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日 星期二

高等法院(102年度醫上訴字第11號)署桃心內醫師於實施心導管手術前,未先與外院葉克膜團隊「確認」當日可於合理時間到,而改判醫師有業務過失致死之情?


高等法院(102年度醫上訴字第11)以:署桃心內醫師於實施心導管手術前,未先與外院葉克膜團隊「確認」當日可於合理時間到,而改判醫師有業務過失致死之情?其認事用法有下列疏漏,更有違證據法則之嫌,說明如下:

1.二次醫審會報告,均以:於院內可提供心臟外科團隊或葉克膜設備之支援,或20分鐘內有可供轉診的醫院,即可謂已符合施作心導管手術的醫療常規。於本案中,署桃本身有心外醫師,亦可於20分鐘內轉院,因此,醫師已盡其注意義務。
2.況且,心外醫師即證人更明確證稱,即時裝葉克膜設備,不一定就能改變死亡命運,換言之,心導管手術要心外醫師存在的理由,就是為了怕那百分之一出事的風險。尤見本件被告醫師並無過失!
3.最重要的是:縱使被告醫師如法官所述,事先和心外葉克膜團隊確認,但殊不知,心外也常常有急診刀,突發狀況!則事先確認有何實益?
4.高院改判有罪之違誤處已如前述,然其量刑5個月,顯屬過重!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recommend/20141120/509808/1/%E8%91%89%E5%85%8B%E8%86%9C%E5%9C%98%E9%9A%8A%E6%9C%AA%E5%BE%85%E5%91%BD%E3%80%80%E5%BF%83%E8%87%9F%E7%97%85%E6%82%A3%E6%9E%89%E6%AD%BB

醫界同盟 其實,本件被告的辯護策略,應該就心外證人所述之證詞:就算即時,也會死亡,繼續強化,較有可能勝出
1127 16:16

x 六個月內可判緩刑吧?
1127 16:41

x 可易科罰金!不會讓醫師關監獄……前途沒了
1128 9:18

易方 不是可否緩刑的問題,而是盡力了、沒犯錯為什麼要被判刑呢?
112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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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事實審對事實認定
心證已確定
高院翻盤機率十分之一
若這是多數法官的共識
以後
心內醫師做心導管時
要有心外團隊
1127 16:54

Jessie Chua 也就是說,沒有心外,沒有ecmostandby 就不能做cath就對了。
1127 17:16

x 有功無賞 打破要賠
1127 17:21

x 醫師統統關起來,病患自己裝。
1127 17:57

x 如果不清楚何謂"有認識過失",應採緘默權為宜,並帶上律師。
1127 18:44

Mickey Chen 交給蕾神裝好了!
1127 19:19

x 台灣的葉克膜是不良品 就算團隊在 也一樣沒救 所以沒有因果關係
1127 20:06

Summer Yuan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16498316.A.FBE.html
明明國外的醫院也用一樣的ECMO,怎麼在台灣就變不良品了?
Re: [新聞] 羅淑蕾:柯文哲用的葉克膜 美國都不用
PTT.CC
1127 21:04

x 心內醫師高超的心導管技術
讓心外醫師開CABG的機會大減
現在還要負責幫心內擦屁股?
心外情何以堪呀???
1127 20:41

x 美國收入
神外,心外最高吧!
1127 23:44

YC Mao 葉克膜非標準治療, 即便有過失(但並無過失), 過失與結果間並無因果關係
1128 3:59

x 這個標題嚴重錯誤,拿到國外隨便問個醫生看看他們怎麼說
1128 7:50

Ho JinTe 以後沒人要選心外了,光on call就飽了
1128 8:22

Ji-yu Lin 台灣的法官,不是神,他們的判斷,會錯!
1128 12:07

Yung-Pin Hwang 是人都會錯,問題他們自以為是神,死不認錯.....所以就要醫生認錯到死?!
1128 13:59

Victor Huang-Wen Tsai 若法官把醫師關起來,很多病患會因此死亡
1128 15:29

易方 以後做任何處置前,先經過法院判定無誤再執行~
1128 15:55

Yen-Te Lu 都是 they的錯 (有 剩文 的 風格)
1128 16:19

x 問題重點被導向葉克膜多久可以裝上,這是訴訟技巧的挫敗。
1129 5:12



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開腦瘤後失明,成大醫判賠??


