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腦瘤後失明,成大醫判賠??
此為昨天新聞頭條,且為台南地院102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判決。
新聞標題似易令人誤會。實則此判決,乃近期第二件判決由醫院賠償,醫師無過失之案件!
兹將重點簡化如下,以供參酌:
1.本件病人提告醫師刑事業務過失致重傷,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民事法官亦認,未告知說明失明危險即進行該手術,並非均會造成失明之後果,故:醫師未盡告知義務與病人「雙眼失明」結果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因此,醫師及醫院均無侵權行為。
2.故法官判決成大醫院須賠償377萬元之依據,係依病人與醫院間成立之醫療契約,而醫師即院方的履行輔助人,既未盡說明,告知義務,則醫院之醫療給付,「即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符合債務之本旨,核屬不完全給付,且無法補正,並因此造成原告之身體法益受有損害」。而賠償金額,看護費佔了337萬,精神賠償為40萬元。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9041062.shtml
陳x光 討論
侵權和契約
無侵權
但,契約,為加害給付,所以判賠
我擔心的是內部求償權
侵權,有內部求償權
契約,應該沒有吧?
昨天 6:45
醫界同盟 重光兄,感謝你提到重點。
昨天 6:49
陳x光 188第三項有內部求償權
224僅說負同一責任
272數人負同一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昨天 6:57
婁古步武 相信我,醫院ㄧ定有辦法轉嫁給醫師身上的,就算這次沒辦法,以後也會記得的。
昨天 7:23
陳x宇 判決書先前有言,不履行告知義務並沒有侵權,又怎能"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這豈不是民訴第四百六十八,四百六十九條,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以及判決理由前後矛盾。又者,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明訂,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書也未說明,醫者如何故意過失,更是判決不備理由
應可上訴。
昨天 8:29
吉米黃
醫生開個腦健保給付金額多少
昨天 8:29
醫界同盟 回婁古步武兄,你說的,就是實際上最無奈的事。
昨天 14:35
醫界同盟 陳亮宇兄,你提到本案另一個較難的重點。其實,債務不履行,是債篇的規定,因為病人和醫院間有契約關係。故醫師未盡說明,與病人最後的失明,雖無因果關係,但是,院方在為醫療行為給付時有不完全,所以,是:法律效果準用侵權行為在民法的規定。
昨天 14:57
Hsiao-Yun Ting 「視神經受損」不等於「失明」,這豈不是只要病人和家屬說他們聽不懂,就可以算給付不完全?那以後手術說明書和同意書可要厚厚一大本,才能「完全給付」了?
昨天 15:34
醫界同盟 Hsiao-Yun Ting說的這點,是院方上訴二審時要強力主攻的!!大家都很厲害!
昨天 16:07
陳x光 法官夠幫忙了
把責任推給醫院
而不再是醫師
昨天 16:08
陳x光 法官採
理性醫師
或
理性病人
只是說理罷了
我比較開心的一點
法官究責
找醫療經營者
而不再是,醫療工作者
至於內部如何拆帳
以後契約說清楚講明白
遇到醫療賠償,如何分攤
昨天 16:12
醫界同盟 陳x武兄,感謝你的分享!第二點很棒!而…侵權行為是針對行為人。也就是:醫師若有侵權行為,醫院是依188條負責
昨天 16:25
Soong Ying-Sheng 是否病人和醫院間有契約關係? 或是病人和健保局有契約關係?
病人保險的單位是健保局, 而醫院及醫師只是健保局的委託人, 因為醫院的手術及其他醫療費用(包含分負擔也是)是向健保局申請, 而病人繳付給醫院的部分負擔, 醫院只是代健保局收取。
...所以債務給付不完全, 求償對象, 應是衛生福利部健保署??
第 224 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第 227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其實民法220-227條裡的債務給付不完全, 前提都是""有故意或過失"",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對於開刀合乎目前醫療水準的結果, 醫師手術前後無過失, 是否可引用""債務給付不完全""來判賠償??
