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蘋果日報轉貼:醉父譙醫PO網還嗆來告 醫院真告了

轉貼蘋果日報2015年12月14日20:18

醉父譙醫PO網還嗆來告 醫院真告了

 
苗栗縣劉姓男子的1歲多兒子,10日晚間因吐血不適,由妻子先送至苗栗市大千醫院掛急診,醫師初步診斷胃出血建議轉院,劉男酒後趕到醫院,認為救護車叫了快半小時還沒到,不滿醫院處理態度,質疑「只照X光就診斷胃出血」,劉不滿醫院處置,先到臉書「爆料公社」投訴,痛罵醫院醫師一頓,但劉酒後辱罵醫師過程,也被民眾拍下PO到臉書「搶救急診室」社團,劉遭一面倒砲轟,該社團也向苗栗縣政府舉發要求追究。
 
劉姓男子今天中午說,10日當晚跟朋友聚餐喝酒,晚上8點多接獲妻子電話,指1歲4個月兒子吐血,趕緊搭計程車到大千醫院,他追問急診室陳姓醫師:「救護車怎麼半小時還沒來?」劉男說,過程中陳「態度傲慢,一直敲電腦鍵盤。」因為陳愛理不理,才帶著酒意罵陳三字經。
 
劉男說,醫院只照X光就診斷兒子是胃出血,質疑診斷有問題、太草率。雖然有人認為他觸犯公然侮辱醫院和醫師,要求他出面道歉,但劉男態度堅決說:「歡迎大千提告」他說,兒子轉送台中榮總,診斷為胃潰瘍出血,今天上午已出院。
 
大千醫院表示,10日晚上8:38分男童到院有吐鮮紅色液體,陳醫師有做嘔吐物和糞便潛血檢查,並沒有照X光,20分鐘後檢驗報告發現有腸胃道出血,因該院無小兒科腸胃專科醫師,建議劉妻轉院,晚間9時11分中榮同意收治男童、並通知合約救護車派車,3分鐘後劉父抵達,9點29分即出發轉院。醫院說,將循適當的法律途徑處理,但醫院和醫師暫不提告。
 
臉書「搶救急診室」社團指出,已正式投書苗栗縣政府縣長信箱,要求縣府依刑法,醫療法,少年兒童福利法來調查該名兒童父母的行為,絕不姑息這樣的踐踏醫療滋擾急診室的行為。
 
苗栗縣衛生局醫政科長古智誠說,初步認為劉男在急診發酒瘋,但未影響他人就醫權益,辱罵醫生行為干擾醫護工作,行為並不可取。
 
大千綜合醫院總裁徐千剛晚上表示,針對劉士芳先生在急診室非理性行為,已嚴重傷害醫護人員專業和尊嚴,更在網路和媒體上,不實散播損害醫院名譽的謾罵言論,決定對劉提出公然侮辱和毀謗罪。(楊永盛/苗栗報導)
 
出版時間:13:06
更新時間:20:18

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主張醫師未進一步檢查,護士用藥未核對病人手圈致死,訴請院方及醫師連帶賠償542萬元??

