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 星期三

令醫師震驚,惶恐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舉證責任倒置?

令醫師震驚,惶恐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舉證責任倒置?
這是發生在96年台大醫院的案例,近日有不少人分享和討論。在看完判決全文後,茲將意見說明如下,供大家參酌:
1.先告知各位的,是最高法院僅能針對上訴案件,有無認定上的錯誤,或疏漏未審理調查之處,做判斷,像本案,最高法院的觀點和原二審不同,它也只能發回高等法院,由另一組法官再為開庭,而不是就自下判決。
2.二審判決將原一審認定醫院要賠償對方4人各15萬元的判決廢棄,判認院方勝訴,皆毋須賠償,其判決理由很詳盡,合理:亦即縱認台大急診主治醫師就另兩位醫師是否安排電腦斷層部分確有督導,管理上之疏失,然而經醫審會鑑定結果,認為病人之血塊為漸進發生變大者,所以縱及早施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仍有可能不需做開顱手術僅做保守藥物治療,或可能決定進行手術,不必然不會發生嗣後腦部傷害結果,故二審判認,遲延作電腦斷層檢查行為與病人腦傷之發生間,應不具相當因果關係,病人術後未能甦醒,即難認與遲延為電腦斷層檢查有關。
3.豈料第三審竟認:醫療常規,只是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還不能認為已盡注意義務?此實乃前所未聞,過度提高醫療水準之定義。
此外,更不當使用:舉證責任倒置,此原在損害賠償案件應屬較例行之原則。第三審所提的原因係:「苟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疵,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之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但是於本案有爭議的,只是沒提早做電腦斷層檢查此處置,何「重大瑕疵」之有?亦無「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益見本件實無舉證責任倒置之需。
4.因此,希望發回後更審的高院,也就是二審,能維持原來二審論理,邏輯清楚的認定,即:遲延做電腦斷層檢查與病人腦傷,無因果關係,且不輕易要求舉證責任倒置。

https://casebf.com/2017/05/10/醫療過失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的倒置/

X 我對"遲延做電腦斷層檢查"有疑問...延遲是針對該病人哪種情況下叫延遲?
528 17:48
X 是理學檢查PE/NE有問題卻沒做CT. 還是一開始PE/NE沒問題,意識變化才做CT...後者的話哪能叫延遲
528 17:49 ·
YuJun Hsieh 一切自費不"延遲"
528 18:11
X 醒醒吧!最高法院沒錯,20幾年前,我上過某法學教授的課,他說將來對於消保法的施行,會引用消保法的精神,而不直接引用消保法,所以,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根據消保法,醫療納入消保法,當初行政院會時,醫療界無人反對。
528 18:22
醫界同盟 回樓上朋友的話,在實務處理不少醫糾案件,其實大多數的法官,很少用舉證責任倒置。即便對方律師主張,法院都非常謹慎,很少採用。教授也是著重在理論,和實務運作還是有落差
528 18:52
X 漸漸會有人採用,這是教授與人討論後的看法,至於其影響,往好的方向或壞的方向,不敢預測。
528 18:55
X 當初教授有提到一個重點,現在比較少法官採用,是因律師沒堅決引用消保法,如將來律師堅決引用消保法,法官會不據此判決嗎?所以,不要傻了,個人上課的感覺,消保法可能是此教授所主筆,當初通過醫療納入消保法,已跟法界討論過,將來會如他所預測來實行。
528 19:05 · 已編輯
Tu Ganoderma 自馬偕肩難產案以後,醫療糾紛實務上已沒人再用消保法了,學者也寫一堆文章在罵肩難產案,你查一查就知道了
529 14:42
X 有人罵,法律就可以不用實行?這事從未聽說過,引用消保法精神,不引用消保法法條,實務上可以如此。
529 15:00
X 法院反覆誤判,反覆更改
真希望善意救人的醫生能有這麼多時間金錢收集證據,再改來改去不用負責
528 20:04
Yen-yu Hsiao 最高法院有沒有錯是某法學教授可以決定的?
528 20:43
Mark Fan 醫療何時納入消保法了?願聞其詳
528 20:56
Hai-Ching Cheng 重點是王小姐的先生陳貽男,也是本案件的上訴律師可是前台高院醫療專庭首任審判長。
https://www.ptt.cc/bbs/medache/M.1249392297.A.F81.html
[新聞] 告台大11醫 法官敗訴
20090804日蘋果日報 訂閱 列印(11) 轉寄(0) 引用(1) 書籤 del.icio.us Facebook funP google MyShare 黑米 Twitter Plurk 點閱(2859) 【蔣永佑╱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不滿妻子兩年前跌倒送醫,台大醫院未即 時發現她腦膜出血,導致愛妻陷入昏迷死亡,控告台大十名醫師及當時院長林芳郁涉嫌業
528 21:10
醫界同盟 謝謝你的補充。
529 1:16
Hai-Ching Cheng 然後陳貽男先生為何從法官退休轉為律師...

