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醫師震驚,惶恐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舉證責任倒置?
這是發生在96年台大醫院的案例,近日有不少人分享和討論。在看完判決全文後,茲將意見說明如下,供大家參酌:
1.先告知各位的,是最高法院僅能針對上訴案件,有無認定上的錯誤,或疏漏未審理調查之處,做判斷,像本案,最高法院的觀點和原二審不同,它也只能發回高等法院,由另一組法官再為開庭,而不是就自下判決。
2.二審判決將原一審認定醫院要賠償對方4人各15萬元的判決廢棄,判認院方勝訴,皆毋須賠償,其判決理由很詳盡,合理:亦即縱認台大急診主治醫師就另兩位醫師是否安排電腦斷層部分確有督導,管理上之疏失,然而經醫審會鑑定結果,認為病人之血塊為漸進發生變大者,所以縱及早施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仍有可能不需做開顱手術僅做保守藥物治療,或可能決定進行手術,不必然不會發生嗣後腦部傷害結果,故二審判認,遲延作電腦斷層檢查行為與病人腦傷之發生間,應不具相當因果關係,病人術後未能甦醒,即難認與遲延為電腦斷層檢查有關。
3.豈料第三審竟認:醫療常規,只是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還不能認為已盡注意義務?此實乃前所未聞,過度提高醫療水準之定義。
此外,更不當使用:舉證責任倒置,此原在損害賠償案件應屬較例行之原則。第三審所提的原因係:「苟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疵,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之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但是於本案有爭議的,只是沒提早做電腦斷層檢查此處置,何「重大瑕疵」之有?亦無「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益見本件實無舉證責任倒置之需。
4.因此,希望發回後更審的高院,也就是二審,能維持原來二審論理,邏輯清楚的認定,即:遲延做電腦斷層檢查與病人腦傷,無因果關係,且不輕易要求舉證責任倒置。
https://casebf.com/2017/05/10/醫療過失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的倒置/
吳X琳 我對"遲延做電腦斷層檢查"有疑問...延遲是針對該病人哪種情況下叫延遲?
5月28日 17:48
吳X琳 是理學檢查PE/NE有問題卻沒做CT. 還是一開始PE/NE沒問題,意識變化才做CT...後者的話哪能叫延遲
5月28日 17:49 ·
YuJun Hsieh 一切自費不"延遲"
5月28日 18:11
謝X智 醒醒吧!最高法院沒錯,20幾年前,我上過某法學教授的課,他說將來對於消保法的施行,會引用消保法的精神,而不直接引用消保法,所以,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根據消保法,醫療納入消保法,當初行政院會時,醫療界無人反對。
5月28日 18:22
醫界同盟 回樓上朋友的話,在實務處理不少醫糾案件,其實大多數的法官,很少用舉證責任倒置。即便對方律師主張,法院都非常謹慎,很少採用。教授也是著重在理論,和實務運作還是有落差
5月28日 18:52
謝X智 漸漸會有人採用,這是教授與人討論後的看法,至於其影響,往好的方向或壞的方向,不敢預測。
5月28日 18:55
謝X智 當初教授有提到一個重點,現在比較少法官採用,是因律師沒堅決引用消保法,如將來律師堅決引用消保法,法官會不據此判決嗎?所以,不要傻了,個人上課的感覺,消保法可能是此教授所主筆,當初通過醫療納入消保法,已跟法界討論過,將來會如他所預測來實行。
5月28日 19:05 · 已編輯
Tu Ganoderma 自馬偕肩難產案以後,醫療糾紛實務上已沒人再用消保法了,學者也寫一堆文章在罵肩難產案,你查一查就知道了
5月29日 14:42
謝X智 有人罵,法律就可以不用實行?這事從未聽說過,引用消保法精神,不引用消保法法條,實務上可以如此。
5月29日 15:00
陳X成 法院反覆誤判,反覆更改
真希望善意救人的醫生能有這麼多時間金錢收集證據,再改來改去不用負責
5月28日 20:04
Yen-yu Hsiao 最高法院有沒有錯是某法學教授可以決定的?
5月28日 20:43
Mark Fan 醫療何時納入消保法了?願聞其詳
5月28日 20:56
Hai-Ching
Cheng 重點是王小姐的先生陳貽男,也是本案件的上訴律師可是前台高院醫療專庭首任審判長。
https://www.ptt.cc/bbs/medache/M.1249392297.A.F81.html
[新聞] 告台大11醫 法官敗訴
2009年08月04日蘋果日報 訂閱 列印(11) 轉寄(0)
引用(1) 書籤 del.icio.us Facebook
funP google MyShare 黑米 Twitter Plurk 點閱(2859) 【蔣永佑╱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不滿妻子兩年前跌倒送醫,台大醫院未即 時發現她腦膜出血,導致愛妻陷入昏迷死亡,控告台大十名醫師及當時院長林芳郁涉嫌業
5月28日 21:10
醫界同盟 謝謝你的補充。
5月29日 1:16
Hai-Ching
Cheng 然後陳貽男先生為何從法官退休轉為律師...
【窺私134筆被彈劾 法官陳貽男早已退休】
監察院昨召開彈劾審查會,以12票對1票通過對高院法官陳貽男彈劾案,移送公懲會。監院指出,陳貽男自98年起查詢女法官、房客、醫師等與公務無關的私人資料達134筆,女性達24人,嚴重侵犯他人隱私,損害司法公信力。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566254
5月28日 21:12 ·
JF Huang 請問三審法官是誰?有判決書嗎?
5月28日 22:42
醫界同盟 你可進司法院網站,按這個判決案號,就會有判決全文。裡頭最後就會有法官名字
5月29日 1:09
Abraham Cheng 修法吧,直接把舉証責任訂清楚,推翻最高法院見解。最高法院的一些判決見解,真的是令人不敢領教。
5月28日 22:53
醫界同盟 回朋友的話,你說到重點了。
其實民法的規定,常年來實務的見解,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規定已很清楚。
但極少數案例,才會用到倒置,因這是但書的例外規定,本不該常用。
5月29日 6:56
Lawrence Luo 自己摔倒受傷 ,竟然是醫師負責 !醫師只能盡力救治, 在緊急時刻還要保證每個步驟都沒問題?我幾年前就放棄了,這個爛制度不值得
5月29日 5:12
Allen Tsao 離開是對的!! 救治急診病人是很危險的!!
5月29日 13:08
Luis Kao 邏輯倒因為果,不能用「事後諸葛」的態度來處理法律事務
5月29日 7:54
謝X智 搞不清楚重點嗎?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消保法,醫療已納入消保法,法界已討論過如何實行,就是引用消保法的精神,但不引用消保法,而是用其他法條來判決,以後會有越來越多的法官採用,所以,現在還不是醫療界最壞的情況,其他543的,什麼醫療常規的,是為掩飾消保法已經使用於醫療,修法很難,除非把醫療排除於消保法。
5月29日 8:40
歐X紘 當初醫療納入消保法時,醫界會知道會有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嗎?這感覺不是一般人會知道的事情。
5月29日 13:53
謝X智 消保法裡有寫。
5月29日 14:57
蔡X明 髮官當醫師!?醫師當法官!?
5月29日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