主張醫師未進一步檢查,護士用藥未核對病人手圈致死,訴請院方及醫師連帶賠償542萬元??
此為發生在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台北地院宣判對方敗訴之案件(102年度醫字第34號),然細觀判決內容,被告2位醫師,從100年即開始遭對方提告刑事業務過失致死及偽文罪,雖然都先不起訴,但一件對方剛聲請再議,一件又發回續行偵查,醫師們精神壓力之大,不難想像,還是不能掉以輕心!
而本件民事判決,有諸多值得大家學習的標準和攻防,玆説明如下:
1.本案法官明確表示,於醫療之侵權行為案件,原告仍需負舉證責任,僅因醫療較具高度專業性,將舉證責任減輕而已,不可因此即可將舉證責任倒置於被告。
如此依法審理判決,值得喝彩。
2.於本案中,家屬訴請主治醫師賠償,乃主張醫師未在第一時間為進一步之醫學檢查,致未發現其母有肺炎。
院方即攻擊:何謂進一步檢查?家屬不僅無法舉證,連他們提出的其他相關文章,也非醫療文獻,資料又係經節取而不完全,故不可採。
此種防禦方法甚高明,值得大家借鏡。
3.此外,因家屬提出之會診報告黏貼單,住院病歷等許多均係經家屬自行翻譯製作,內容甚至還有註記,故醫師方律師爭執該等證據形式及實質的真正。
這招希望大家記得,大部分攻防,程序上若能打掉對方的證據最好!醫療的處置本身,有時在民案不是第一線要打的。
4.再次提醒大家:
醫糾案件之媒體新聞報導,還是常有些簡略或放錯重點。可能還是需再看判決內容。
陳X豪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昨天 16:20
Lin Chandler 這就是醫療疏失上,醫生佔有優勢的地方。
昨天 16:35
醫界同盟 而且沒有打錯…看完判決全文即知。
新聞的標題會讓人有些誤會
昨天 17:35
Alex Huang 的確,那醫院真的很軟弱,如果是我,早就告記者和報紙公司求償。
昨天 17:41
Chi Hua Cheng 既然怕醫療疏失醫生佔優勢,那喝符水就好,沒人逼你一定要看醫生
昨天 19:17
Hsiang Szu Wang 戴錯手圈是真,但是沒有證據有打錯針
昨天 20:31
吳X孚 如標題所示 患者帶錯手環屬真實 能打對針 才怪@@
5小時
梁X強 護理師不是看"手圈"治療,三讀五對才會給藥;再者,如果不是化療或急救藥,普通人單次接受非疾病藥頂多是沒效還不至於死亡,除非是藥物過敏!
4小時
Tim Chiang 還是律師賺最多
昨天 16:41
Chen David 好的律師帶你上天堂,真的是差很多的
昨天 16:58 · 已編輯
醫界同盟 應該是認真的律師。
因為要細看對方的證據,還要主張我方的理由。這些都是要花時間,而不是說說就可
昨天 17:20
William Wang 貼藥局的圖作什麼???
昨天 19:36
莊X理 一切為了錢
20:38
和解抗辯 醫師名聲賠掉
昨天 20:43
Bowin Hsiao 標題應改成 子女誣告勒索醫師不成
昨天 20:58
劉X嫻 第一賣冰,第二告醫生(誤lll)

19小時

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續上篇: 以後醫療院所的公共責任難道要無限上綱?父母疏於照顧,應與有過失

續上篇:
以後醫療院所的公共責任難道要無限上綱?
父母疏於照顧,應與有過失
兒童在診所工作區,闖入取置物櫃中之水杯燙傷,診所需賠25萬元??
1.孩童跑入注射室的工作區,且係拿取已放在置物櫃中的杯子,並非放於一般等候區,或櫃子外,而當時護士已數次請家長注意,將孩童帶離,如此應即已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何過失之有?高院卻以:工作區和等待區活動布簾未拉上,未使孩童遠離水杯而認護士“執行職務有疏失”,無異變相擴大護士職務上之注意義務。
2.尤屬誇張者,是原告幼童請求精神賠償20萬及將來整型除疤費用30萬元,高院竟完全接受,均有不當,因為,精神賠償需審酌雙方資力,受損程度和加害程度。
而除疤此部分,中國醫藥醫院鑑定結果已表示費用無法估計,故就算原告可請求,也不能就以醫美診所之建議費用,做為認定標準,依據!
3.另外,高院既然認為幼童的父母在場,放任孩子在診所內活動,未注意孩子的安全,難辭過失之責,而參酌前面的說明,護士已勸說家長多次,工作區本即不可隨意進入等情,家長之過失比例,應高於診所方符常情,而非各半!
新聞出處:
陳X宇 業務上行為,通說為客觀上觀察,只要是注射區一切處置,皆可視為業務行為,判定業務行為的目的也只是要加上188。把熱水放進注射區,真的OK? 我比較質疑的是,為什麼疤痕是生活是必須治療的??有影響到生活?? 加上判決書竟看到179,真是懷疑法官是不是睡著了?? 如果是撫慰金,就可以上訴第三審,但有訴訟利益嗎?? 律師費就要10幾萬了??
11月7日 8:24
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回樓上:
1.179不當得利部分,法官沒睡著。那塊是孩童父母已支付的醫藥費,2千多元。
因為依法官的認定診所是有過失的,所以先前已付的醫藥費才會以民法179條規定,判診所要負擔。
2.不是熱水放注射區。判決裡有寫,是:裝熱水的杯子,放在工作區的 櫃 子裡面。
3.雙方都不得上訴第三審。金額未過150萬
11月7日 17:52
陳X宇
陳X宇 第一點,從來就沒有這種說法。就是因為有財損才有賠償的問題,這是侵權之債,怎會是不當得利?? 第二點,工作區也可以是業務執行範圍阿,感覺你想叫護士自己賠就好?? 第三點:民訴466條不得上訴為財產權,而慰撫金屬人格權非財損,故可上訴第三審。
11月7日 18:09
陳X宇
陳亮宇 父母付錢是侵權行為中,財損部分。那妳可以說明利益從哪流到哪去了嗎??診所已經付錢給醫院了嗎???所以要求父母返還???
11月7日 18:15
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陳先生,你可以有你的見解。
我不是法官。我是以在事務所實務攻防經驗分享給醫界護理醫師朋友。
請你細看判決和我們的邏輯,我們是認:醫護都無過失。沒要護士賠。
不是只做法律理論,條文的文字爭辯。
不當得利的部分,有很多類似的判決。若你也是法律從業人員,應該就知道。
還是謝謝你的留言
11月7日 20:11
檢視另2則回覆
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一來這部分金額很低,我們討論,通常是針對大方向的架構,這樣對後面的醫護遇到才有幫助。
再說一次就好,抱歉。
流向,判決理由內已寫,就是受傷的是小朋友,父母醫藥費已支付,因法官認診所方有過失,故此部分原告先支付的部分,可向診所要。
11月7日 22:59
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慰撫金是非財產上之損害,但只是它的認定標準,舉證和財產上損害不同,上訴限制還是一樣150萬。以上。
11月7日 20:21
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回陳先生,法條就是民訴法466條。
那條規定是對於財產權訴訟,也就是訴訟中有請求金錢的,就是以150萬為標準,
而不是規定:財產”損害賠償”。所以判決最後才會列:不得上訴。
若有一方可上訴,判決最後會列出哪方20日內可上訴。
這你也可請教其他法律人士。
我希望大家是好好討論。

