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有遭負面報導及被刊登照片者,可參照本案例訴請賠償!
一、此為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二審判決(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特別處在於:原告是新北地院的法官,他在審理一性侵案被告是否應羈押時,判斷嫌犯應無逃亡串供之餘,所以裁定交保。而蘋果日報卻報導:「因法官輕信嫌犯你情我願的說詞,而以5萬元縱放惡狼」,本件法院認為如此會使讀者對原告產生認事荒謬,審判不公之負面觀感,且非本於合理查證而為,乃屬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故判決該記者,蘋果日報需連帶賠償該名法官40萬元。
二、蘋果日報又在之後2次的報導中刊登原告的照片,並於下方用較大字體註記「恐龍法院」,「腦殘法官下台」字樣,本件法官以下列4理由,認定蘋果侵害原告的肖像權,判決需賠償20萬元:
1.司法人員並非公眾人物,他承辦的案件固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然其外貌如何,與交保裁定之作成是否妥適並無關聯性。
2.這點也很重要:縱然蘋果主張原告的照片是自公開網際網路轉載,然也不表示原告同意第三人得任意以原使用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不當使用其個人肖像。
3.刊登照片的目的,在於使社會大眾將原告與「恐龍法官,腦殘法官」之形象產生不當連結,無助於民眾對報導內容事實之瞭解。
4.兼以蘋果日報之市占率高,照片又可透過連結蘋果日報網頁供不特定人瀏覽,則原告肖像權遭受侵害之情節,實屬重大。
三、結論:自本件高院更審判決可知:
1.上述判決媒體應賠償該名被報導法官的理由,在各位醫護朋友因醫糾案件被報導,照片被刊登時,皆可爰引適用,請求肖像權之損害賠償。
2.提告的對象,除了記者和報社以外,本件法官認為總編輯對於照片與內容之連結是否妥適,如何放置,理應有審核督導之權,故判決總編輯也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最高法院發回的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
最高法院發回的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