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因住院時與看護不睦,出院後莫名挨揍,竟回院恐嚇護士??
此為去年發生於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之案件,該病人因懷疑護士與看護共謀,竟於夜間至護理站咆哮,還揚言:教護士出去要小心點!經護士提告恐嚇罪,起訴在案。
如此提告,除更能保護自己,還要讓很多病患知道,對醫護人員如此也一樣是犯罪行為!
在此一併說明: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罪,所以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 其次,恐嚇罪的要件,為“將來惡害之通知”,所以如果病人是說:小心點!我會告你,或到主管那投訴…這些就不構成!
最重要的,是起訴到院方就可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請求,我們也可以刑逼民!
醫界同盟 此為昨日蘋果新聞!
2月23日8:53
醫界同盟 此罪雖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便對方和解,賠償,告訴人也不能撤告,但是在實務上通常的做法,是由提告方具狀向檢方表示,對方已賠償,所以我們願意不追究,檢察官最後可為不起訴處分!
2月23日8:57
陳X睿 不能撤告才好啊!不然醫院高層或議員又來關心
2月23日9:00
醫界同盟 X睿兄說的是!
2月23日9:46
醫界同盟 版主只是順便藉此案,告訴大家:一般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是怎麼處理!
2月23日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