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8日 星期日

嬰兒照黃疸猝死 父激動抗議


今天看到板橋區有一婦產科因嬰兒黃疸照燈出生後數日猝死,原先欣喜迎接新生命,之後結果家屬難接受,我們也能體諒,同感不捨。

不過,在日前即大動作召開記者會,之後又號召數十位「親友」北上,集結在診所外,嗆聲叫罵,要診所表示如何處理,實非最好的處理方式!

而媒體大肆播放此新聞,到現場採訪?無異火上加油!身為第四權,如此渲染,院方應對他們提出加重誹謗罪的告訴,至於家屬方面,建議應由主管級的醫生或人員出面協商,如果仍無共識,就敦請衛生局進行調解!如此方能解決家屬圍診所之情!
然而,如在協談過程中,家屬動粗或爆粗口,也要適時保護自己的權利。大家共勉之!

Yuansheng Tzeng 不過國賠就是你賠
2012/4/8

醫界同盟 樓上兄弟,你是否寫錯字?應該是"不是",而不是"不過"吧?
2012/4/8

醫界同盟 補充一下:診所跟一般醫院最大差別,就是避無可避!所以建議各位開診所的朋友,還是要:正面迎敵!關心,協商;讓他們沒理由鬧大!而且會較不好意思無理提高他們要的誠意!
2012/4/8

醫界同盟 像這次診所有報警處理,取證,也算是不錯!
2012/4/8

陳X睿 又見媒體霸凌,真難過。
2012/4/8

Richard Chung 不管是國賠還是自賠最重要的要做好資產隱藏及保全
2012/4/8

醫界同盟 大家的意見都很實用!各位醫界的朋友可多參考!
2012/4/8

醫界同盟 還有,現在正在風頭上,等新聞性過了,再用報警搜證的東西,視家屬後續的態度,提告民事賠償,刑事告訴!
2012/4/8

Chien-Yi Lai 支持報警提告
2012/4/8

2012年4月4日 星期三

促進醫療改革的具體做法



沒有漫天烽火、沒有群眾民粹基礎、就不可能一步到位直接改革成功。

“教育” 民眾的方式包括
1. 防禦性醫療:以「醫界同盟」部落格及粉絲專頁教化全台醫師相關法律常識

2. 被癱瘓的急診及醫學中心急重症:隨局勢自然演化發展中,現在進行式。只有求救無門的傷痛,才能逼使社會大眾正視醫療崩潰。

3.曠日廢時的醫療糾紛刑事訴訟(先讓醫師們都全副武裝做好準備,讓病家無利可圖、還有可能被反告風險):
l  成立基金會協助醫護同仁
l  「醫界同盟」部落格及粉絲專頁教化全台醫師

4.仇醫團體、人員、不友善法界及公衛人士Po網公告全台:「九族默示錄」部落格及粉絲專頁

我們必須要教育民眾:為了自身的健康利益、減少親屬傷亡的傷痛,一定必須要求政客解決醫療問題,政客們才會為了選票的利益去修法。

要修哪些法?
1. 保障醫療產業勞動人權:Libby Zion Law,……etc. 『血汗醫奴、醫病雙輸!』、『醫護過勞、病安不保、健保未倒、醫護先倒! 』

2. 《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璃娃娃事件救護車司機入獄等連李登輝前總統都覺得荒誕不羈的事件,在台灣法匠面前只能用此法保障善意第三人。

3. 醫療刑責明確化:刑法不及於醫護若有違立法原則,可以在刑法276284條關於業務過失部份明確規定「不包含醫療行為」。在立法完成前促成法院做成庭推決議,以為法官判刑之依據。

4. 對醫護人員的暴力傷害立法改為公訴罪

5. 要求參加健保的醫院公開財報:二代健保法已規劃。

6. 保障健保點值,不要再包山包海,明確規定各項給付條件,有明顯違背才可以核刪, 並要求審查醫師具名審查。


7. 醫療糾紛處理法:避免醫病雙輸

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神外醫學會發難聲援李明鐘醫師,令人振奮!

童綜合醫院案,神外醫學會發難聲援李明鐘醫師,令人振奮!醫生終可不是都單打獨鬥!
從法律實務處理經驗,提出看法如下,供大家參考:
1.
一二審法官,以96年出版製定之醫療常規,溯及95年之醫糾案件而採為判決基礎,顯有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情,依民訴法第368條之規定,可作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2如因而成功發回高院,改由其他法官審理,應可有成功之機;然若第三審以:此論點,在第一二審皆未提出,上訴後才提,為新攻防方法而上訴駁回時,絕不要氣餒!可於收到判決後三十日內提起再審!加油!