開腦瘤後失明,成大醫判賠??
此為昨天新聞頭條,且為台南地院102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判決。
新聞標題似易令人誤會。實則此判決,乃近期第二件判決由醫院賠償,醫師無過失之案件!
兹將重點簡化如下,以供參酌:
1.本件病人提告醫師刑事業務過失致重傷,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民事法官亦認,未告知說明失明危險即進行該手術,並非均會造成失明之後果,故:醫師未盡告知義務與病人「雙眼失明」結果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因此,醫師及醫院均無侵權行為。
2.故法官判決成大醫院須賠償377萬元之依據,係依病人與醫院間成立之醫療契約,而醫師即院方的履行輔助人,既未盡說明,告知義務,則醫院之醫療給付,「即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符合債務之本旨,核屬不完全給付,且無法補正,並因此造成原告之身體法益受有損害」。而賠償金額,看護費佔了337萬,精神賠償為40萬元。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9041062.shtml

x 討論
侵權和契約
無侵權
但,契約,為加害給付,所以判賠
我擔心的是內部求償權
侵權,有內部求償權
契約,應該沒有吧?
昨天 6:45

醫界同盟 重光兄,感謝你提到重點。
昨天 6:49

x 188第三項有內部求償權
224僅說負同一責任
272數人負同一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昨天 6:57

婁古步武 相信我,醫院ㄧ定有辦法轉嫁給醫師身上的,就算這次沒辦法,以後也會記得的。
昨天 7:23

x 判決書先前有言,不履行告知義務並沒有侵權,又怎能"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這豈不是民訴第四百六十八,四百六十九條,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以及判決理由前後矛盾。又者,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明訂,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書也未說明,醫者如何故意過失,更是判決不備理由 應可上訴。
昨天 8:29

吉米黃 醫生開個腦健保給付金額多少
昨天 8:29

醫界同盟 回婁古步武兄,你說的,就是實際上最無奈的事。
昨天 14:35

醫界同盟 陳亮宇兄,你提到本案另一個較難的重點。其實,債務不履行,是債篇的規定,因為病人和醫院間有契約關係。故醫師未盡說明,與病人最後的失明,雖無因果關係,但是,院方在為醫療行為給付時有不完全,所以,是:法律效果準用侵權行為在民法的規定。
昨天 14:57

Hsiao-Yun Ting 「視神經受損」不等於「失明」,這豈不是只要病人和家屬說他們聽不懂,就可以算給付不完全?那以後手術說明書和同意書可要厚厚一大本,才能「完全給付」了?
昨天 15:34

醫界同盟 Hsiao-Yun Ting說的這點,是院方上訴二審時要強力主攻的!!大家都很厲害!
昨天 16:07

x 法官夠幫忙了
把責任推給醫院
而不再是醫師
昨天 16:08

x 法官採
理性醫師
理性病人
只是說理罷了

我比較開心的一點
法官究責
找醫療經營者
而不再是,醫療工作者
至於內部如何拆帳
以後契約說清楚講明白
遇到醫療賠償,如何分攤
昨天 16:12

醫界同盟x武兄,感謝你的分享!第二點很棒!而…侵權行為是針對行為人。也就是:醫師若有侵權行為,醫院是依188條負責
昨天 16:25

Soong Ying-Sheng 是否病人和醫院間有契約關係? 或是病人和健保局有契約關係?
病人保險的單位是健保局, 而醫院及醫師只是健保局的委託人, 因為醫院的手術及其他醫療費用(包含分負擔也是)是向健保局申請, 而病人繳付給醫院的部分負擔, 醫院只是代健保局收取。
...所以債務給付不完全, 求償對象, 應是衛生福利部健保署??
224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227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其實民法220-227條裡的債務給付不完全, 前提都是""有故意或過失"",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對於開刀合乎目前醫療水準的結果, 醫師手術前後無過失, 是否可引用""債務給付不完全""來判賠償??
昨天 17:00

Jessie Chua 另一重點是,法官如何判定醫院/醫師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昨天 18:06