11月7日 22:48

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幼童在診所工作區,闖入取置物櫃中之水杯燙傷,診所需賠償25萬元??











幼童在診所工作區,闖入取置物櫃中之水杯燙傷,診所需賠償25萬元??
此為在彰化診所發生之案件,現經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確定在案(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45號)。爭議處頗多,且徵諸判決理由,實令人難以甘服。說明如下:
1.孩童跑入注射室的工作區,且係拿取已放在置物櫃中的杯子,並非放於一般等候區,或櫃子外,而當時護士已數次請家長注意,將孩童帶離,如此應即已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何過失之有?高院卻以:工作區和等待區活動布簾未拉上,未使孩童遠離水杯而認護士“執行職務有疏失”,無異變相擴大護士職務上之注意義務。
2.尤屬誇張者,是原告幼童請求精神賠償20萬及將來整型除疤費用30萬元,高院竟完全接受,均有不當,因為,精神賠償需審酌雙方資力,受損程度和加害程度。
而除疤此部分,中國醫藥醫院鑑定結果已表示費用無法估計,故就算原告可請求,也不能就以醫美診所之建議費用,做為認定標準,依據!
3.另外,高院既然認為幼童的父母在場,放任孩子在診所內活動,未注意孩子的安全,難辭過失之責,而參酌前面的說明,護士已勸說家長多次,工作區本即不可隨意進入等情,家長之過失比例,應高於診所方符常情,而非各半!