【窺私134筆被彈劾 法官陳貽男早已退休】
監察院昨召開彈劾審查會,以12票對1票通過對高院法官陳貽男彈劾案,移送公懲會。監院指出,陳貽男自98年起查詢女法官、房客、醫師等與公務無關的私人資料達134筆,女性達24人,嚴重侵犯他人隱私,損害司法公信力。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566254
528 21:12 ·
JF Huang 請問三審法官是誰?有判決書嗎?
528 22:42
醫界同盟 你可進司法院網站,按這個判決案號,就會有判決全文。裡頭最後就會有法官名字
529 1:09
Abraham Cheng 修法吧,直接把舉証責任訂清楚,推翻最高法院見解。最高法院的一些判決見解,真的是令人不敢領教。
528 22:53
醫界同盟 回朋友的話,你說到重點了。
其實民法的規定,常年來實務的見解,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規定已很清楚。
但極少數案例,才會用到倒置,因這是但書的例外規定,本不該常用。
529 6:56
Lawrence Luo 自己摔倒受傷 ,竟然是醫師負責 !醫師只能盡力救治, 在緊急時刻還要保證每個步驟都沒問題?我幾年前就放棄了,這個爛制度不值得
529 5:12
Allen Tsao 離開是對的!! 救治急診病人是很危險的!!
529 13:08
Luis Kao 邏輯倒因為果,不能用「事後諸葛」的態度來處理法律事務
529 7:54
X 搞不清楚重點嗎?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消保法,醫療已納入消保法,法界已討論過如何實行,就是引用消保法的精神,但不引用消保法,而是用其他法條來判決,以後會有越來越多的法官採用,所以,現在還不是醫療界最壞的情況,其他543的,什麼醫療常規的,是為掩飾消保法已經使用於醫療,修法很難,除非把醫療排除於消保法。
529 8:40
X 當初醫療納入消保法時,醫界會知道會有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嗎?這感覺不是一般人會知道的事情。
529 13:53
X 消保法裡有寫。
529 14:57
X 髮官當醫師!?醫師當法官!
529 13:47


2017年5月19日 星期五

在飛機上未協助救治,醫師是否違反醫師法第21條?

在飛機上未協助救治,醫師是否違反醫師法第21條?
1.此問題因近日華航推金卡而被熱烈討論。過往實務案例鮮少。但有法界教授曾在關於醫療法律的書中論述(參考「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陳聰富教授著),醫療法第60條和醫師法第21條所定的緊急醫療義務,是在危急病人被送至醫院或診所時,發生的強制締約義務,醫師才有第21條的責任。換言之,醫師在搭飛機時,身分與一般乘客無異。
且較多的法院實例,適用醫療法60條及醫師法第21條是在處理:一般醫院診所,病人本身拒絕治療,但若狀況危急,醫師仍應施救的狀況。
2.但大家如擔心:病人或衛福部若還是擴張解釋,主張:醫師法21條條文本身又無限於在何處的危急病人,所以還是構成!
我方仍可就:當時病人是否真的危急?
醫師是否是屬該病人症狀的專業專科醫師?醫師當時是否自己亦狀況不佳(疲勞…)等答辯,提起訴願申訴。
3.承上,大家有注意到了吧?亦即:倘若因較消極未協助,依醫師法第29條,僅係行政罰,而不是:萬一救了結果不好,病人提告民刑事訴訟的刑期和數百萬,千萬元的賠償。
4.實則最佳解決之道,仍是該立法或修法,或法院民刑庭做成決議:
因為危急救助的醫療行為,免責。

