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

下民事上訴第三審的一些特色,和一,二審不同之處!



藉昨日引起震撼的3300萬話題,跟大家介紹一下民事上訴第三審的一些特色,和一,二審不同之處!
1.
這件上訴金額大於150萬元,可以上訴。然有時因上訴費用過高的考量,可只就部分金額上訴。2 .因第三審是不開庭,就二審判決違背法令處上訴,且全台只有一間!因為是屬法律中的法律,所以一定要委任律師寫,以免最高法院法官審理過久!3.如果打贏,也只有第三審的律師費可跟對方請求。4.經第三審書面審理後,如成功是發回高等法院由高院開庭審理,再為攻防。如被駁回,即判決確定。5.所謂違背法令,除法條外,還有證據法則,經驗法則。例如,醫審會用五年前之標準,來斷定七年前未放置腦壓器不符常規,此鑑定報告即有誤,而原審不查,竟採用此證據,即有違證據法則之情!

Yuansheng Tzeng 有些醫生會選擇和解
大概也是不想到法庭碰運氣

3.22 22:41 ·

醫界同盟 三審定讞後,案件即確定;如再想翻案,要提再審,但要件更嚴格不易。


醫界同盟 Tzeng說的沒錯!但是,還是建議盡量不要在未進入訴訟階段就和解,如此會讓病人,家屬食髓知味!


Mj Tsai 問題是當事人可能沒想到guideline制定時間上的差異?


醫界同盟 樓上蔡兄說的是!因此,如在一,二審院方及醫師皆未主張此點,則以此上訴後,對方可能就會答辯:此為新攻防方法!唉。


醫界同盟 因為民事案件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也就是當事人需主動提出攻防方法,法院始能審酌。

3.22 22:54

程X 在醫糾的案件審理中,困原告被告"子彈"不同,故法院對醫師克有較高的義務,大部分醫療專業的說明,身為原或被告的醫師,皆有說明義務。
所以有時答辯都是醫師要回答,相對人若認你所攻防之點非他所能答,在一般訴訟可能是你占上風,但在醫糾可不一定!有可能你所攻防之點,全都歸你答,致使自己易暴露在矛盾之中,對醫師較不利,須謹慎!


醫界同盟 謝謝樓上的提醒!的確,法院通常會課與醫師較高之說明義務。
然在本案中,因有三次鑑定報告,所以此為主要攻防征戰之處,因此較無這方面的問題。


Wu Shao Chun 所以此案外案應是三個神外大老一致的想要修理這位新聞英雄的晚輩?


醫界同盟 好像有點這個味道。


CoCo Hsiao 告知後同意跟舉證責任轉換是兩個不太一樣的觀念:前者主要著眼於醫師在進行侵害身體完整性或是功能性的治療前,應該要在充分的說明下得到病患的同意來阻卻違法,後者則是訴訟程序上攻守位置的轉換,但都是醫療爭議案件中醫師應該要特別注意的趨勢。
一般來說,在民事侵權案件中,是由原告(即受損害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去證明因被告(即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之發生,以及損害與被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修法後的民事訴訟法考量所謂武器平等原則,有舉證責任轉換的規定。以醫療爭議案件為例,越來越多判決將舉證責任轉由被告負擔--要由醫師去證明自己無過失(其中包括了醫療行為是否合乎一般醫療常規、過程中是否盡到告知後同意),而非單純由醫事審議委員會裁定是否有疏失。有句法諺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舉證責任轉換,是繼無過失責任的判決(還好醫療行為已經被排除在消保法第七條外了)後對醫師陷入醫療爭議時最可怕的責任負擔。

3.23

醫界同盟 非常感謝樓上尤美和co co針對說明義務和舉證責任的詳細補充!是的,舉證責任轉換對身陷醫糾風暴者來說要更小心!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即便轉換,我輩方之律師仍可針對:轉換後的舉證項目,範圍作攻防!加油!

3.24



2012.3.21

醫院及醫生連帶判賠三千三百萬元,急重症醫療恐將加速崩毀!大家注意!
相信今天看到這個新聞,都心有戚戚焉。此案歷經三次鑑定,一審台中地院的判決就長達數十頁。
告訴大家一下,其實第一次鑑定中,有對醫生有利的意見,法院卻花了不小篇幅去解釋不採的原因!再者,之後有轉院到榮總,因此,縱使未植入顱內壓觀測器,是否即可據此即認定醫生之行為,係造成病人腦部損害之原因,即有待商榷。也就是說,三次鑑定報告內容甚多,其中有不少敘述,並非用絕對的詞句,因此,現如上訴最高法院,應就:法官以推定方式適用某項鑑定意見,以及:為何僅適用不利於上訴人即醫生,院方等為攻防重點!
還有,本案會判高達三千多萬,父母二人的精神賠償僅120萬,絕大部分是:1.看護費一年80萬,依平均壽命算到75歲,共502.喪失勞動能力(因他非死亡),以最低工資19000算四十年,加起來才會到數千萬元。併此告知。

簡X 如果一切順利治療,病患有辦法復原到可以工作程度嗎?就算有立即去進行第二次開顱手術,病患也有可能已經是嚴重腦傷無法工作啊


Vivian Li 我不准念醫學院的兒子以後選婦產科,
因為現在墮胎拿小孩拿到不像話
現在再加一科急症科,
因為我們賠不起~


姜X ....有紀隆輝打司機也只賠了三百萬....