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供喜歡推自費檢查的醫院及身不由己的參與醫師參考

供喜歡推自費檢查的醫院及身不由己的參與醫師參考
未主動告知新生兒聽力篩檢報告,4年後訴請醫師及院方賠償,高院逆轉判賠80萬??
此為近日桃園聖保祿醫院二審高院(103年度醫上字第16號)之判決。本案原於桃園地院一審,認新生兒於96年1月出院後,未於2月8號回診,故醫師無主動告知義務,而駁回對方的請求。
觀諸高院二審法院改判理由,實有爭議。雖因判賠金額低於150萬,醫師已無法再上訴第三審,然仍說明如後,以供參酌:
1.關於醫師有無主動告知篩檢報告此部分,醫師全聯會於101年11月7日之函文釋明,醫師如有醫囑請病人返院,病人未回診,即無主動告知之義務。
本案醫師以:出院許可證記載96年2月8日約診為證。豈料高院竟以:醫師無法提出曾交付約診時刻表予對方此理由,而否定醫師有約診!此項認定不僅已與一般醫院之約診流程相違背,更不符常情,蓋:
約診時刻表當時醫師若已交給對方,不在醫師處,則要醫師如何”證明”有交付?實有違誤!
2.高院另以:當時醫院因新生兒聽力篩檢無立即生命危險故未”納入登記追蹤”此原因,遭桃園縣政府衛生局裁罰5萬元行政裁罰為由,即認定:對方主張醫師未約診聽取報告,亦未以電話或寄發方式告知篩檢報告,自屬可信?此項認定,尤屬無稽,因自醫院遭裁罰的事由觀之,並不能代表,證明,被告醫師未為約診!
3.況且,高院置明確,常規的出院許可證記載於不顧,反而用上述2個間接,不相關聯的理由,做為判賠依據,實難令人甘服。
4.由此案例,再次提醒大家:
在病歷或看診記載,約定回診,哪怕只是一行字,證明我們已有告知,要求病人注意,即自己無過失,十分重要。


鄭X軒 有預約回診 自己不去聽報告 怪誰? 而且每天跟孩子相處 三歲才發現有點離譜啊
昨天 16:55
Wang Yi-Jui 司法人再這樣秀下限,只會讓醫療崩潰再加速阿.....
昨天 17:10
蔡X董 醫界就只能在這裏講ㄧ講嗎?沒有其他的方法嗎?
昨天 17:29
陳X光 我的淺見
猜
1.被告律師答辯
未即時告知,和成聽障
無相當因果關係
那是先天性的
就算要處理,也是要幾歲?以後,才能用人工電子耳吧?
6 · 昨天 17:39 · 已編輯
陳X光 會吃悶虧?
衛福,撥預算
為了早期診斷
小兒科,耳鼻喉科都可吃到預算
很好吃,很補,
但,要負責任
耳鼻喉科醫師一定知道,診斷出疾病和是否能立刻處理,有時間差,急不得?
所以沒有所謂的,因沒即時告知,所以聽障?
只有所謂的早一點,晚一點處理罷了
至於小兒科醫師要分食大餅,又不想背責,
建議,檢驗前書面寫好,會請轉耳鼻喉科處理
昨天 17:38
醫界同盟 觀諸判決內容,對方知道數年後提告,在因果關係上他們會較弱,所以,在二審他們花很大的功夫,函詢,找文獻證明,2,3歲前,很難發現,所以…當時新生兒的篩檢就很關鍵重要…
我們醫師方朋友這邊,版主再次提醒大家:一審勝訴後,還是不能大意,或只用原有答辯方向…
開庭時法官問的重點在變時,就要注意…
還有…訴訟就是訴訟,有它攻防的證據法則,而不是一直往:醫師醫學的角度寫,鑽…比如本案的約診這件事,就是個例子。
昨天 17:41
陳X光 衛福每年多撥出
一大筆預算給新生兒篩檢
一定有它的重要性
台灣的醫療院所
若把所有的檢查----
例行健檢?
大乳口檢查?
當做好吃,可吃,不無小補的費用?
案例只怕會越來越多
昨天 17:48
Faye Huang 不能上訴第三審,但可以在期限內於高院申請再審。有沒有電腦預約紀錄,可以確認當日對方有預約回診,但沒有返診的證明。
昨天 18:35
Hanping Chuang Ting-Chun Liu 以後急診門診住院篩檢,一定都要掛回診,出院注意事項一定要寫滿滿!
昨天 19:48
Ting-Chun Liu 我都會寫阿,沒辦法現在很多病人聽不懂人話...我是防衛性醫療的支持者...
昨天 20:05
Chenchi Tsai 太扯~~
21小時
Eugenia Huang 1.聽障是先天造成的.2.到3歲才發現..父母沒有失職?
18小時
Hsiao-Yun Ting 我記得好像只有病理報告有一定要通知到的義務
15小時
陳X光 大錯特錯
7小時
Alex Chern 還有TB啊
14小時
Hsiao-Yun Ting TB也是patho的報告
14小時
醫界同盟 各位醫護朋友…本案高院法官,或是對方律師的論點,並不是單純只跟:有無要主動報告有關…
把判決理由和其邏輯簡化些,就是:
篩檢出有異常要報告此部分,屬於醫療法規定的醫療行為,故依民法委任方面的規定,醫師需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這樣大家有稍微明白一些些嗎?
14小時
陳X光 訴訟
就是回歸法律的基本麵
7小時
醫界同盟 因此才會以此文提醒,告訴大家:
訴訟攻防中,醫學內容和平常醫護朋友的處理流程本身,並不全然是訴訟上證據的重點。
14小時
Hsiao-Yun Ting 考試引導教學,訴訟引導醫療。
反正法官要什麼,我們就做什麼。評鑑嘛,大家最會了,不就文書工作 XDDD 任何東西都來個一式兩份,簽名簽到昏倒這樣。
13小時
醫界同盟 謝謝妳用幽默的方式,讓大家明白!!
6小時
Hsiao-Yun Ting 仍然不是很明白。這有適用委任的狀況嗎?(不太清楚民法委任的定義)
其實不管法官怎麼說,我認為都還是需要不斷的質疑,不要 法官說這違反某某法,聽起來好像有道理,就相信了。很多法官的認事用法是有問題的…
14小時 · 已編輯
醫界同盟 妳寫的沒錯…就是要提出來,大家討論
14小時
陳X光 講白了
訴訟上的贏家
常不是專業麵上贏
而是訴訟麵贏
法官專業不懂,可以不鳥您
但
法律麵的問題,他必須回答,也就是判決文的內容
對造律師,在法律麵上的強攻,可以完全彌補醫療專業上的不足
但
醫療專業的鋪天蓋地,却挽回不了法律麵的傷害
7小時
陳重光 民法
528一一一552
7小時
醫界同盟 陳重光兄說的太好了!
6小時
Jack Shen 建議小編去看完整的判決書
因為有部分情況.你們轉貼的內容沒寫出
這些情況對照之後.會有很大不同的看法改變喔
至少我個人看的感覺是判決沒錯
12小時
陳重光 講白了
訴訟上的贏家
常不是專業麵上贏
而是訴訟麵贏

