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聲嚴厲譴責急診暴力的同時,在漫長不可期的法律修改前,還有何處可著力?
此次彰基急診暴力事件,讓醫界憤慨齊聲指謫,除了院方力挺令人欣慰外,修法,檢討之聲又起。其實利用現在之法律與司法制度,亦可有一定之效果,特此陳明,建議:
1.每個地方法院檢察署,皆有檢察長,故可由醫師公會或現在醫勞盟等組織,正式行文給每個地檢署檢察長,請其督促該院之檢察官,於遇此類影響醫療環境及醫護之打人暴力事件,在被害人提告後,盡速開庭,且證人,錄影證據,雙方當事人皆在一次開庭中訊問,調查,證其有犯罪嫌疑後,即可起訴!不用開個二,三次拖延!
2.另外,每個地院有院長及刑事庭庭長,亦正式行文,請其告知該院法官,遇此類案件,在檢方起訴後,可簡易處刑,即不開庭即在證據明確之情形下,依刑法傷害罪,並依同法第57第9款,審酌因其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予以重判。
此次彰基急診暴力事件,讓醫界憤慨齊聲指謫,除了院方力挺令人欣慰外,修法,檢討之聲又起。其實利用現在之法律與司法制度,亦可有一定之效果,特此陳明,建議:
1.每個地方法院檢察署,皆有檢察長,故可由醫師公會或現在醫勞盟等組織,正式行文給每個地檢署檢察長,請其督促該院之檢察官,於遇此類影響醫療環境及醫護之打人暴力事件,在被害人提告後,盡速開庭,且證人,錄影證據,雙方當事人皆在一次開庭中訊問,調查,證其有犯罪嫌疑後,即可起訴!不用開個二,三次拖延!
2.另外,每個地院有院長及刑事庭庭長,亦正式行文,請其告知該院法官,遇此類案件,在檢方起訴後,可簡易處刑,即不開庭即在證據明確之情形下,依刑法傷害罪,並依同法第57第9款,審酌因其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予以重判。
醫界同盟 當然對方現在道歉,也是為求日後用刑法同條文57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希望因此法官能判輕些。
問題是,本案被告之道歉,不僅還指謫醫師高高在上,其臉書之友人留言,更對醫生還”同仇敵愾”,或要撂人圍院,顯無歉意,悛悔之意,故到時醫師的律師定要就上情,寫狀子告訴法官!
問題是,本案被告之道歉,不僅還指謫醫師高高在上,其臉書之友人留言,更對醫生還”同仇敵愾”,或要撂人圍院,顯無歉意,悛悔之意,故到時醫師的律師定要就上情,寫狀子告訴法官!
Bon Soir GC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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