醫界同盟Jessie Chua,被告醫師在訴訟中,應該是有表示,沒有說會失明。但有告知,可能視神經受損…
昨天 18:14

x 病人和醫院是否有契約?
當一收下掛號費那一瞬間,,,,,
227第二項,傷害給付
我不清楚,到底是否採
推定過失?
必須由被告,舉證無過失?
昨天 18:20

x 醫界同盟,你好,我仍有些疑問。開刀既沒有少開(減少給付),也沒有多開 (錯誤給付),除了侵權外,很難想像還有其他給付不完全事由。侵權與債務不履行,對這件案件差異,應該只有請求權時效的差別,並無法律效果的不同(皆為損害賠償)。我覺得醫療法的規定,主要仍為民法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行為!
昨天 18:40

x 184第二項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必須是個人法益
且,醫師並沒有違法吧?
昨天 19:35

x 告知義務是身體法益,緊急處置義務、環境安全義務等等都是個人法益!
昨天 19:40

Mj Tsai 告知義務為什麼是身體法益?
昨天 20:14

x 告知義務之執行一直讓醫師相當困擾,醫療行為存在相當的不確定性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大大小小可預期與不可預期的併發症豈有可能羅列詳盡並清楚告知。難道沒有事先告知手術會留下刀疤,或刀疤可能形成蟹足腫或慢性疼痛也可以算沒有盡到所謂的告知義務嗎?無理取鬧的病人所在多有,惡風不可長,法界應該多多斟酌。
昨天 20:20

x 法益只分三大類
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
個人法益

個人法益
再細分
生命,身體,財產,,,,,
昨天 21:15

矯明昌 四大皆空不是沒原因的....
昨天 21:19

Eric Wang 再這樣下去,台灣醫生要跑光了!
昨天 21:26

醫界同盟 謝謝大家熱烈的討論。試著整理一下:
1 Mj Tsai.未盡告知義務,致病人及其家屬無法獲得充分資訊以決定是否進行手術,因此造成病人的身體法益受有損害。
2回陳亮宇.兄,說明告知,依本案及某些法官之認定,是醫院為提供醫療服務此主給付義務,而對病人所負的從給付義務。因此,未盡告知義務,不是多開,少開的問題而已。
昨天 22:28

醫界同盟 回 鮑x倫兄,你說的是。其實並非所有的後遺症,併發症都算。
昨天 22:31

Eventis Liu 債務不履行的不履行行為和損害仍然要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不完全給付 "而生" 。。。),就此部分說明和侵權部分是矛盾的。。
昨天 23:01

醫界同盟 Eventis Liu兄所提,亦是上訴二審的理由。沒錯,細究判決理由此點,有矛盾處
昨天 23:24

Nicholas Pan 要死還是失明?到時沒人願意開刀,非台灣福祉!
21小時前

x 併發症中有提到嚴重可能致死 未提及失明 就挨告 判賠 未來手術同意書大概要厚厚一大本吧
20小時前

x 可否有保險機構分担病人的損失 醫師的風險 否則不同立場 會有不同相法
醫師 病患是合作關係 對付病魔 合則兩利 分則兩害
20小時前

x 林志六
醫師,律師
的文章
看完,大家就會懂了
侵權,才須要討論
因果關係

契約不用
20小時前

x 侵權行為與債務履行

林志六
20小時前

x 保險公司有醫責險這種產品,當發生醫療訴訟時,保險公司即開始參與調解,訴訟直到賠償
19小時前

x 切勿因法院判醫療機構賠償而就認定醫師沒事,既然有主,從,醫師就不會沒事,至於此判決在二審還可能有變化…
17小時前

xx光 ,你好。契約不履行,要素有(1)給付義務 (2)不履行 (又分不能給付、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3)可歸責 (故意過失,履行輔助人)。在不完全給付部分,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損害已不是單純契約部分。

9小時前 

2014年10月22日 星期三

超音波沒看到,嬰沒腳掌醫免賠??