醫界同盟 第三審是法律審,所以:成功是發回第二審,也就是高等法院更審開庭!

331星期六 22:25

醫界同盟 而再審有特定之要件,且是在三審被駁回,確定後,所以更嚴格!

331星期六 22:30

醫界同盟 從此案,大家即要注意,現在最大爭點就是大家覺得用96年的規矩,來說95年的處理不符常規,根本就是荒謬至極!但是,各位朋友要了解:民訴法律有其訴訟攻防提出之方式及時程,它的立法原意是改善一些法界把重要攻防都壓到二審的陋習,所以在本案中,如果一審法官判了,而上訴二審時都沒提,或針對此作攻防,則上訴第三審,就較艱辛。

331星期六 22:37

醫界同盟 但是,天無絕人之路!還可以:此法官引用之"常規",乃攸關醫生有無過失之重要認定,其竟在對方律師皆無主張之情形下,自行爰引,亦有突襲性判決之情!

331星期六 22:42

健保民營化 應該會更審, 再看法界針對相關事件有無形成統一見解, 另行判決

41 1:40

Weiyu Wang 醫審會認為有疏失的重點其實不止腦壓監視器,但發回就有機會爭執賠償金額,3300萬的寒蟬效應實在太強,害死很多未來的病人應該是可預期的

41 5:35

Chih-Hsien Chi 既然是常規, 健保就要給付

418:24

醫界同盟 樓上說的好!不給付,又說是常規??令人無所適從。

41 9:06

廖X 老實說~真遇醫療糾紛~律師還是自己聘請比較妥當~院方的律師總是以醫院之最大利益為主,因為院方律師是醫院花錢來為他們省錢ㄉ,而醫師排在第二順位~自己聘請ㄉ律師是以醫師本身的立場與利益為優先考量,醫院利益為第三考量~醫院總是說會幫你打官司,但最後輸的總理醫師,這就是很多醫師一直掉入的陷阱與限制~盼所有的醫師都能夠覺醒ㄚ~花點小錢(醫師險)總比最後付大錢來ㄉ優ㄚ~

41 9:51

廖X 我不是保險從業人員~平時買醫師險~官司律師自己聘~或是這個風險投資報酬會好些~只是提供這個觀點給大家參考~

41 15:47

醫界同盟 非常贊成小民兄說的。

41

廖X 或許~我們一直真ㄉ不懂怎麼運用司法~我們一直被自己ㄉ腦袋給卡住了~台中高分院今天說明,童綜合醫院和醫師李明鍾、呂志明、李傳輝因醫療糾紛,二審判賠共三千多萬元,因此案三次送到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三次結果,都認定醫師有醫療不足、過失之處,和車禍傷者腦部嚴重受損有因果關係。法律上所使用的一直是因果關係,醫病之間只是這整個事件的某個部份ㄉ因果關係罷了,但在整體上來說事件與病人之間的因果關係卻一直被忽略掉~司法接受陳家的提告,然後判決醫病的因果關連~那是不是現在可以換成醫師告陳家,如果沒有當初的喝酒酒駕自撞,就不會有後續衍生的事件,此事件造成醫師護士相關人員的困擾,應該也要索賠~

41

廖X 我們是不是一直把視線放在小事件(病人告醫師),卻忘了在大環境上加以努力呢?現在ㄉ問題不是醫師輸不輸的起的問題,而是醫界輸不輸的問題了~醫師醫界太息事寧人了~該有所做為了~加油~

41

醫界同盟

昨日看了台中高分院的說明,更令人不解!大家不要受挑撥!
因為依民訴法的規定及通常法院的審理實務,鑑定報告是重要參考依據沒錯,但法官可不受其拘束!再者,三次鑑定報告全文應只有雙方當事人有,然光從判決理由中法官所引用以及院方律師所引用部分觀之,鑑定報告中午仍有有利於被告的部分,或者,縱算有指出那些處理解較不符醫療常規,或有疏忽,但是,請注意!!此不符常規及有疏忽處,是否即係造成病人死亡之結果?也就是有無相當因果關係?醫審會的報告中通常是不會直接寫的!
此案件之所以引起震撼,醫界反彈,判賠金額僅是其一;最大爭議處在於:病人是因車禍所致重傷,而不是一般單純病發送醫急救的開刀或排定的手術!因此,即便三次報告中有提及醫生有些不符常規處,但病人前已因車禍有重大撞擊,且李醫師是在作迫在眉結的急救,所以,病人死亡的肇因,應非僅與醫生之救治行為有因果關係!

