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病人死亡被認定係抽脂手術所致,遭判刑2年,再次證明:病歷,手術紀錄的重要,是不分診所醫院和醫美的!

病人死亡被認定係抽脂手術所致,遭判刑2年,再次證明:病歷,手術紀錄的重要,是不分診所醫院和醫美的!
本案為高雄地院104年度醫訴字第1號判決,想必醫護朋友應十分震驚。然而此判決不僅連在法界都難得一見,理由亦論述詳盡,特將重點及特殊處說明如下,供大家參酌:
1.本件檢察署原已為不起訴處分,經病家向高檢署提出再議也被駁回,所以在10日內他們又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的聲請。
特別的來了:上述案件經地檢,高檢都不起訴,告訴人可再額外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的狀況,從91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後,成功地讓法院再開庭審理的機率,連萬分之一都不到,很難成功。這件是版主看過第二件,但共通點是,都是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先告訴大家這點,所以法官才會在判決一開始載明:經本院裁定准予交審確定後,視為提起公訴。
2.再者,本案分別由法醫研究所和中山大學鑑定死因,前者認係溶脂手術後出現心血管疾病發作死亡,後者認係肺栓塞,由此小地方可見雙方攻防之精彩!因為:
雖然二個都是抽脂手術常見的併發症,但是關鍵在於,若是肺栓塞,因它術後較難發現,且也沒有一定的時間進程,所以就算醫師有做到術後監測病人狀況,也難避免!如此就較無:應注意,未注意的狀況。且醫審會表示:此二者他們無法確定為何。
大家注意!此時在實務上法官大多會採法醫的見解,因為法官認為法醫是直接接觸,觀察鑑驗標的(即大體)作為其鑑定判斷的依據。所以本案法官認定死因是溶脂術後併發心血管疾病。
3.而因術後25分鐘,醫師僅和他打招呼,詢問,見無異狀,即讓病人出院。然於出院後3個小時其生命徵象之變化進程即已惡化嚴重,且在此時間內病人均在休息睡覺,並無其他事故或從事劇烈運動,又非瘁死,因此法官認定病人因抽脂手術產生的出血,引發血氧濃度過低之缺血程度,進而誘發心肌梗塞,在本件手術完成時即已開始,而因病歷中,病人術前術中術後之生命徵象數據毫無記載,醫師又只有以和病人交談,目視之方式觀察,法官實無法認定醫師沒有過失。
4.自本案再提醒大家:
A .千萬不要說,上次他抽脂也是這樣啊!
因如此只會更令法官感覺你在迴避本次事件的陳述,還認為你都沒手術紀錄,對抽脂手術之執行均未持謹慎的態度。
B .一般牙醫,醫美診所手術都較簡略。在此建議大家,起碼術前術後檢測病人的生命徵象紀錄,或手術施打麻藥的計量等要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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