X 三千萬和兩年金卡會員,孰輕孰重,應該不難判斷吧.
醫界同盟 陳兄幽默感依舊!
X 醫界同盟 美國目前法律就賦于醫生在美籍飛機上進行緊急醫療行為的免於美國刑事及民事訴訟的免責權, 難道台灣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來保障見義勇為的醫生?
(The legislation states that "an individual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damages in any action brought in a Federal or State court arising out of the acts or omissions of the individual in providing or attempting to provide assistance in the case of an in-flight medical emergency unless the individual, while rendering such assistance, is guilty of gross negligence or willful misconduct.")
X 學黑傑克有用嗎?
X 當醫師真可憐
搭飛機都可能有事
Hsia Kang 感謝精闢分析!!
醫界同盟 應該的。查好並確認實務概況,大家才不會又不爽,又人心惶惶
x 人家只邀長庚的醫師,大家洗洗睡了
Michael Huang 確定他們會因為這樣而參加嗎哈哈
Tingwei Fan 會有考績升遷壓力和關愛眼神
Michael Huang 這個沒差別吧
Gin Lai 為了考績簽3000萬,只能說可惜了那個腦袋
X 問個問題 這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 有適用嗎
醫界同盟 回樓上朋友的話,緊急醫療救護法14條之2第一項的規定,在規範非醫護人員,第二項才提及:救護人員在非值勤時間,”如果”救了人,責任適用,回歸民刑法的規定。
所以,若是沒救,該法本身並沒有訂罰則。
Shao Shu Cheng 緊急醫療救護法的“救護人員”本身就包含了醫護跟EMT喔!
醫界同盟 謝謝樓上朋友的補充!
Chih Ching Chiu 提醒一下,緊急醫療救護法的第14-2, 只是回歸刑法的緊急避難,得"減輕""免除"其刑。也就是如果台灣鯛主張你避難過當,並沒有百分之百保障你免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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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 Ching Chiu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同法第24條:......查看更多
醫界同盟 Chih Ching Chiu你說的沒錯!所以大家真的還是…要保護好自己。
X 有功無賞,打破要賠
Larry Cai 還好只邀長庚…
Chen Chen Chin 山難不是以因為出手救助而使其 沒機會讓他人救護而判賠嗎 這......完全糊塗了
Jessie Chua 米國在這種時候,都是援用聖經的Good Samaritan精神,為施救者免除法律責任,鼓勵挺身救人的行為。
Nicholas Leo 歐美早已有good Samaritan法條,所以連路人都勇於出手
X 美國目前法律就賦于醫生在美籍飛機上進行緊急醫療行為的免於美國刑事及民事訴訟的免責權, 難道台灣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來保障見義勇為的醫生?
(The legislation states that "an individual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damages in any action brought in a Federal or State court arising out of the acts or omissions of the individual in providing or attempting to provide assistance in the case of an in-flight medical emergency unless the individual, while rendering such assistance, is guilty of gross negligence or willful misconduct.")
Chih-Yao Hsu 哈哈!自願、愛心、援手、沒有對價......所以萬一出問題就是醫師自己的責任......幫你省了緊急降落只是碰巧而已........
X 不過,免責跟免被告應該是兩回事?因為不太可能取消告醫師的權利?
Hsin-An Chen 一離開執業場所,林北就只是路人甲,一點都不會有
X3點“倘若因較消極未協助,依醫師法第29條,僅係行政罰,而不是:萬一救了結果不好,病人提告民刑事訴訟的刑期和數百萬,千萬元的賠償。”
看起來是不救也有事救也有事,差別只是在行政罰還是刑民事罰輕重的差別,這樣以後哪個醫師敢搭飛機?
醫界同盟 再說明一下,應該是無醫師法21條的適用,所以沒出現救助,也不得用醫師法29條處罰。
文內提到的是:萬 一 有人向衛生局檢舉,且要衛生局認定還是有醫師法21條之適用時,提訴願時要注意的事項而已。
X光 易容  戴墨鏡
James Tung 兩年金卡,終身列名冊,搭機將永不得安寧
Hsing-Hsien Wu 飛機上屬於登記飛機國家的領土?
否則適用那ㄧ國法律?
Yuh-Chin Tony Huang 不需修法,只要解釋 Good Samaritan Law 的適用性即可.拿免費金卡的醫師已失去 Good Samaritan 的保護,因為非自願(非去救治不可)而且有 liability. 已進入了 Duty to rescue 的情況. 後者是相對於 Good Samaritan.
X 幹林老木勒,錢你在賺責任叫我負,林杯沒勒頭殼壞掉喔。
X 傻了嗎………?!
醫生協助救治
沒事都沒事
有事
家屬提告索賠
航空公司願意承擔嗎
答案是
呷洨都妹有啦…………
本公司無強迫您意願
進行救治
所有風險本該由救治者
承擔!!!
對不起
我違背了善良的風俗
但這就是醫者最大的陰影
如同基金一般
“投資基金有賺有賠
其風險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X 美國目前法律就賦于醫生在美籍飛機上進行緊急醫療行為的免於美國刑事及民事訴訟的免責權, 難道台灣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來保障見義勇為的醫生?
(The legislation states that "an individual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damages in any action brought in a Federal or State court arising out of the acts or omissions of the individual in providing or attempting to provide assistance in the case of an in-flight medical emergency unless the individual, while rendering such assistance, is guilty of gross negligence or willful misconduct.")
醫界同盟 回黃兄的話…真的沒有…唉
X 醫界同盟 這是台灣立法委員的怠惰失職!
X 離開診所本人即刻變成一般人!特此聲明!

