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醫院內科醫師判刑6個月,護理師三個月!實在……照例把地院法院全文找出(因高院剛宣判只有主文!且刑期相同),看完長達十幾頁的內容,令人直搖頭,嘆息。
醫師的部分,僅因醫審會鑑定意見中認為依相關檢查結果,「不排除」病人有心血管疾病之可能,即自行截取部分意見,認為:依醫療常規(判決中也沒寫是什麽常規!),醫生應該懷疑病人是否有其他病因,而再作一次x光檢查或超音波檢查,以評估病人腹部是否有其他異常,或會診心臟科醫生!
還有:於五點下班前未再診視病人,致無法即時發現病人病情之變化而延誤治療時機。看完上面一大堆敘述,不難發現都只是假設性的理由,也就是,法院似乎是以:如果有做這些檢查會診,下班前視查,病人就應該不會死而反推醫生有過失!法院之認定邏輯顯有疑議!
再看護理師的部分,法院也是以:「如果」她在1點30分施行鼻胃管時「即時」通知(何謂即時?亦未見說明),病人救活的機會即可提高,而擬制推論:她慢通知與病人的死有相當因果關係??
然令人不平之處在於:判決理由所述的原因,就算醫護都有照作,有時病人還是會死啊!因為醫療就是有風險,真的不等於醫療疏失!
護理師慢通知是有些爭議,也許有疏失;但要強調的是,法院並非醫療專業,像事務所有遇到認真的法官,會就一些爭議處再送鑑定,而不是自己挑醫審會的報告拼湊著用!
判決理由中法官竟以:醫生陳述檢查時發現右上腹部疼痛而認為是膽方面的病;但是依據醫審會的意見是「通常」是左上腹部!因而推論:醫生的診斷有誤?法官何時變醫療專家?天啊!怎可玩:左邊,右邊的文字遊戲呢?唉!
醫界同盟 一言以蔽之,法官是以:醫生當初只有診斷出膽囊炎或膽結石惡化,而病人最後死因是主動脈瘤破裂而死,而最初即便醫師已依其當時之診斷作處理,但因最後死因是主動脈瘤破裂,所以法官便以此病之症狀,回溯開始到最後之處理流程,並從鑑定報告中採用有關聯之部分,認定被告有過失。此實非審理之常態,蓋一般而言,應就:當時醫生診斷是膽方面的問題,依其當時所作之處置,以及後續有狀況發生時,醫生在當下所作處置是否有疏失來論定。3月29日 16:44
醫界同盟 to惠貞:明天會再寫一篇更深入的,其實在本案例中,醫師應無應注意、未注意的狀況;但是,真正要好好討論的,是護理師的部分爭議才大,因為在病人狀況迅速變壞的時候,她似乎應早些通知醫生。所以妳問的問題不會被認為有疏失啦!但是,即便有可議處,但如前所述,究與:病人最後死亡有無相當因果關係,還是要深入調查才是!3月29日 19:59
馬X烈 "就算醫護都有照作,有時病人還是會死"。是的,我們只做最適當的處置,錯誤必然依樣發生,而且不會被任何人體諒。就像小朋友無法體諒父母親總是忙於工作而疏於陪伴孩子。醫學,我們花了數年甚至七年時間鑽研,又怎是幾千頁的判決書可以交代的呢?少了幾個醫生與護理人員(還真被抓去關...@@),人力又要更缺了,政府真能保障人力來源?3月29日 20:04
醫界同盟 法院表示:醫生出庭說典型膽囊炎之痛部在上腹中間及右上腹;但是依護理師所繪的痛部標示圖,顯示醫生當時觸診後認定的痛部在中間及偏左腹部,因而認定:被告醫生當時觸診的結果,"尚難稱與其自己所判定之膽囊炎或膽結石之臨床痛部完全相合"!轉成白話,就是說:一開始醫生認為是膽囊炎,就有點錯!
