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和平醫院醫護遭判刑事件

和平醫院內科醫師判刑6個月,護理師三個月!實在……照例把地院法院全文找出(因高院剛宣判只有主文!且刑期相同),看完長達十幾頁的內容,令人直搖頭,嘆

醫師的部分,僅因醫審會鑑定意見中認為依相關檢查結果,不排除病人有心血管疾病之可能,即自行截取部分意見,認為:依醫療常規(判決中也沒寫是什麽常規!),醫生應該懷疑病人是否有其他病因,而再作一次x光檢查或超音波檢查,以評估病人腹部是否有其他異常,或會診心臟科醫生!

還有:於五點下班前未再診視病人,致無法即時發現病人病情之變化而延誤治療時機。看完上面一大堆敘述,不難發現都只是假設性的理由,也就是,法院似乎是以:如果有做這些檢查會診,下班前視查,病人就應該不會死而反推醫生有過失!法院之認定邏輯顯有疑議!

再看護理師的部分,法院也是以:如果她在130分施行鼻胃管時即時通知(何謂即時?亦未見說明),病人救活的機會即可提高,而擬制推論:她慢通知與病人的死有相當因果關係??

然令人不平之處在於:判決理由所述的原因,就算醫護都有照作,有時病人還是會死啊!因為醫療就是有風險,真的不等於醫療疏失!

護理師慢通知是有些爭議,也許有疏失;但要強調的是,法院並非醫療專業,像事務所有遇到認真的法官,會就一些爭議處再送鑑定,而不是自己挑醫審會的報告拼湊著用!

判決理由中法官竟以:醫生陳述檢查時發現右上腹部疼痛而認為是膽方面的病;但是依據醫審會的意見是通常是左上腹部!因而推論:醫生的診斷有誤?法官何時變醫療專家?天啊!怎可玩:左邊,右邊的文字遊戲呢?唉!

X 真是醫護人人可危,我們還要假日看超過平時一倍量的急診病人,讓自己曝露在危險中嗎?329 14:56

醫界同盟 但因業務過失傷害罪是二審定讞,所以不能再上訴第三審。而民事部分因為已和解,所以還好。329 14:58

Ying-Hsiu Chang 看不太懂,是說醫審會說通常是左上腹痛才是膽方面的病嗎?329 15:07

Pasht Zhu 一個症狀可能有多種臆測,未來病患將要面對更繁瑣的防禦性醫療!而且別忘了檢查也有風險!!329 15:11

醫界同盟 Chang說的對!沒錯!329 15:11

X 官字兩個口,怎麼說都是他有理329 15:14

醫界同盟 邁可兄說的好!唉。不過之後上法院,大家攻防真的要再嚴謹,更細心。329 15:17

Yin FU 前幾天有個律師為了讓醫師伏法?而轉任法官,法官中這種人如果蠻多的,總是對醫師不公平審判也是正常的吧。329 16:15

醫界同盟 一言以蔽之,法官是以:醫生當初只有診斷出膽囊炎或膽結石惡化,而病人最後死因是主動脈瘤破裂而死,而最初即便醫師已依其當時之診斷作處理,但因最後死因是主動脈瘤破裂,所以法官便以此病之症狀,回溯開始到最後之處理流程,並從鑑定報告中採用有關聯之部分,認定被告有過失。此實非審理之常態,蓋一般而言,應就:當時醫生診斷是膽方面的問題,依其當時所作之處置,以及後續有狀況發生時,醫生在當下所作處置是否有疏失來論定。329 16:44

X 這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法官都這麼神以後急診都請法官來守329 16:48

Quiche Hsu 大家應該要知道,在寫這種案件的時候,意見不可以寫這種“無法排除”,應該要寫“無法證明”才對。不要以為遇不到,大家都在同一條船上。329 17:39