廖X 醫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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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sheng Tzeng 高分院也是厲害
他不說他不採納醫事鑑定
但是剪其中一部分對外說
『我是根據醫事鑑定判你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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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同盟 樓上說的對!醫護朋友果然聰明,學得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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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同盟 因此,如果大家周圍有朋友正在上法院,要告訴他們:鑑定報告出來,他和律師都要看,再一起討論其中的有利與不利點,才能寫出有力的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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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紹榕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7000273.shtml

台中高分院:醫審會認定醫療有疏失 | 醫判賠天價惹議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udn.com

李明鍾醫師被台中高分院法官認定有醫療疏失判處鉅額賠償,引起醫界反彈,甚到批評判決的法官為「恐龍法官」。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表示,本案醫師的醫療行為,經鑑定報⋯⋯告指出未裝置顱內壓監測器、或未再安排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等,造成患者無法挽回的損傷,醫師確有醫療不足之處,與病人因車禍所造成腦部傷害後遺症,具有因果關係,判決並無不當。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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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 Liao 要記得,認定有罪或無罪的尺在法官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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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yh Jye Chen 這尺還提錢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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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醫院醫護遭判刑事件

和平醫院內科醫師判刑6個月,護理師三個月!實在……照例把地院法院全文找出(因高院剛宣判只有主文!且刑期相同),看完長達十幾頁的內容,令人直搖頭,嘆

醫師的部分,僅因醫審會鑑定意見中認為依相關檢查結果,不排除病人有心血管疾病之可能,即自行截取部分意見,認為:依醫療常規(判決中也沒寫是什麽常規!),醫生應該懷疑病人是否有其他病因,而再作一次x光檢查或超音波檢查,以評估病人腹部是否有其他異常,或會診心臟科醫生!

還有:於五點下班前未再診視病人,致無法即時發現病人病情之變化而延誤治療時機。看完上面一大堆敘述,不難發現都只是假設性的理由,也就是,法院似乎是以:如果有做這些檢查會診,下班前視查,病人就應該不會死而反推醫生有過失!法院之認定邏輯顯有疑議!

再看護理師的部分,法院也是以:如果她在130分施行鼻胃管時即時通知(何謂即時?亦未見說明),病人救活的機會即可提高,而擬制推論:她慢通知與病人的死有相當因果關係??

然令人不平之處在於:判決理由所述的原因,就算醫護都有照作,有時病人還是會死啊!因為醫療就是有風險,真的不等於醫療疏失!

護理師慢通知是有些爭議,也許有疏失;但要強調的是,法院並非醫療專業,像事務所有遇到認真的法官,會就一些爭議處再送鑑定,而不是自己挑醫審會的報告拼湊著用!

判決理由中法官竟以:醫生陳述檢查時發現右上腹部疼痛而認為是膽方面的病;但是依據醫審會的意見是通常是左上腹部!因而推論:醫生的診斷有誤?法官何時變醫療專家?天啊!怎可玩:左邊,右邊的文字遊戲呢?唉!

X 真是醫護人人可危,我們還要假日看超過平時一倍量的急診病人,讓自己曝露在危險中嗎?329 14:56

醫界同盟 但因業務過失傷害罪是二審定讞,所以不能再上訴第三審。而民事部分因為已和解,所以還好。329 14:58

Ying-Hsiu Chang 看不太懂,是說醫審會說通常是左上腹痛才是膽方面的病嗎?329 15:07

Pasht Zhu 一個症狀可能有多種臆測,未來病患將要面對更繁瑣的防禦性醫療!而且別忘了檢查也有風險!!329 15:11

醫界同盟 Chang說的對!沒錯!329 15:11

X 官字兩個口,怎麼說都是他有理329 15:14

醫界同盟 邁可兄說的好!唉。不過之後上法院,大家攻防真的要再嚴謹,更細心。329 15:17

Yin FU 前幾天有個律師為了讓醫師伏法?而轉任法官,法官中這種人如果蠻多的,總是對醫師不公平審判也是正常的吧。329 16:15

醫界同盟 一言以蔽之,法官是以:醫生當初只有診斷出膽囊炎或膽結石惡化,而病人最後死因是主動脈瘤破裂而死,而最初即便醫師已依其當時之診斷作處理,但因最後死因是主動脈瘤破裂,所以法官便以此病之症狀,回溯開始到最後之處理流程,並從鑑定報告中採用有關聯之部分,認定被告有過失。此實非審理之常態,蓋一般而言,應就:當時醫生診斷是膽方面的問題,依其當時所作之處置,以及後續有狀況發生時,醫生在當下所作處置是否有疏失來論定。329 16:44