超音波沒看到,嬰沒腳掌醫免賠??
這是經最高法院駁回對方上訴,確定醫師勝訴的案件。二審是台中高分院判決(案號:101醫上字第2)。此案件一,二審醫師皆勝訴,判決之論證邏輯清楚,嚴謹,也可能是辯方律師的功勞,值得喝采!將重點析論如下,以供參考:
1.醫師於產檢時,未「發現」胎兒無腳掌此事,兩造均無爭執;因此,未發現,始無法告知,而非:怠於告知,故醫師無違反優生保健法第11條第2項的告知義務。
2.但關鍵重點來了:醫師用超音波檢查,卻沒發現胎兒左下肢無腳掌,有無過失? 醫師這邊,提出:產檢同意書中之說明,表示:超音波檢查有其有限性,縱使係高層次的亦同;再者,提出官方國民健康局印製之「孕婦健康手冊」亦如是說。因此,沒檢查出來,不可歸責於醫師。
3.還有一關鍵,對方以:產檢時,醫師有檢查出胎兒神經管缺損機率高,卻未作進一步的檢查,主張有過失…這個其實才是本案勝利的關鍵,也是最細節的因果關係!醫審會鑑定報告表示:無腳掌症與神經管缺損無關!所以,即便產檢檢查出胎兒有神經管缺損高風險,醫師也 無 對胎兒之肢體為高層次超音波檢查的義務!
由上論述可知,鑑定事項和因果關係細膩化,以及:產檢說明書記載的重要性!


Wish Ke 所有的超音波,如心超或腹超,都有侷限性,是否都要有文字說明事先告知?
20小時前

x 請上帝賠...造物者的誤差
19小時前

醫界同盟 回樓上的話…以目前提告的風氣…是需要的。
19小時前

醫界同盟 其實本件就版主看來,醫師這方贏的…驚心動魄,不簡單。
19小時前

x 律師叫做什麼名字?請公布。
19小時前

x 唉~一切都是因果…
19小時前

Chien-sung Wu 產檢時告知無腳掌,然後呢??父母親就把孩子墮掉嗎??
19小時前

Cn Lin 專業
19小時前

X 終於有專業的法官而非恐龍法官了
19小時前

Eugenia Huang 這種案子真的很奇怪..意思是如果早知道有缺陷..就不要這孩子了?
19小時前

Frank Hsin 如果花了30億做出一個人造人的確不該沒腳掌,可以換一個新的啦,在此之前叫醫生賠都是很可笑的!
18小時前

幾乎 即便產檢檢查出胎兒有神經管缺損高風險,醫師也 無 對胎兒之肢體為高層次超音波檢查的義務!--->當父母的可以主動要求或自費去做高層次,醫生在這方面本來就沒有義務,健保應該也沒有給付吧~~~
15小時前

Elley Chiu 「侷限性」是很籠統的說法,無定量行為。我輩醫師當定下凡例,何者屬該儀器之侷限,既是儀器當有參考值。如果對方律師夠認真,問你一般超音波可看出胚胎心跳是幾週?你七個月大都沒看到胎兒完整外觀,不應該先對孕婦說明嗎?
5小時前

x 我反而認為“侷限性”是一個比較合理合情的邏輯。試問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有定量嗎?沒有!只要你不等於零,只要你有一絲絲,哪怕千萬分之一,都構成過失。這種邏輯不知道坑殺了多少不懂法律只懂人情的冤魂。
風險責任如果一直上綱到無限責任,台灣將再也沒有人可以提供服務。尤其醫療。
13小時前

蔡佳玲 先簽同意書,照不到+照錯,免賠
12小時前

Bc Chang 終於看到正義……
11小時前

Sheng-chieh Chou 本來就不該醫生賠啊!就算照到了也沒辦法治療,生下來就是了,難道為了腳掌殺了胎兒?
7小時前

醫界同盟 Elley Chiu 唐文瑞兄,你們二人講到本案判決重點了。其實在判決中,就此侷限性問題,除了有二次醫審會鑑定,還有用孕婦手冊等諸多事證,詳細論證。
所以,雙方律師都很拼很認真
7小時前

醫界同盟 林經堯兄,醫師院方律師:吳梓生律師,對方律師:詹仕沂律師。
本案看判決過程的環環相扣,緊密論證…可知雙方都很厲害,認真,猶如頂尖對決。
7小時前

Yi Shih 刑事免責、民事照賠
7小時前

醫界同盟 Yi Shih 兄本件就是民事,不用賠,且三審確定!所以才難得!
7小時前

Yi Shih 那真是司法的一大進步!

