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

病患急診出院後2小時,檢查報告確認急性闌尾炎,醫院未通報,二審改判醫院賠償164萬元?


病患急診出院後2小時,檢查報告確認急性闌尾炎,醫院未通報,二審改判醫院賠償164萬元?

一、此為衛福部桃園醫院發生於100年的案例,刑事部分也發回續行偵查開了2回合,後係不起訴處分。而民事部分101年打到1058月,一審判醫院和醫師勝訴,至高院二審(案號:高院104年度醫上字第18),醫師們仍被認定無疏失,勝訴,而醫院方面,二審則以債務不履行判決需賠償死者之子150萬元精神賠償及148千之喪葬費和醫療費用。

二、此案例二審判決理由就醫師無過失和醫院未善盡醫療義務而判賠,有詳盡的說明:

1.二名急診醫師於隔日9:40檢查完畢,電腦斷層掃描病人無主動脈剝離,按壓病人腹部無反彈疼痛,腹部柔軟,均非急性闌尾炎之典型症狀,且出院前覺得膀胱還痛,急診醫師亦有會診泌尿科醫師,並開立藥物舒緩,法院因而認定,二名急診醫師就病人當時膀胱前方之下腹痛症狀已為必要相當之醫療處置,故其等依臨床判斷未診斷出急性闌尾炎並無疏失。

2.醫院部分,放射科醫師檢查報告在病人離開急診2小時後,於11:29確認c t檢查結果符合急性闌尾炎,醫審會認倘有緊急通報,尚有機會召回病人及時治療。故桃園醫院未為通知的不作為,不論其他醫院是否將急性闌尾炎列為需緊急通報之情況,乃係未依債之本旨所為之給付,致病人因盲腸炎破裂引致腹膜炎造成敗血性休克而死亡,故需負賠償責任。

三、本案二審判決理由中,有下列可供大家注意和日後訴訟攻防使用:

1.因雙方爭執點有一項,在於病人自診所轉診到桃醫時,有無主訴腹痛。判決特別提到:在診所的護理評估紀錄中有胸痛及腹痛症狀,故即便主訴欄中未載明病人自己有主訴腹痛,但診所的護理評估紀錄裡,護理人員有寫到,所以不要輕忽:到院前,前手診所或醫院的護理評估紀錄。

2.病人經檢查有哪科的症狀,急診醫師即需照會該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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