Jiunn-Horng Kang 大概是病歷寫太多,一天到晚寫rule out,結果也寫在醫審書上..329 17:57

王用亨 直接立法,只要經過醫師治療的病患死亡了,一律判過失致死好了,反正你總是會找的到"如果當時......"329 18:23

Shiau Ling Huang 結論 :以後每個肚子痛都要作CT每個肚子痛都要會CV @@329 18:28

X *樓上同學此言差矣!若如此做、是會被嚴重核刪的*以後是否也會:因護理師未盡關懷事宜、所以導致病人情緒不佳、而易引癹壓力性潰瘍等合併症,所以。。。329 19:07

X 救人命的判的比動手傷人還重......法官沒有醫療背景,有的只是害怕社會期待及觀感問題329 19:09

X 醫師是全台灣最大的殺手集團,法官和律師是全台灣的正義超人,屁啦!醫院直接改建算了變牢房這樣比較省事329 19:28

醫界同盟 樓上惠珠說出大家不舒服處!329 19:51

X 膽囊炎是右上腹啊我有看錯嗎?左上腹是什么碗糕?329 19:55

醫界同盟 to惠貞:明天會再寫一篇更深入的,其實在本案例中,醫師應無應注意、未注意的狀況;但是,真正要好好討論的,是護理師的部分爭議才大,因為在病人狀況迅速變壞的時候,她似乎應早些通知醫生。所以妳問的問題不會被認為有疏失啦!但是,即便有可議處,但如前所述,究與:病人最後死亡有無相當因果關係,還是要深入調查才是!329 19:59

醫界同盟 to 繩龍兄:你講得話,真令大家痛快又心酸!329 20:01

X "就算醫護都有照作,有時病人還是會死"是的我們只做最適當的處置錯誤必然依樣發生而且不會被任何人體諒就像小朋友無法體諒父母親總是忙於工作而疏於陪伴孩子醫學我們花了數年甚至七年時間鑽研又怎是幾千頁的判決書可以交代的呢?少了幾個醫生與護理人員(還真被抓去關...@@)人力又要更缺了政府真能保障人力來源?329 20:04

醫界同盟 德烈兄,不會被關啦!因為六個月以下!329 20:14

醫界同盟 法院表示:醫生出庭說典型膽囊炎之痛部在上腹中間及右上腹;但是依護理師所繪的痛部標示圖,顯示醫生當時觸診後認定的痛部在中間及偏左腹部,因而認定:被告醫生當時觸診的結果,"尚難稱與其自己所判定之膽囊炎或膽結石之臨床痛部完全相合"!轉成白話,就是說:一開始醫生認為是膽囊炎,就有點錯!

但是,還是老話一句,縱使當時觸診結果有小不同,然之後都有作治療處置,與病人最後死亡有何因果關係?329 20:40

Danny Huang 多年行醫經驗我想大家也有體會每一個"主動脈剝離", 在診斷出來之前前面一定要好幾個醫師沒有診斷出來或是延誤診斷(疾病多半是越到最後越明朗或是經過治療無反應才推測其他診斷), 如果這樣要定前面醫師的罪......醫審會或是法官用辦公室冥想審案的方式其實早已脫離醫療實務運作...329 21:49

醫界同盟 Danny說的是!尤其是以法律人的觀點看這個判決真的有如此感觸。因為許多地方的推理,認定上實不夠嚴謹!329 21:53

Danny Huang 還是那個老想法在這樣批判受告醫師或護理人員時常常不像刑案一般還原現場諸如同時間照顧看診多少位病人手上握有醫療資源有多少是否受過相關專科訓練病人症狀是否典型......很多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個案在我看來也許很多都是"系統性"所造成的"沒辦法注意", 就像6個小時只讓你看一個非典型胸痛的病患自然會積極追蹤心電圖與心肌酵素護理人員也很有空可以量四肢血壓你也很小心地又安排電腦斷層去排除主動脈剝離我想大概沒有哪個病人會被miss, 然而在現在健保制度與醫院人力配置上大概不難想像急診醫師只是或早或晚出事而已然而這樣要說他不盡力這樣要判他刑責...??!!329 21:59