法官專業不懂,可以不鳥您
但
法律麵的問題,他必須回答,也就是判決文的內容
對造律師,在法律麵上的強攻,可以完全彌補醫療專業上的不足
但
醫療專業的鋪天蓋地,却挽回不了法律麵的傷害
7小時
醫界同盟 回樓上上…
我們都是全部看完才寫的…
謝謝你。但我們是以…醫師攻防的角度切入。
6小時
醫界同盟 非常感謝 陳重光兄的說明。就是這個意思…希望大家了解。
6小時
Sandy Yuan 但醫師有預約下次回診,也有記錄,病患卻無回診就醫…台灣醫師病人那麼多,怎麼可能做到「病患自己不回診,還要打電話告知報告異常」這件事?

說穿了,家屬根本不在意這份報告,但卻等孩子大了才發現異常。基於內心的愧疚或自責,硬是把責任怪罪於醫療人員。

42分鐘

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長照中心巡診台大醫師未注意X光片檢查報告,未告知家屬延誤治療致癌細胞轉移,求償321萬7千元?

長照中心巡診台大醫師未注意X光片檢查報告,未告知家屬延誤治療致癌細胞轉移,求償321萬7千元?
此為台大醫院北護分院醫師被告案件(台北地院104年度醫字第6號判決)。
死者乃於101年6月由家屬送入荷園長照中心。在102年5月7日醫師去巡診時,因長照中心人員表示婆婆4月在其他院所做胸部X光檢查,肺部有浸潤疑似腫塊且已告知家屬病況,家屬囑交由長照中心處理,請醫師開立檢查單,於14號複診。檢查結果和4月大致相同,故醫師在6月4日再巡診時,即於病歷上記載同前(ditto)。
婆婆在11月跌倒,12月做檢查發現腦部有多處移轉惡性腫瘤,2月往生。豈料此時,家屬竟以:醫師從未告知其母5月之檢查結果,6月至11月7次巡診病歷皆未記載5月14日疑似有腫瘤的檢查結果,而主張醫師違反醫師法,要求賠償300萬精神賠償和21萬7千的喪葬費!實令人憤慨:
1.其起訴理由已明顯與病歷記載不符,因醫師在6月4日病歷已有記載同前。況且,長照中心早在4月即已告知家屬!
2.再者,判決理由也有說明,被告醫師是受長照委託巡診,而家屬將病人送入長照,故醫師並無向家屬告知或溝通之義務。
3.最後雖係判決醫師勝訴。然此案例,實令人不勝唏噓。在此建議:
a.
不論是自己看診,或類似此件的長照巡診,大家日後每次看診完,縱使結果和前次相同,仍寫一下:同前或ditto .
b.
當次巡診,看診,有告知長照中心人員何事,或病人,病人家屬何事,略記。
醫界同盟 此案若當時家屬告刑事,就會有明顯的誣告罪嫌疑。因為4月份長照中心即已告知家屬,有腫瘤,被告在5月7號開完檢查複診單,14號檢查完後確定,被告在6月4號病歷亦有記載。
原告起訴還說,沒被告知…病歷都沒記載
3小時