X 進入診所系統 不上adls 就可以被強迫 不可以幫病人急救

2017年5月15日 星期一

洗腎導管接頭鬆脫,護理師害病人失血過多致死,判刑6個月?

洗腎導管接頭鬆脫,護理師害病人失血過多致死,判刑6個月?
此為發生在高雄榮總之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3)之結果。然觀諸二審判決,實有過度擴張護理人員注意義務之嫌,特說明如后,以利各位明瞭:
1.原本高雄地院一審係因認定,被告未將導管接頭轉緊,故認被告有過失;然至二審,經由病人之子做證開始洗腎時接頭有鎖緊,而腎臟科主任及機器的工程師亦證稱:若被告沒有旋緊接頭,一開始就不可能洗腎,甚至45分這麼久,因此二審法官明確且數度於判決中表示:「則被告當日確無未鎖緊被害人頸靜脈處之藍色導管疏失」。
2.此外,當日血液透析機器有警報應響而未響之異常,機器工程師更證稱:因機器久未供電,電磁紀錄不復存在,亦無從自機臺裝置紀錄研判當時血液透析機之實際運作情形。
3.況且,被告所進行之血液透析行為,不僅被認定符合高榮之規定,醫審會亦認「…包含休克後之醫療處置,皆符合護理之常規,尚未發現有疏失」,是綜觀上述理由,實應廢棄一審判決,改判無罪。
4.豈料二審法官竟以:縱洗腎機斯時因有異常致未能發出警示,被告亦非不得藉由心電圖,血壓計等其他醫療設備之輔助,「提高警覺,時時注意被害人生理之變化」為由,縱使導管嗣後鬆脫原因不明,仍判認被告有過失,維持有罪判決,實令人難以接受。
5.目前刑案已三審定讞,民事部分已進入第二審,尚未有定論。然而,民事一審判決日期在刑事二審之後,竟還引用刑事一審判決原認定:接頭一開始未鎖緊此理由判賠,實有重大違誤。
Cheng-Chih Chao 難以忍受
Ke Han Chen 工作overloading,錢又少,連機器出包都要人負責。今天公費生已經招不滿。接下來會是建保無效化加速進行。
Cheng-Chih Chao 接下來是洗腎得來速,全程自己來XD
Lynn Yen “應“注意這事,簡直是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Peing La 標題是怎麼了,如何得知護理人員是因為在談笑才疏忽的,如此忙碌的環境,要如何談笑?
Larry Cai 就是要醫護人員工作時完全閉嘴就是了,什麼叫談笑?? 這判決人的心態怎麼了
X 看新聞說法官認為殺人犯有教化的可能,常做出不符合社會期盼的判決,因而好感度低。
不是說法官會因為無罪推論而做對被告有利的判決嗎?
怎麼用在護理人員變成應注意而未注意了?
X 可能是因為運氣好一點,殺人犯不一定會殺到自己及其家人,護理師就不一樣了,他們總不可能一生都不進醫院吧?
X 一定要開發一台自助洗腎機...
X 醫護工作不能交談,只要有任何問題,都會被冠上工作談笑之罪名,醫護只能當啞巴。
Bor Song 失血→血留出體外?是嗎?若是如此,眼睛看不到?
一個護理人員照顧幾個患者,怎會沒注意到?
X Bor Song
請你向護理師道歉!
X 賺沒幾毛錢....
X 某樓好像認為護理人員很閒,一個護理師分三班,一個班人數少可能兩至三人一層樓,你覺得一名護理師照顧多少人?
在加上護理師要處理病患資料,幾小時要給藥,拜託不要當護理人員1:1照顧人
Ching Shaw 殺人犯都可以有教化
護理師就是應注意未注意
X 一個洗腎護理師 最少要照顧四位 最多不一定! 有的病人植物人 家屬不願放棄 依然洗腎 要幫忙把屎把尿 翻身
有的半身不遂 要餵飯 要拍背 每半小時量血壓 抽筋要幫按摩 有的不配合病人 罵髒話 還要忍受不回嘴
24小時輪流待命 薪水沒有比別人多 福利也沒有比較多 事情比急診護士多 請問 是你 你要做嗎?......查看更多
X 這種ㄉ判刑,只會讓醫護人員~出走/改行
最真正ㄉ問題是~
護理人員與被照護ㄉ比例~不堪負荷ㄚ!!
X 洗腎本來就高風險
Tim Chiang 法官常用結果論來推斷應注意而未注意
X Bor Song
請你向護理師道歉!
X 臺灣會被司法搞死
X 鬆脫也有可能是自裁啊,有沒有好好去查一下
X 我說
法官懂個屁啊
X 以前爺爺住院,跟護理師談爺爺狀況同時問她通常要照顧多少人...我是忘記白天的部分,可是就記得她手指比劃一下說夜班整個走廊都她的........(差不多五到十間病房一間兩個人那種...)
X 真的該淘汰一些惡劣的護士
把人命當成娛樂來看待
X 那家屬和法官最好不要得絕症 沒人要醫
X 怎麼會是談笑害死病人,洗腎過程要四小時,在病人清醒情況下跟病人聊天談笑很正常吧!又不是顧一個人而已,為什麼不笑的時候要投訴態度差,談笑為了想讓病人感覺親切點不行???