X 這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法官都這麼神以後急診都請法官來守329 16:48

Quiche Hsu 大家應該要知道,在寫這種案件的時候,意見不可以寫這種“無法排除”,應該要寫“無法證明”才對。不要以為遇不到,大家都在同一條船上。329 17:39

Jiunn-Horng Kang 大概是病歷寫太多,一天到晚寫rule out,結果也寫在醫審書上..329 17:57

王用亨 直接立法,只要經過醫師治療的病患死亡了,一律判過失致死好了,反正你總是會找的到"如果當時......"329 18:23

Shiau Ling Huang 結論 :以後每個肚子痛都要作CT每個肚子痛都要會CV @@329 18:28

X *樓上同學此言差矣!若如此做、是會被嚴重核刪的*以後是否也會:因護理師未盡關懷事宜、所以導致病人情緒不佳、而易引癹壓力性潰瘍等合併症,所以。。。329 19:07

X 救人命的判的比動手傷人還重......法官沒有醫療背景,有的只是害怕社會期待及觀感問題329 19:09

X 醫師是全台灣最大的殺手集團,法官和律師是全台灣的正義超人,屁啦!醫院直接改建算了變牢房這樣比較省事329 19:28

醫界同盟 樓上惠珠說出大家不舒服處!329 19:51

X 膽囊炎是右上腹啊我有看錯嗎?左上腹是什么碗糕?329 19:55

醫界同盟 to惠貞:明天會再寫一篇更深入的,其實在本案例中,醫師應無應注意、未注意的狀況;但是,真正要好好討論的,是護理師的部分爭議才大,因為在病人狀況迅速變壞的時候,她似乎應早些通知醫生。所以妳問的問題不會被認為有疏失啦!但是,即便有可議處,但如前所述,究與:病人最後死亡有無相當因果關係,還是要深入調查才是!329 19:59

醫界同盟 to 繩龍兄:你講得話,真令大家痛快又心酸!329 20:01

X "就算醫護都有照作,有時病人還是會死"是的我們只做最適當的處置錯誤必然依樣發生而且不會被任何人體諒就像小朋友無法體諒父母親總是忙於工作而疏於陪伴孩子醫學我們花了數年甚至七年時間鑽研又怎是幾千頁的判決書可以交代的呢?少了幾個醫生與護理人員(還真被抓去關...@@)人力又要更缺了政府真能保障人力來源?329 20:04

醫界同盟 德烈兄,不會被關啦!因為六個月以下!329 20:14

醫界同盟 法院表示:醫生出庭說典型膽囊炎之痛部在上腹中間及右上腹;但是依護理師所繪的痛部標示圖,顯示醫生當時觸診後認定的痛部在中間及偏左腹部,因而認定:被告醫生當時觸診的結果,"尚難稱與其自己所判定之膽囊炎或膽結石之臨床痛部完全相合"!轉成白話,就是說:一開始醫生認為是膽囊炎,就有點錯!

但是,還是老話一句,縱使當時觸診結果有小不同,然之後都有作治療處置,與病人最後死亡有何因果關係?329 20:40

Danny Huang 多年行醫經驗我想大家也有體會每一個"主動脈剝離", 在診斷出來之前前面一定要好幾個醫師沒有診斷出來或是延誤診斷(疾病多半是越到最後越明朗或是經過治療無反應才推測其他診斷), 如果這樣要定前面醫師的罪......醫審會或是法官用辦公室冥想審案的方式其實早已脫離醫療實務運作...329 21:49