醫界同盟 只是可悲,讓醫生辛苦的…是這個金額,就算對方一路敗下去…可以上訴到三審。但還好,有訴訟代理人律師,醫師就可都不去開庭。
3小時

吳X林 家屬比醫師早知道有腫瘤卻沒處理,等病患死亡後再告醫師未告知未處理?
1 小時

醫界同盟 吳兄答對了…
1 小時

高X祥 藉由親人項醫療業開口賺錢似乎很 流行 告贏一大把 沒贏也沒損失
1 小時




2015年8月12日 星期三

拔智齒拔成植物人,牙醫師地院遭判賠千萬元?此案到二審已逆轉,歷時6年始三審定讞!

拔智齒拔成植物人,牙醫師地院遭判賠千萬元?此案到二審已逆轉,歷時6年始三審定讞!
此為發生於94年間的案件。
病人在牙醫注射一般的麻醉劑後,因自身有「椎動脈瘤」,2分鐘後告知頭痛,其後失去意識,牙醫迅於1分鐘內即送至景美醫院急救,停止拔牙行為。最後因發生「椎動脈剝離併腦幹中風暨蜘蛛膜下腔出血」而成植物人。然因:病人有椎動脈瘤此事,病人自己都不知,更非牙醫師所可預見,況且,牙醫師施打的麻醉劑量正常,於病人一有狀況即送大醫院急診,因此,醫審會鑑定意見為無疏失,刑事亦獲不起訴處分。
豈料到地院民庭(北民95醫字5號),法官不僅無視醫審會之鑑定報告,更跳脫侵權行為因果關係之認定法則,未逐項審認:牙醫的麻醉行為有無疏失?病人發生蜘蛛膜下腔出血與醫師的麻醉行為應無關係等,卻另闢蹊徑以:
牙醫未能確保病人能安全甦醒,「反而」發生不可挽回之椎動脈剝離等,致拔牙的主給付義務未履行,依民法227條之1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判決牙醫應賠償…其中看護費350幾萬,喪失勞動能力700多萬,精神賠償100萬!
嗣雙方上訴至高等法院(96年醫上25號),高院法官始採納醫審會意見,依照一般侵權行為因果關係法則,反覆詳細論證,判決醫師無過失不用賠償!
由此案件得出的心得:
1.跟大家提過多次,刑事不起訴後,若對方提出民事賠償,真的不要…掉以輕心。
2.如果自己處置,治療上真的沒問題,疏忽,不要在案子進入偵查或民庭前,輕言和解。因為會讓嗣後審理者認為你可能,應該有疏忽。慎之。


林X石 什麼鬼,算醫生倒霉
8月9日 2:56

陳X詠 念法律的是念到頭殼壞掉?
8月9日 3:53

周X均 這就是自由心證啊 法官都很大 誰知道有甚麼背後原因....
8月9日 3:58

醫界同盟 在地院民庭…對方用了一些:延誤送醫,病人本身之前無過敏病史等打法混淆。
8月9日 4:10

胡X嬌 法院就是有很多天兵
8月9日 4:12

鄧X雄 這案子說來話長,病人為了勝訴,想盡辦法說法做法,是可理解,但本案重點是麻藥有無打進血管,一審法官要求醫生證明自己沒打進血管,結果醫師敗訴。二審法官因病歷記載麻藥注射為浸潤麻醉,而非阻斷麻醉,且病人送到急診時心跳速率並無增加,因此判醫師勝訴,後來三審被駁回而免賠定讞。
8月9日 4:20