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病人誤認醫師開錯藥,竟提告醫師殺人未遂?

病人誤認醫師開錯藥,竟提告醫師殺人未遂?
此為今日新聞,台北地檢署已為不起訴處分,但媒體竟仍將醫師全名登出,實屬不妥。除了憤慨,許多醫護朋友都好奇:可否提告刑法169條誣告罪?特別在此說明:
一,再次重申,提出告訴是我們的權利,可以提告,但就目前看到的內容,最後要成立,有些難度:
1.因為誣告罪必須病人所提告的內容是虛偽,捏造的。然而,醫師確有開藥,該藥也有用於治療癌症,病人也確實有狀況,這些都不是「虛偽不實之陳述」。
2.還有,病人主觀上除了有使醫師受刑事處罰的不法意圖外,還要有:誣告故意。而在本案例,病人真的以為醫師開錯藥,讓他身體有狀況,所以似乎無誣告的故意。
二,但是,可努力處在:就算病人身體有狀況,若要提告,應該也是業務傷害罪,伊卻提告醫師殺人罪,是否有:誣告醫師涉犯殺人罪的嫌疑?即不無疑議。
三,就本案,醫師提告民事名譽,精神賠償,較有空間,因為病人僅因上網查該藥是治療癌症的,未再回醫院詢問被告醫師或其他醫師,查其他雜誌,文獻之情況下即提告醫師殺人未遂,令醫師在該科同儕及院內名譽受損,結果為不起訴後,又遭媒體刊登其全名,精神更痛苦。
四,醫師反告民案,不論勝敗訴,都可讓對方無所遁形(因為可調對方戶籍謄本,判決文又”可受公評”),達到黑名單效果,公告天下勿入此人陷阱。
以上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