令人驚訝的事件發展:
執行檢察署不准辱罵護士的被告易科罰金, 反立刻發監執行拘役45天!
此舉應可讓常受言語,暴力威脅的醫護朋友,倍感欣慰,鼓舞的裁定!
一,此為彰化地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87號),起因於被告在彰基辱罵護理師,被判刑拘役45天,得易科罰金,經二審駁回其上訴確定後,送至彰化檢察署,被告聲請易科罰金9萬元,幾乎如此低刑度的案子均准予繳罰金代替服刑。
二,但這次,執行檢察官,破天荒不准被告易科罰金還旋即將被告發監執行!被告不服,聲明異議,經法院刑庭駁回其聲請。觀其理由,實太令人激賞讚嘆。茲略述如后:
1.被告侦查中,竟用他在案發當天違反護理人員意願,以手機錄影之內容欲卸責,證明自己沒辱罵。,但自影片內容可知,醫護人員當天在被告及其家屬不斷質疑之同時,仍持續對被告之母救治,法官認為被告事後竟還將其犯罪責任推給醫護人員,將自己各種犯行合理化,顯見其品行卑劣。
2.法官並認被告顯然不知珍惜維持不易的健保制度及醫療資源。
3.更糟糕的是被告於開庭過程中,要求傳喚之證人,多為案發時在場之醫護人員,不僅耗費社會資源並造成醫護需請假,而產生醫療缺口。
4.法官認9萬元對被告之資力而言,實九牛一毛,故難認易科罰金可對被告產生任何嚇阻作用!
5.案發至要執行刑責時,未曾給告訴人一個道歉或賠償,是就犯後態度,也無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由於上述事證,法官認為被告的法敵對意識極為強烈,自難認讓本件被告易科罰金可收矯正之效。因而詳敘理由,認為檢察官不准被告易科罰金,於同日發監服刑的指揮,並無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情事,故駁回被告之聲明異議。
醫院暴力之案件,倘若此後多有類此案例,應會令不理性之病人或家屬,較為收斂吧。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21401自由時報
醫界同盟 案件經法官判決確定後,不管幾審,要執行入監服刑或易刻罰金,是由檢察署再核發執行通知處理。
· 13 · 2小時
鄧X雄 大快人心,應該廣為宣傳。
· 1 · 1 小時
楊X勝 有此例後,以後有例可做依歸
· 2 · 1 小時
沈X翰 醫院的立場應該堅定,不要「息事寧人」,尤其是面對一些無恥「民代」。
· 3 · 36分鐘
醫界同盟 大家有興趣,可看起裁定全文,會更有感。
· 36分鐘
醫界同盟 沈金翰兄說的對。其實常常是院方想息事寧人,結果病患或家屬就更囂張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