劉X軒 所以以後拔牙前要全身健康檢查後才能拔嗎?
8月9日 4:37

簡X崇 現在連颱風導致停電都可以怪罪毆打搶修人員, 台灣人真的是.........
8月9日 4:53

Cheuk Tat Sang 以為香港的裁判官已經夠爛,台灣的法官都是死念書沒常識的嗎?
8月9日 4:56

曾X客 這就是大多數人對法律不信任的原因。真的有太多垃圾法匠。各行各業如執行業務疏失造成他人損害都要加重其刑責,唯有法律工作者(法官,檢查官,律師,調查局...等等)得免除其責。自定法律圖利自己人,真是可惡。
8月9日 5:45

醫界同盟 謝謝 鄧政雄醫師從判決理由中另一個部分的補充。所言甚是!!
8月9日 6:31

Middle Chen 恐龍法官可能有收錢
8月9日 6:41

醫界同盟 應該不是這樣…有時他們只是…把情放在法前一些。
8月9日 7:36

醫界同盟 簡兄說的對。沒錯!謝謝你的說明!
8月9日 16:15

謝X軒 白癡法官
8月9日 8:53

江X理 這圖,最近很流行。
江X理的相片。
8月9日 11:01

AJ Lee Fuck it! 這不可能可以這樣說的過去啊? 幹你媽的這怎麼可能?那個法官是想當開天闢地第一人嗎?
8月9日 16:56

米X普 醫師沒有犯錯, 卻被媒體和官司折磨多年....... 講實話, 這位患者走進哪家診所拔牙, 哪家就倒霉

16小時

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消防員常落得跟醫護人員相同的下場

消防員常落得跟醫護人員相同的下場
這類案件對士氣的斲傷不可謂不大
但不同的是
民眾可以要求國賠
消防人員可能考績受創, 醫護卻無人可依

完全同意這些人必須做個記錄

完全同意這些人必須做個記錄


何X伶 奇怪!家屬自己怎麼不自己CPR,CPR不是只有醫護人員要會好嗎?它已經是全民要學自救的技術了。為什麼出事只會怪別人⋯這心態⋯???
7月25日 7:07

孫X門 以前不是都會廣播昌上有沒有醫師。。。第X車廂有人需要急救
大概列車長心知肚明現在廣播把擴音器喊到冒煙也不敢有人跳出來惹禍上身,所以就通知花蓮站之後就不廣播了。。。
7月25日 3:59

Maldinilin Lin 這種控法,想必要是有醫療人員真的去CPR,沒救起來也會被她告。所有醫療人員以後在外碰到類似場合都要趕快閃過。
7月24日 23:48

Mao Mao Chuang 死要錢,死在救護車上,醫院會開一張到院己死亡的證明
7月24日 23:00

洪X謙 當時有人CPR?那不就正好代替列車長被抓交替?
7月24日 22:39


Shang-Hung Chang 跪求花瓶wiki

術後出血,女童父告醫護過失?

此案待民事判決若出現,立即歸於乾隆花瓶默示錄
術後出血,女童父告醫護過失?
此為高雄長庚之案例,女童前年動心臟手術,成功後轉加護病房。而似因女童身體扭動致右鼠蹊部的動脈導管接頭鬆脫而出血,經醫護處理後即穩定。
看至此,不禁令人納悶:
手術成功,後來動脈導管接頭鬆脫出血亦很快處理,哪裡有疏失?病家針對:導管有鬆脫,大出血,日後可能會有細菌感染、影響智能發展等情事,即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還告了醫護3人!
結果當然是無過失不起訴,病家又再議遭駁回,現續向一審法院提交付審判。現因侵權行為民事賠償2年之時效將至,病家將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教醫護怎不心寒、出走?手術明明成功,而在轉往加護病房時出了狀況,醫護也已迅速處理,試問這次的醫療手術行為,何過失之有?
然被提告,檢方偵查,還是得勞師動眾開庭,送鑑定!這兩年期間的訴訟糾葛,扼殺了多少救人熱情!
在此提出:
1.民刑事審理程序,原則不同。還好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不用自己到庭。但是,千萬小心,別因為刑案沒事,就掉以輕心,所以針對:要否再送鑑定?鑑定的項目,問法,律師的書狀都需注意。
2.此案如上所述,手術成功,之後到目前又無其他併發症,病家當時提告遭不起訴後,即應視情形提出誣告訴訟,以減少對方一直再議的狀況發生。
3.刑事交付審判,是就再議遭高檢署駁回後,向一審刑庭提出的聲請,類似再審的模式,先為書面審查,若無理由即駁回。