備份一下律師
7小時前

x 對南投縣謝姓夫妻的忠告:從你們會因為這樣提告,可以了解你們不是有愛心的人,所以不是上帝、神、佛祖、玉皇大帝(滿天神佛的,管他是哪一個)安排了一個天使來給你們,讓你們照顧她。你們兩位要好好檢討自己,是不是前世積欠了這孩子的,上帝、神、佛祖、玉皇大帝(滿天神佛的,管他是哪一個)派這個天使到你家來讓你有機會好好贖罪。你們兩夫婦要好好反省、贖罪,不然會遭著天譴......
6小時前

Jesson Chang
Jesson Chang 的相片。
5小時前

x 重點是法官是誰?
美國律師都會看情況
什麼時候提案,會遇到哪位法官,他比較傾向,,,
台灣據說是,電腦抽案?
3小時前

醫界同盟 台灣和美國的訴訟制度不同。美國是陪審團制度,台灣是法官審酌雙方書狀,開庭筆錄下判決。
3小時前

x 多數決
一審3
二審5
一般來說,以審判長意見為主流
記得審判長大名
他的心證傾向
美國
法律審,法官決定
事實審,陪審團
3小時前

x 很多時候是嬴了面子,輸了裡子,就算醫師勝訴,在臺灣這樣的社會氛圍,醫師的名聲仍會在街坊被説的很難聽,自己開業的更慘,不想關門大吉的話還是要拿錢出來封口
2小時前

醫療糾紛、醫療爭議暨醫療事故調查服務-醫療專業調解員 三審確定...那就不用重複更審再議...不然真的沒完沒了
2小時前

醫療糾紛、醫療爭議暨醫療事故調查服務-醫療專業調解員 不起訴書是起點而非終點..http://www.chihchih.net/2014/09/blog-post_16.html

《外科失樂園》: 告醫師卻不起訴?持之以恆告到底,勝利就會屬於你!
相信許多人都已經曉得,「告醫生」是門正正當當、理...
CHIHCHIH.NET
2小時前

x 從法律系大一程度的相當因果關係來看, 嬰兒無腳掌, 並非醫師之行為所致, 這對夫妻或嬰兒本來就沒有資格向醫師請求賠償, 真想把判決書找出來, 看看原告主張的請求權基礎到底是什麼 XDDD
1 小時前

xx光就我所知
分案分給哪一股並不是電腦隨機分配
因為某些案件還是有迴避的問題
應該是分案室分的

1 小時前

20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

延誤8天開刀致死,醫被判免賠?


