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 星期一

問題四:近年來復健科,骨科診所越來越多。其實當中有許多優秀的疼痛科醫師!

 問題四:近年來復健科,骨科診所越來越多。其實當中有許多優秀的疼痛科醫師!

他們依規定,都必須已是某科醫師後,才能再進修為疼痛科醫師,形同有2個專業的醫師。
但是,大部分診所,都還是不大敢直接登記或掛”疼痛科”市招,因為某些縣市衛生機關會以:
「疼痛科並非衛福部部定科別」為由,進而認定診所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而裁罰!
此處問題又是衛生主管機關自行擴大解釋,其相關函釋僅屬行政規則,命令位階,竟做出逾越醫療法85條第1項第4款規範內容之解釋!因如前所述,疼痛科醫師通常已具備2個以上的專業,在全台各大醫院更早已設有疼痛專科,則舉重以明輕,為何不能開設「疼痛科診所」?更何況,醫療法85條第1項第4款亦無規定,限縮可廣告之診療科別,限於衛福部部定科別!尤見衛生主管機關此種裁罰,顯有違誤。

問題三:衛生局常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裁罰診所。

 問題三:衛生局常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裁罰診所。

實則已屬子法逾越母法,不當自行限縮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4款:可廣告診療科別規定之內容。
以下即用處理過之案例說明:
1.因為依醫療法8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只有提及診所有在診療的科別,即可用做市招或廣告,故即使診所登記之負責醫師本身是家醫科,小兒科,只要在該診所有看診的皮膚科醫師,有報備支援,且實際看診,則就算該診所標明為「x x 皮膚科診所」,也無違反8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2.然衛生局原本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即診所市招,名稱限於使用登記為負責醫師的科別,即只准註明,廣告係家醫科診所,而欲裁罰5萬元,由上述可知,施行細則59條之規定顯已逾母法醫療法85條規定之範圍,自不足採。

問題二:收到衛生局針對診所廣告要求於期限內說明之函文,該如何處理?

 問題二:收到衛生局針對診所廣告要求於期限內說明之函文,該如何處理?

回答:
盡量不要覺得就罰5萬了事。而且現在依醫療法103條規定罰金提高,而且衛生主管機關不是法院,有時它來函,是要先了解始末,且許多客戶在回函好好說明後,有些縣市之衛生局也會基於勸導立場,裁示先不罰。就說明一下吧!
1.衛生局通常來函會先詢問該則被檢舉的廣告是由何人製作?內容為何會載明被檢舉的部分?並指定一日期請診所負責醫師到場說明。
建議:最好先寫好回函,且要表示日後會多加留意,更謹慎。寄出回函後,再打電話給衛生局承辦人員報備。
2.到衛生局指定日期,診所方還是要有人員到場親自溝通說明即可,不一定要負責醫師或醫生到場。

醫療廣告行不行?

 醫療廣告行不行?

10幾年來協助處理之經驗,在此跟大家分享。
問題一:各科診所醫師常會擔心,是否只能列出診所科別,門診時間等醫療法第85條第1項規定的基本項目?
1.其實同法條第3項早有規定,若是透過網路,比如診所粉專,臉書或其他網路平台廣告時,不受上述限制,簡言之,例如術式(雷射,拉提,隆鼻,內視鏡,隆乳等等),皆可列出,即便加上儀器或新式手術名稱,例如:魔滴隆乳,電波,音波拉提,無痛大腸鏡等,其實只要沒有誇大,吹捧”全國”,”唯一”等,是可以宣傳,廣告的。
2.但是為求瀏覽廣告者能較快,輕鬆了解手術或儀器,往往都會用自行創造或較通俗的字眼宣傳。避免有些縣市衛生局較嚴格,或承辦人員對”不實”廣告擴大解釋,建議在文末註明枋單上正式名稱,還有儀器的衛生主管機關核可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