賴X Vivian Li,是要妳兒子改讀法律系可能會好一點喔


醫界同盟 回簡兄,重點就在:法院的邏輯和醫界的差別!因為他審理的,就是現在的狀況;然後,依審理的程序,因醫審會認定有疏失(法官認為),所以,就進入:哪些項目可以請求?請求數額?標準等階段,然後套用法條,判例,即得出判決結果。
所以,法官沒有反推,假設的權利。


Wayne Liu 其實這些賠償金的加總 不應該由醫方100%承擔 因為如果患者不接受治療本來就會產生重傷害或死亡的結果 所以傷害-重傷害的結果是可預期的 而醫師或醫院所為的醫療行為並非導致患者癱瘓的直接原因 所有醫療行為也並非創設該癱瘓進程的主要行為 車禍本身才是 而患者本身駕駛不當而撞樹 自己本來就須負擔部分而且是超過50%的過失責任 怎麼可以把用霍夫曼公式算出來的金額 100%要醫方完全承擔?如果要以這個總計金額賠償 那最多也只該賠這個金額的49


醫界同盟 回樓上劉兄:大家都很憤慨,我也是,但是如我上面所述:就是有接受治療。
因此,我建議本案的爭執點在於:1.三次鑑定報告中有利部分為何高院未採?顯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2.就算沒裝該儀器,不能自行主觀推定即與病人最後之狀況有因果關係!


醫界同盟 還有,最最最重要的就是:除..化!因為只有如此,當對方提民事賠償時,需先拿出裁判費,像本案,他們如要三,四千萬,就要先給三,四十萬給法院!


黃X 乾脆以後那種要死的就不要治了 救活人還要賠更多 鬼島法官!!


Wayne Liu 可是刑事訴訟法上才有罪疑唯利被告原則 在民事訴訟上似乎比較難找到類似的情形 而且僅對高院未採鑑定報告中對被告有利之點做為指稱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的理由 恐怕會被高院以法院的自由心證給擋掉而且稍嫌薄弱了點 有點棘手!


醫界同盟 劉兄說的甚是!很詳細!感謝。不過,小小說一下,在醫生這種業務過失致傷或死的罪,法院實務上通常都是以醫審會鑑定結果為據,故幾乎是一翻兩瞪眼,沒有什麽罪疑為輕原則適用的餘地,學術上較會被討論。
此外,上訴最高法院的案例分析,在事務所處理上,本就必須詳細閱讀,研究一,二審所有開庭筆錄,對方書狀及證物,才能好好寫!而在此只是先提出一個理由爾!


莊X 不知道在沙童急診有無任何醫師提及顱內壓監測器??如果有但是家屬沒同意(因為監測器可能是自費項目)...............how to juldge??

3.21 16:38

Jeremy Lan 這就是莫名其妙地在刑法上的"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共犯
卻用在民法上?
法官的書唸到?
民法上明明有"與有過失"
這個人去撞樹就是與有過失
~


王X 請問,有無判決書可供參考


Yen-Ling Cheng 急重症醫院不少間耶.....不想走長期照護,就會走急重症醫院


陳X 號召上街頭吧!忍不下去!


Jia He Lin 這個案例的費用計算應該源自『口蹄役的那個因為插管成植物人』的那個案例算法~
此例若定讞,以後只會有源源不絕的類似求償案件~!!


醫界同盟 回小強兄:今天查詢台中高分院,尚無判決,應該是剛宣判!


蕭X 給醫界同盟的網友們:大家都討論很多,也很是氣憤, 我想關醫界覺醒團結是不夠的, 護理界, 藥師界,社會各界,政府,法律界,,,不然台灣只有會越向下沉淪, 請大加抽空前來投一票, 表達一下憤怒! 哀痛司法判決-聲援童綜合醫院腦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李明鍾--未測腦壓害癱 名醫判賠3341
http://www.facebook.com/events/345410532161358/


3.21 10:00

醫界同盟 感謝大家熱心的補充,討論!


Jeremy Lan 民法在填補損失
就算是第二次ICH有錯
頂多也只能填補到GCS8分的賠償
怎麼會當作是GCS15分的賠償呢?
法官連最基本的法理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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