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認醫護操作高壓氧治療過程有疏失,逆轉改判林口長庚賠償400萬元?
此為近日引起醫界震撼的判決(100醫上字第10號),在此先鄭重替法官先“平反”一下,因報導有些誤差,蓋:綜觀判決全文近4分之3的篇幅,均在論述醫生護士二人,不論是告知,說明義務皆已盡,且均有依照醫療常規操作,並無過失,故其治療行為與病人的死亡結果無相當因果關係。所以,本件高院民庭改判的理由,完全不是因為醫護有疏失!先予敘明。
然此判決仍有下列違誤,說明如后:
1.其主要,唯一判決長庚有可歸責處,在於:在進行高壓氧治療時,沒有使用專用呼吸器,且尚有三總,榮總等醫院有此設備,但長庚卻未轉診。然查:國內目前並無任何法規指明進行高壓氧治療時,一定要使用專用呼吸器,此還係法院函詢醫學會之結果,且依當時之情狀,若病人狀況已不佳,是否仍適合轉診?上述情況,高院竟未審酌,即認醫院需負責,已有不當;
2.況且,本案判決4百多萬,其中300萬,乃父母二人的精神賠償,各150萬元。
此殊嫌過高!蓋:本件最主要因病人宗教信仰,拒絕輸血,後續才會衍生其他治療問題,且醫院是在盡力努力搶救醫治,卻遭判決如此高額的精神賠償,實屬不當。
醫界同盟 本案二年侵權行為時效已過,故對方是用:與醫院間的委任關係,依227條等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作為判決依據。
52分鐘前
醫界同盟 況且本件刑案,從92年到現在…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上訴三審,在去年發回,現在在高院刑庭更一審…
醫護的糾結折磨,可想而知。
19分鐘前
醫界同盟 最開始,只告醫生,不起訴,再議及交付審判都被駁回…過了一年,重新提告,追加護士,竟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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