昨天 17:00
Jessie Chua 另一重點是,法官如何判定醫院/醫師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昨天 18:06
醫界同盟 回Jessie Chua,被告醫師在訴訟中,應該是有表示,沒有說會失明。但有告知,可能視神經受損…
昨天 18:14
陳x光 病人和醫院是否有契約?
當一收下掛號費那一瞬間,,,,,
227第二項,傷害給付
我不清楚,到底是否採
推定過失?
必須由被告,舉證無過失?
昨天 18:20
陳x宇 醫界同盟,你好,我仍有些疑問。開刀既沒有少開(減少給付),也沒有多開 (錯誤給付),除了侵權外,很難想像還有其他給付不完全事由。侵權與債務不履行,對這件案件差異,應該只有請求權時效的差別,並無法律效果的不同(皆為損害賠償)。我覺得醫療法的規定,主要仍為民法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行為!
昨天 18:40
陳x光 184第二項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必須是個人法益
且,醫師並沒有違法吧?
昨天 19:35
陳x宇 告知義務是身體法益,緊急處置義務、環境安全義務等等都是個人法益!
昨天 19:40
Mj Tsai 告知義務為什麼是身體法益?
昨天 20:14
鮑x倫 告知義務之執行一直讓醫師相當困擾,醫療行為存在相當的不確定性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大大小小可預期與不可預期的併發症豈有可能羅列詳盡並清楚告知。難道沒有事先告知手術會留下刀疤,或刀疤可能形成蟹足腫或慢性疼痛也可以算沒有盡到所謂的告知義務嗎?無理取鬧的病人所在多有,惡風不可長,法界應該多多斟酌。
昨天 20:20
陳x光 法益只分三大類
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
個人法益
個人法益
再細分
生命,身體,財產,,,,,
昨天 21:15
矯明昌
四大皆空不是沒原因的....
昨天 21:19
Eric Wang 再這樣下去,台灣醫生要跑光了!
昨天 21:26
醫界同盟 謝謝大家熱烈的討論。試著整理一下:
1回 Mj Tsai兄.未盡告知義務,致病人及其家屬無法獲得充分資訊以決定是否進行手術,因此造成病人的身體法益受有損害。
2回陳亮宇.兄,說明告知,依本案及某些法官之認定,是醫院為提供醫療服務此主給付義務,而對病人所負的從給付義務。因此,未盡告知義務,不是多開,少開的問題而已。
昨天 22:28
醫界同盟 回 鮑x倫兄,你說的是。其實並非所有的後遺症,併發症都算。
昨天 22:31
Eventis Liu 債務不履行的不履行行為和損害仍然要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因" 不完全給付 "而生" 。。。),就此部分說明和侵權部分是矛盾的。。
昨天 23:01
醫界同盟 Eventis Liu兄所提,亦是上訴二審的理由。沒錯,細究判決理由此點,有矛盾處
昨天 23:24
Nicholas Pan 要死還是失明?到時沒人願意開刀,非台灣福祉!
21小時前
汪x益 併發症中有提到嚴重可能致死 未提及失明 就挨告 判賠 未來手術同意書大概要厚厚一大本吧
20小時前
汪x益 可否有保險機構分担病人的損失 醫師的風險 否則不同立場 會有不同相法
醫師 病患是合作關係 對付病魔
合則兩利 分則兩害
20小時前
陳x光 林志六
醫師,律師
的文章
看完,大家就會懂了
侵權,才須要討論
因果關係
契約不用
20小時前
陳x光 侵權行為與債務履行
林志六
20小時前
劉x成 保險公司有醫責險這種產品,當發生醫療訴訟時,保險公司即開始參與調解,訴訟直到賠償
19小時前
周x豆 切勿因法院判醫療機構賠償而就認定醫師沒事,既然有主,從,醫師就不會沒事,至於此判決在二審還可能有變化…
17小時前
陳x宇 陳x光 ,你好。契約不履行,要素有(1)給付義務 (2)不履行 (又分不能給付、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3)可歸責 (故意過失,履行輔助人)。在不完全給付部分,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生"損害已不是單純契約部分。
9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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