Welsper Xiao 關於第二點很不建議。一來這種反提誣告在司法實務上幾乎都會不起訴(誣告只處理「捏造」事實,不處理「誤會」事實),二來「效法」家屬以刑事提告作為對抗手段,某種程度也會影響社會觀感跟之後永續的醫病關係。再議是告訴人的法律權利,也是作為監督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合理合法的機制,不需要這麼大驚小怪。
23小時

醫界同盟 蕭兄所言甚是
所以上黑名單是最直接的方式
23小時

Roger Chuang 所以我們只有挨打的份,即使病人或家屬因誤會告我們,我們只能吞下去嗎?支持提誣告,以正視聽。
23小時

醫界同盟 重點不在大驚小怪。而在制度規定上,再議無次數限制。如此,無異無限制讓病家以刑逼民,且耗費司法資源。
23小時

Roger Chuang 是的,病人或家屬因誤會提告,都已經不起訴,家屬還提再議,這就不是誤會的問題,這不提誣告,什麼時候提誣告,沒完沒了再議下去嗎?
22小時

Roger Chuang 這種救人還被告的苦,不是醫護人員,我覺得是無法理解的。要講社會觀感,一堆政治人物做事情之前,他們怎麼不在意自己可能給人的社會觀感很差? 提誣告是捍衛自己,社會觀感能當飯吃嗎?提誣告也是當事者的權利,不用大驚小怪。



鄭希彥 此等讓醫病雙方關係惡化的困境,應如何謀求解決知道?


2015年7月8日 星期三

給所有正在救塵爆傷患的醫護人員參考

給所有正在救塵爆傷患的醫護人員參考
法官想的跟你不一樣
消防員救人,二審始逆轉判賠412萬元?
此案(案號:高民102年度重上國字第11號)二名消防員屬新北市政府消防局,99年10月被害人在清洗油槽,不慎摔落昏迷。消防員二人乃前往救助,因救人過程中切割油槽,被害人被因此產生的火花燒傷。此案刑事認定消防員無過失,不起訴確定;被害人提起民事賠償,一審本駁回被害人之起訴。然高院二審,竟用與對待醫糾案件般的「事後諸葛」邏輯,判決二名消防員有過失,甚至412萬元中,精神賠償竟達60萬元,教消防員情何以堪!
茲將二審理由違誤處說明如下:
1.二被告主張,當時的狀況緊急,現場又堆滿木棧版及木箱,故無使用其他方法救援的可能。法官竟以:該堆置物縱有一層樓高,但並非定著物,依其外觀可”輕易”判斷係可移動…且最初沒採用消防救護車駛入的方式…為由,判認被告二人有疏失。然查:
當下現場狀況,乃係被告二人最清楚,法官豈可自發生閃燃狀況之後續情況,反推消防員,當下第一時間的處置有疏失?倘若當時消防員先花時間挪開一大堆木棧版,或是救護車花時間仍開不進工廠,被害人若還是受傷或死亡,是否又要指責:幹嘛先去移除木版?各位是否覺得心有戚戚焉?
2.高院法官又以:被害人現場監工,公司協理有警告,油槽有柴油,不可切,二被告還是用此危險方法救人。惟查,該等證人或許唯恐自己也有責,或許為助被害人求償方如此說,況且被告亦有答辯:當時有問三次,他們都說沒有油。故法官焉可用其事後的說詞,即率認被告未注意?


Osk Wu 法界老是用這事後諸葛的想法,重點是他們還沒有意識到
10 · 17小時

陳X鴻 想救人,錢要多準備一點
1 · 17小時

Chuang Hsieh-Hsun 以後,要簽同意書再救??
3 · 16小時

醫界同盟 當時被害人昏迷,沒法簽
1 · 15小時

Jojo- Vet 現在是如果我想犯罪,行動失敗了叫未遂.刑責減輕
如果我想救人,行動失敗了,叫做過失,必須賠償
3 · 5小時 · 已編輯

醫界同盟 @ Jojo- Vet說的太一針見血了。真是無奈
5小時

Tzong-jy Shyong 這倒是真的,原告、被告、律師和法官有時候的看法真叫人難以捉摸,我們的醫師看法更是與法律人不一樣,因此遇到困難一定要找位法律人和您聊聊,千萬別以為自己的想法一定是對的!這是我自身深切的體認!
4小時

Simon Hsieh 這個才應該是國家要負起的。我不是說國家賠,而是國家要出來挺。
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