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5日 星期五

於診所進行內視鏡手術,後已在大醫院另進行其他手術,不幸死亡仍要求診所賠償?

於診所進行內視鏡手術,後已在大醫院另進行其他手術,不幸死亡仍要求診所賠償?
一,此為士林地院105年度醫字第1號之案件,判決結果係診所方勝訴,法官之論理分明,就醫審會的鑑定報告亦未任意擴張解釋或斷章取義,說明如下:
1.雖然醫審會鑑定結果係認:因病人發生延後性穿孔,進而接受後續手術等相關治療,其死因與醫師的手術有關;但是,此屬內視鏡手術不可避免的風險,所以不得逕認醫師有疏失;
2.承上,接著即應判斷,醫師執行手術過程有無疏失?因為術中並無出現出血及穿孔此內視鏡黏膜剝離術過程之併發症,且依麻醉紀錄,病人生命徵象穩定,晚上7時尚可自行出院,於晚上凌晨因不適送至長庚急診,脈搏血壓亦正常,因此合理推知,手術未直接造成穿孔,故醫審會認定執行手術時無疏失。
3.關於術後照護亦無疏失:因內視鏡黏膜剝離手術後,病人生命徵象穩定後即可出院,並無必須住院之guideline
況且,在6:30病人表示腹部疼痛時,醫師有替其施打止痛針,而在晚上10點病人去電告知醫師覺得腹部疼痛不適,醫師即時建議病人至醫院急診室,由上可知,醫師在手術完成後的照護追蹤過程,亦無違反醫療常規。
4.此外,病人於當晚不適送至長庚後,還進行了數個手術,期間一度好轉,益證其最後的死亡結果與醫師最初的內視鏡手術無因果關係!綜上理由,法院駁回病家的請求。
二,自本案例之判決理由,在此提醒:
1.術前併發症,風險的說明,告知,不管是錄音或病歷,都要有紀錄存證。
2.麻醉,術後的脈搏,血壓,呼吸紀錄也要有;
3.病人術後狀況穩定,離開出院時的狀況,最好記載或請其簽名。有護士在旁亦可。
蘋果日報

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10年後才提告眼科醫師雷射手術有疏失,卻仍勝訴可向醫師請求71萬2719元,竟只因為……

10年後才提告眼科醫師雷射手術有疏失,卻仍勝訴可向醫師請求712719元,竟只因為……
此案件自98年病人起訴求償後,歷經三審,又發回高等法院,而因判賠金額未達150萬元,醫師已不能再上訴第三審,故此部分已定讞(103年度醫上更()字第1號判決)。特別提出本案例,是因:
1.病人在8812月做雷射手術,9010月在馬偕醫院檢查發現有圓錐角膜症狀,97年做完角膜移植手術,9812月才提告,因果關係本即難成立,證明;
2.又因:馬偕眼科醫師,醫審會都認為,圓錐角膜成因至今不明,且北榮亦認為,最後病人起訴時即馬偕醫院病歷記載的角膜厚度,並非被告醫師雷射手術後所測量,故也有可能是因病變膨脹變薄所致,
綜合以上狀況,本案原本醫師獲勝訴判決之機率頗高。
3.但是,醫師在手術時是否有預留足夠的角膜基皮厚度,不論係醫審會或做證醫師皆表示,需要有術前病歷做判斷,被告醫師卻在未滿7年即將病歷銷毀!法官才會認為要病人提出病歷證明醫師無過失,顯失公平,轉而要醫師證明其醫療行為無過失。所以,在此提醒大家:病人可能或已提告,就好好攻防,不要節外生枝。
4.承上,就算要證明自己無過失,在本案因前面1.所述理由,原也不難;但是!
醫師於當天檢查完,即接著手術,然醫審會及證人醫師均表示通常不會在同日執行檢查與雷射手術,故被告醫師還要證明:病人的角膜經術前檢查,適宜當日即手術此事實,然而病歷已被銷毀,當然無法證明。所以再次提醒,不論哪科,術前解釋和施行手術,盡量不要在同一天,要證明有讓病人考慮。
5.本案大家最大疑問,該是時效問題:
法官以病人與醫師間類似有償之委任關係,故民法227條不完全給付為依據,而不是侵權行為,所以時效是15年。併此敘明。

X 病歷要保存七年,為何十年後不能主張病歷己消銷毀,整個時間已超過法定保存期限啦
醫界同盟 在七年満期前銷毀⋯⋯
此地無銀三百兩
Jenny Kam 不過我絕對不動近視雷射手術
Wing Chau 請問,本案不是應該適用227-1嗎?如果適用227-1準用197之規定,消滅時效應該只有兩年。
醫界同盟 這位朋友很厲害哦!這案子因為發生在8812月,而2271條是8955號才施行,所以無法用這條請求精神賠償,這部分對方的請求才敗訴。
而且因法官認醫師有疏失,給付不完全,所以直接適用227條。
因為很冗長,才未在主文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