延誤8天開刀致死,醫被判免賠?
這種標題,每次都還是令人憤慨無奈。此為仁愛醫院心外心臟黏液瘤摘除手術案件,病人先生及三名子女,精神賠償即要求共660萬元!(案號:北院102年度醫字第13)
該案刑事部分自97年纏訟至今,一,二審均判無罪(102年度醫上訴字1),而關於有無因果關係等鑑定部分,可由醫學專業者討論。本文則係從民,刑事判決書中找出日後大家應注意,與訴訟勝敗有關之點:
1.家屬在訴訟中主張醫師進行腫瘤切除及心房缺損部位修補手術,以病患病情緊急為由,未為詳細說明,侵害病患與家屬的自主決定權。此處,幸賴當時護理紀錄,就醫師與家屬會談,探視,解釋病情,甚至載明「family 可接受」等三次,均有按時點記載,故法院認醫師於術前已盡告知義務!
2.家屬在刑案審理時,一再指稱召開協調會時,協調人認為有疏失要賠償,被告已經同意賠償等語,並以此主張被告有過失。
所以在此要再次提醒大家:於發生醫糾爭議後,不論係院內協調或衛生局之調解,切勿為了一時緩和談判氣氛,口出道歉,表示有疏忽疏失等話語…很多案例的家屬,皆會反用以做為指控證據!雖然大部分法官和本件一樣,清楚論述:「此均無足證明被告之醫療行為有何違反醫療常規而涉有疏失」,但只要遇上較鄉愿之法官就會有風險!
醫界同盟 http://m.appledaily.com.tw/....../new/20141014/487395
須即刻手術卻拖8天 婦病死醫免賠 | 即時新聞 | 20141014 | 蘋果日報
一名覃姓婦人20085月因心臟「黏液瘤」至台北市立...
APPLEDAILY.COM.TW
1017 15:57
K.k. Lee 病人說想去其他醫院就表示他對你這家醫院不太信任,就不用強留了吧
1017 16:09
醫界同盟 這也是重點之一
死在台大或北榮
病人家屬才覺得死得其所
1017 16:16
Alex Chern Say sorrow, not sorry!
1017 18:23
Victor Huang-Wen Tsai 如何制止病患講話後反悔及爛告
1017 21:02
x 某大老說要把 抱歉 對不起挂嘴邊 以表示客氣
1017 21:20
醫界同盟 萬萬不可…因為我們不是大老。
1017 21:26
Alex Chern 哈哈大老叫你說,他自己可不說,因為出了事會有你幫他扛
1017 21:29
醫界同盟 很難制止病人講話後反悔,所以…解釋病情,有盡說明義務…錄音。
1017 21:35
醫界同盟 本案病家就是用:當時很緊急,簽手術同意書只是形式上…做攻防
1017 21:37
Athena Chou 借分享 謝謝你!
1017 22:06
婁古步武 還是說"深表遺憾"比較好... 政治人物不都這麼講? 他們可沒在"Say sorry“呀~
昨天 1:51
Eugenia Huang 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律師告訴他的當事人..無論如何..都絕不可以道歉..你的禮貌和善心..會成為把柄..
昨天 2:23
Yen Yin Chian 所以醫師要對護士小姐好一點啊~
她們的『家屬已知且可接受』對大家來說是那麼重要啊!
昨天 2:25
Gin Lai 護理紀錄可佐證原告所述不實,是否可以提誣告??
昨天 3:19
醫界同盟 回樓上Lai兄的話,只:所述不實此一要件,是還不能構成誣告罪。
昨天 3:51
James Chen 台灣的誣告很難形成
昨天 4:13
x 醫生不是神,醫療過程中有許多不可預知的變因,病人家屬若將親人離世皆視爲醫生之過失,將使醫生難爲,造成易有糾紛的科別找不到學醫者,恐非病人之福。
昨天 4:52
David Ting 可以告媒體。
昨天 10:20
x 今年有心外的好朋友離開臨床,卻是開醫美診所,個中心理轉折與無奈只有外科同業明白吧!
23小時前
x 媒體的爛教,讓人以為會吵的人有糖吃(>_<)
結果是
醫師真的太忙,所以會吵的就嗯……
醫療業的無奈
後果臺灣日後會看到
20小時前
Po Jui Chi 「對於這樣的事情,我深表遺憾」,很好~
18小時前
鄭副理 醫美診所醫療糾紛風險並不低
15小時前
Coco Chang 這就是台灣的醫療體制,可悲!
5小時前


2014年9月12日 星期五

高院認醫護操作高壓氧治療過程有疏失,逆轉改判林口長庚賠償400萬元?




高院認醫護操作高壓氧治療過程有疏失,逆轉改判林口長庚賠償400萬元?
此為近日引起醫界震撼的判決(100醫上字第10),在此先鄭重替法官先“平反”一下,因報導有些誤差,蓋:綜觀判決全文近4分之3的篇幅,均在論述醫生護士二人,不論是告知,說明義務皆已盡,且均有依照醫療常規操作,並無過失,故其治療行為與病人的死亡結果無相當因果關係。所以,本件高院民庭改判的理由,完全不是因為醫護有疏失!先予敘明。
然此判決仍有下列違誤,說明如后:
1.其主要,唯一判決長庚有可歸責處,在於:在進行高壓氧治療時,沒有使用專用呼吸器,且尚有三總,榮總等醫院有此設備,但長庚卻未轉診。然查:國內目前並無任何法規指明進行高壓氧治療時,一定要使用專用呼吸器,此還係法院函詢醫學會之結果,且依當時之情狀,若病人狀況已不佳,是否仍適合轉診?上述情況,高院竟未審酌,即認醫院需負責,已有不當;
2.況且,本案判決4百多萬,其中300萬,乃父母二人的精神賠償,各150萬元。
此殊嫌過高!蓋:本件最主要因病人宗教信仰,拒絕輸血,後續才會衍生其他治療問題,且醫院是在盡力努力搶救醫治,卻遭判決如此高額的精神賠償,實屬不當。

醫界同盟 本案二年侵權行為時效已過,故對方是用:與醫院間的委任關係,依227條等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作為判決依據。
52分鐘前

醫界同盟 況且本件刑案,從92年到現在…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上訴三審,在去年發回,現在在高院刑庭更一審…
醫護的糾結折磨,可想而知。
19分鐘前

醫界同盟 最開始,只告醫生,不起訴,再議及交付審判都被駁回…過了一年,重新提告,追加護士,竟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