醫界同盟 Danny說的是!尤其是以法律人的觀點看這個判決真的有如此感觸。因為許多地方的推理,認定上實不夠嚴謹!329 21:53

Danny Huang 還是那個老想法在這樣批判受告醫師或護理人員時常常不像刑案一般還原現場諸如同時間照顧看診多少位病人手上握有醫療資源有多少是否受過相關專科訓練病人症狀是否典型......很多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個案在我看來也許很多都是"系統性"所造成的"沒辦法注意", 就像6個小時只讓你看一個非典型胸痛的病患自然會積極追蹤心電圖與心肌酵素護理人員也很有空可以量四肢血壓你也很小心地又安排電腦斷層去排除主動脈剝離我想大概沒有哪個病人會被miss, 然而在現在健保制度與醫院人力配置上大概不難想像急診醫師只是或早或晚出事而已然而這樣要說他不盡力這樣要判他刑責...??!!329 21:59

Wu Vincent 的確沒錯就像在醫審會提供的病情說明會說依照醫療常規(?)醫生會如何做但也都是事後諸葛而且按照醫療常規去做是否病人就能救回來也是未知數並不一定會有因果關係所以醫審會所提出的醫療常規在不同法官的認定有可能會有不同的判定結果329 22:52

醫界同盟 感謝樓上Wu兄的補充!329 23:47

再論和平醫院醫護遭判刑事件~
1.諸位朋友們如果看完判決全文,定會咬牙切齒,因為:那位醫師和護理師原被判一年及六個月的重刑!還是因96年有減刑,最後才分別判六個月,三個月!

2.此外,綜觀判決全文,多僅引述或截取醫審會報告之片段,而並未出現通常判決書中關於:鑑定單位認定醫、護行為與死亡結果有,或沒有因果關係之直接記載,尤令人不服!

3.最重要者,在此告訴大家,依處理案件之經驗,在業務過失刑案訴訟過程中,倘就鑑定結果或報告之描述,認為仍有不夠明確或有爭議處,通常我們會具狀,就需要釐清點,限縮後再請求鑑定,以防法官自行解讀,採用之狀況發生。 

4.此外,其實在刑事案件,地方法院也就是一審的審理,判斷很重要,因為到二審通常只跟刑度輕重斟酌有關,不易改判,像此案例也是;而民事賠償部分,往往恐怖的是二審,與刑案相反,像童綜合3300萬元案件即是!

要告訴大家:訴訟中有些要注意之事,就是可聲請二次鑑定,以保護自己!

X 如果法官皆不採信,或只採信不利部分,或只照自由心證判決該如何?331星期五 0:04

醫界同盟 回小言兄:就是因為怕法官有你說的這些情況發生,所以才會提及訴訟上除就鑑定報告要表示意見外,還要適時寫:調查證據狀,答辯狀等書狀,請求檢察官,法官審酌。有時,是承接醫護這方的律師太消極性答辯,不能全怪法官!331星期五 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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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和平醫院女醫王麟弟二審遭刑六月【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即時報導】
2012.03.28 12:35 pm
台北市男子夏國仁,6年前,因腹痛到和平醫院急診,醫師王麟弟診斷是膽囊炎,但未注意夏男可能另有心血管疾病,而護理師高韻雯知道夏有血便卻沒通報醫師,導致夏因主動脈瘤破裂出血死亡。台灣高等法院上午二審宣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王6月、高3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至於另名被控醫師林榮第則維持無罪判決。

2009/6/9 19:23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夏姓男子3年前因腹痛到台北市聯合醫院和平院區掛急診,一度被研判是腹膜炎,但負責處理的醫師王麟弟、林榮第和護理師高韻雯因未能及時處理,並發現患者是主動脈脈瘤破裂出血,導致病患住院隔晚死亡,台北地檢署今偵結,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3名醫護人員起訴。

檢方表示,被害人的大嫂是該醫院的護士,後來院方做出行政懲處,王麟弟和林榮第被各記過一次,高韻雯則被申誡兩次,同時規定,未來不得由護理人員單獨值班。

起訴指出,患者就醫時白血球偏高、心電圖有左心室肥大現象,加上病患母親有心臟病史,醫院卻未會同心臟科醫生就診,有違醫療常規。

此外,急診室醫生王麟弟當天下午診視病患後,下達醫囑給護理師高韻雯後,就沒有再主動關懷或注意病況,後來值班醫生林榮第未依交班規定了解病患狀況,該護理師亦未即時向醫生回報患者病況。

檢方說,根據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報告,該患者若在24小時內正確判斷病因,並動手術的話,有75%機會可挽回一命,因此,認定醫護人員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