Wu Vincent 的確沒錯就像在醫審會提供的病情說明會說依照醫療常規(?)醫生會如何做但也都是事後諸葛而且按照醫療常規去做是否病人就能救回來也是未知數並不一定會有因果關係所以醫審會所提出的醫療常規在不同法官的認定有可能會有不同的判定結果329 22:52

醫界同盟 感謝樓上Wu兄的補充!329 23:47

再論和平醫院醫護遭判刑事件~
1.諸位朋友們如果看完判決全文,定會咬牙切齒,因為:那位醫師和護理師原被判一年及六個月的重刑!還是因96年有減刑,最後才分別判六個月,三個月!

2.此外,綜觀判決全文,多僅引述或截取醫審會報告之片段,而並未出現通常判決書中關於:鑑定單位認定醫、護行為與死亡結果有,或沒有因果關係之直接記載,尤令人不服!

3.最重要者,在此告訴大家,依處理案件之經驗,在業務過失刑案訴訟過程中,倘就鑑定結果或報告之描述,認為仍有不夠明確或有爭議處,通常我們會具狀,就需要釐清點,限縮後再請求鑑定,以防法官自行解讀,採用之狀況發生。 

4.此外,其實在刑事案件,地方法院也就是一審的審理,判斷很重要,因為到二審通常只跟刑度輕重斟酌有關,不易改判,像此案例也是;而民事賠償部分,往往恐怖的是二審,與刑案相反,像童綜合3300萬元案件即是!

要告訴大家:訴訟中有些要注意之事,就是可聲請二次鑑定,以保護自己!

X 如果法官皆不採信,或只採信不利部分,或只照自由心證判決該如何?331星期五 0:04

醫界同盟 回小言兄:就是因為怕法官有你說的這些情況發生,所以才會提及訴訟上除就鑑定報告要表示意見外,還要適時寫:調查證據狀,答辯狀等書狀,請求檢察官,法官審酌。有時,是承接醫護這方的律師太消極性答辯,不能全怪法官!331星期五 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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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和平醫院女醫王麟弟二審遭刑六月【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即時報導】
2012.03.28 12:35 pm
台北市男子夏國仁,6年前,因腹痛到和平醫院急診,醫師王麟弟診斷是膽囊炎,但未注意夏男可能另有心血管疾病,而護理師高韻雯知道夏有血便卻沒通報醫師,導致夏因主動脈瘤破裂出血死亡。台灣高等法院上午二審宣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王6月、高3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至於另名被控醫師林榮第則維持無罪判決。

2009/6/9 19:23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夏姓男子3年前因腹痛到台北市聯合醫院和平院區掛急診,一度被研判是腹膜炎,但負責處理的醫師王麟弟、林榮第和護理師高韻雯因未能及時處理,並發現患者是主動脈脈瘤破裂出血,導致病患住院隔晚死亡,台北地檢署今偵結,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3名醫護人員起訴。

檢方表示,被害人的大嫂是該醫院的護士,後來院方做出行政懲處,王麟弟和林榮第被各記過一次,高韻雯則被申誡兩次,同時規定,未來不得由護理人員單獨值班。

起訴指出,患者就醫時白血球偏高、心電圖有左心室肥大現象,加上病患母親有心臟病史,醫院卻未會同心臟科醫生就診,有違醫療常規。

此外,急診室醫生王麟弟當天下午診視病患後,下達醫囑給護理師高韻雯後,就沒有再主動關懷或注意病況,後來值班醫生林榮第未依交班規定了解病患狀況,該護理師亦未即時向醫生回報患者病況。

檢方說,根據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報告,該患者若在24小時內正確判斷病因,並動手術的話,有75%機會可挽回一命,因此,認定醫護人員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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