但是,還是老話一句,縱使當時觸診結果有小不同,然之後都有作治療處置,與病人最後死亡有何因果關係?3月29日 20:40
Danny Huang 多年行醫經驗, 我想大家也有體會, 每一個"主動脈剝離", 在診斷出來之前, 前面一定要好幾個醫師沒有診斷出來或是延誤診斷(疾病多半是越到最後越明朗, 或是經過治療無反應才推測其他診斷), 如果這樣要定前面醫師的罪......醫審會或是法官用辦公室冥想審案的方式, 其實早已脫離醫療實務運作...3月29日 21:49
Danny Huang 還是那個老想法, 在這樣批判受告醫師或護理人員時, 常常不像刑案一般還原現場, 諸如同時間照顧看診多少位病人, 手上握有醫療資源有多少, 是否受過相關專科訓練, 病人症狀是否典型......很多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個案, 在我看來也許很多都是"系統性"所造成的"沒辦法注意", 就像6個小時只讓你看一個非典型胸痛的病患, 自然會積極追蹤心電圖與心肌酵素, 護理人員也很有空可以量四肢血壓, 你也很小心地又安排電腦斷層去排除主動脈剝離, 我想大概沒有哪個病人會被miss, 然而在現在健保制度與醫院人力配置上, 大概不難想像急診醫師只是或早或晚出事而已, 然而這樣要說他不盡力, 這樣要判他刑責...??!!3月29日 21:59
Wu Vincent 的確沒錯, 就像在醫審會提供的病情說明, 會說依照醫療常規(?)醫生會如何做, 但也都是事後諸葛, 而且按照醫療常規去做是否病人就能救回來也是未知數, 並不一定會有因果關係, 所以醫審會所提出的醫療常規, 在不同法官的認定有可能會有不同的判定結果3月29日 22:52
再論和平醫院醫護遭判刑事件~
1.諸位朋友們如果看完判決全文,定會咬牙切齒,因為:那位醫師和護理師原被判一年及六個月的重刑!還是因96年有減刑,最後才分別判六個月,三個月!
2.此外,綜觀判決全文,多僅引述或截取醫審會報告之片段,而並未出現通常判決書中關於:鑑定單位認定醫、護行為與死亡結果有,或沒有因果關係之直接記載,尤令人不服!
3.最重要者,在此告訴大家,依處理案件之經驗,在業務過失刑案訴訟過程中,倘就鑑定結果或報告之描述,認為仍有不夠明確或有爭議處,通常我們會具狀,就需要釐清點,限縮後再請求鑑定,以防法官自行解讀,採用之狀況發生。
4.此外,其實在刑事案件,地方法院也就是一審的審理,判斷很重要,因為到二審通常只跟刑度輕重斟酌有關,不易改判,像此案例也是;而民事賠償部分,往往恐怖的是二審,與刑案相反,像童綜合3300萬元案件即是!
要告訴大家:訴訟中有些要注意之事,就是可聲請二次鑑定,以保護自己!
醫界同盟 回小言兄:就是因為怕法官有你說的這些情況發生,所以才會提及訴訟上除就鑑定報告要表示意見外,還要適時寫:調查證據狀,答辯狀等書狀,請求檢察官,法官審酌。有時,是承接醫護這方的律師太消極性答辯,不能全怪法官!3月31日星期五 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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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8 12:35 pm
台北市男子夏國仁,6年前,因腹痛到和平醫院急診,醫師王麟弟診斷是膽囊炎,但未注意夏男可能另有心血管疾病,而護理師高韻雯知道夏有血便卻沒通報醫師,導致夏因主動脈瘤破裂出血死亡。台灣高等法院上午二審宣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王6月、高3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至於另名被控醫師林榮第則維持無罪判決。
2009/6/9
19:23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夏姓男子3年前因腹痛到台北市聯合醫院和平院區掛急診,一度被研判是腹膜炎,但負責處理的醫師王麟弟、林榮第和護理師高韻雯因未能及時處理,並發現患者是主動脈脈瘤破裂出血,導致病患住院隔晚死亡,台北地檢署今偵結,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3名醫護人員起訴。
檢方表示,被害人的大嫂是該醫院的護士,後來院方做出行政懲處,王麟弟和林榮第被各記過一次,高韻雯則被申誡兩次,同時規定,未來不得由護理人員單獨值班。
起訴指出,患者就醫時白血球偏高、心電圖有左心室肥大現象,加上病患母親有心臟病史,醫院卻未會同心臟科醫生就診,有違醫療常規。
此外,急診室醫生王麟弟當天下午診視病患後,下達醫囑給護理師高韻雯後,就沒有再主動關懷或注意病況,後來值班醫生林榮第未依交班規定了解病患狀況,該護理師亦未即時向醫生回報患者病況。
檢方說,根據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報告,該患者若在24小時內正確判斷病因,並動手術的話,有75%機會可挽回一命,因此,認定醫護人員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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