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 星期一

病人第一次看診主訴之記載常是勝敗關鍵的小細節!

 

病人第一次看診主訴之記載常是勝敗關鍵的小細節!

一、此為104年發生之案件,病人先是因咳嗽,喘到診所看病,之後轉診到台南醫院新化分院,當天於輸血後5小時死亡。家屬主張醫師對病人可能之心肌炎症狀未進行任何處置,護理師未注意病人輸血後有無異狀,故病人之母及其2名子女連帶要求醫院及醫護人員3人賠償逾1千萬元。

歷經刑事不起訴,再議後106年被駁回確定。民事求償部分從105年纏訟至109(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01),然醫院及2位醫師,1名護理人員一審即獲勝訴判決,最後病家還提出再審之訴。

二、本件醫師能全身而退原因在於病人從診所轉診而來時,主訴是:咳嗽,貧血,喘,然其最後死亡原因係「右下肢靜脈血栓造成的肺栓塞」。因此法院認為:

1.被告之急診醫師在呼吸胸膛科轉診後不到60分鐘之時間內,即取得血液檢驗報告,嗣後開始輸血並無違反醫療常規。

2.再者,醫審會報告亦指出,肺栓塞之症狀,易猝死,其血栓之來源,幾近全部來自下肢或骨盆之深部靜脈血栓,而病人到院及在急診時均無四肢腫脹或疼痛之情況,因此法官認為病家主張病人因急診醫師輸血排斥造成不良反應而發生下肢深部血栓等,「尚屬無據」。

3.由上可見,病人初診或從診所轉診時的門診主訴,或者在急診的第一時間病人的生命徵象記載,往往是斷絕因果關係的有力證據。

三、附帶一提,此病家列為被告之護理人員並非當日實際照顧病人之人,僅係負責護理紀錄之人,若刑案獲不起訴時即提告誣告,以戰止戰,或許就不會有後面長達數年,歷經3審,再審的纏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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