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診所進行內視鏡手術,後已在大醫院另進行其他手術,不幸死亡仍要求診所賠償?
一,此為士林地院105年度醫字第1號之案件,判決結果係診所方勝訴,法官之論理分明,就醫審會的鑑定報告亦未任意擴張解釋或斷章取義,說明如下:
1.雖然醫審會鑑定結果係認:因病人發生延後性穿孔,進而接受後續手術等相關治療,其死因與醫師的手術有關;但是,此屬內視鏡手術不可避免的風險,所以不得逕認醫師有疏失;
2.承上,接著即應判斷,醫師執行手術過程有無疏失?因為術中並無出現出血及穿孔此內視鏡黏膜剝離術過程之併發症,且依麻醉紀錄,病人生命徵象穩定,晚上7時尚可自行出院,於晚上凌晨因不適送至長庚急診,脈搏血壓亦正常,因此合理推知,手術未直接造成穿孔,故醫審會認定執行手術時無疏失。
3.關於術後照護亦無疏失:因內視鏡黏膜剝離手術後,病人生命徵象穩定後即可出院,並無必須住院之guideline。
況且,在6:30病人表示腹部疼痛時,醫師有替其施打止痛針,而在晚上10點病人去電告知醫師覺得腹部疼痛不適,醫師即時建議病人至醫院急診室,由上可知,醫師在手術完成後的照護追蹤過程,亦無違反醫療常規。
4.此外,病人於當晚不適送至長庚後,還進行了數個手術,期間一度好轉,益證其最後的死亡結果與醫師最初的內視鏡手術無因果關係!綜上理由,法院駁回病家的請求。
二,自本案例之判決理由,在此提醒:
1.術前併發症,風險的說明,告知,不管是錄音或病歷,都要有紀錄存證。
2.麻醉,術後的脈搏,血壓,呼吸紀錄也要有;
3.病人術後狀況穩定,離開出院時的狀況,最好記載或請其簽名。有護士在旁亦可。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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