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4日 星期二

二審遭台南高分院判賠案,顯有逾越民刑分立之嫌!


台南新樓醫院,二審遭台南高分院判賠案,顯有逾越民刑分立之嫌!~系列一~
此判決一出,引起醫界震撼,大家多把焦點放在:沒有做心臟超音波手術,為什麼有過失,且刑案已不起訴確定,怎麼還判賠等等,本文不贅述。茲從攻防及實務面,先後提出二則供參酌:
民庭第二審的程序,重頭戲有二,一為對方若提出一審沒提過的新理由,稱為「新攻擊防禦方法」,可請法院程序上駁回。
第二,就是爭點整理,這是二審程序一開始要做的,也就是雙方各自提出爭執,不爭執事項,然後法官在第一或第二次開庭時做整理。此部分,比後續實體辯論更重要,因為是劃出可爭辯的範圍,而從法官敘述的文字,更可看出其初步立場。
如本件,法官記載的不爭執事項()(十一)中,均用:“…xx檢查,並 無 所 獲…”,即要小心,斷不可因六次鑑定無過失即掉以輕心

再者,本件最令人震驚者在於,刑事判決所為認定,為民事訴訟裁判時,固可不受其拘束,此部分最高法院也有做成判例;但是綜觀近年的醫糾案件,雖然亦有不少刑事不起訴,無罪確定,且也經過醫審會n次鑑定醫療行為無過失,也判賠的
但是,請注意!!大部分上述那些仍判賠的案件,民事庭法官針對:醫療行為本身無過失此部分,刑事庭的判定,他們還是受拘束,不會逾越此部分,自己又重新就醫療的行為重新審查有無過失。也就是說,大部分刑案沒事,而民案仍判賠的法官,他們多是以:侵犯病人或家屬的知的權利,治療選擇權等,造成的精神損害,判決賠償!
但是,本件法官竟是就二位醫師當時當下的,經醫審會認定的行為,重新,自為研議,詮釋,認為有疏失,故判賠的項目,與被告醫師被判刑事有罪者相同!!而非僅有精神賠償!如此實已有過度逾越民事獨立審判原則之嫌

 

Chun-Yu Lin 想用主張對方在二審提出一審沒提過的新理由,即「新攻擊防禦方法」,然後請法院在程序上駁回,這是沒用的,雖然民訴法中有這一條規定,但有實務經驗便知,沒有法官在理這個的,還是必須回歸事實面上的辯論。有一句話送給板主,法官都是先決定要怎麼判,再來找判決理由。


醫界同盟 回樓上的話,版主其實是在介紹二審開庭有兩個重點第二個才是本案的焦點,至於第一點,只是在單純敘述跟本案無關不好意思。




Chun-Yu Lin 現在這種刑事無罪或不起訴,但是民事判賠的案件好像越來越多.......


醫界同盟 林兄說的是但是其實大部分民庭法官,都是用:病人與醫院間的委任關係,醫師是履行輔助人,而用債務不履行來判精神賠償。而不是再自己重新認定,醫療行為本身有疏失


X  看不懂。只覺得心寒


Chun-Yu Lin 『從法官退休轉任律師的蘇清水表示,醫審會鑑定只供參考,過去法官多會採信鑑定,現在法官「會用同理心來審理」;部分醫師認為,法官不採信鑑定結果而判醫師敗訴,會讓醫療環境惡化。』其實整篇判決文寫什麼、醫審會怎麼鑑定都不是重點,這段話才是重點 !!

讓大家看看是誰 硬要判攔截死亡進程的人賠償


病人的逝去誰都不樂見
但是硬要判攔截死亡進程的人賠償
讓大家看看是誰:

臺南分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0,,35
【裁判日期】 1020903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字第35
......
中 華 民 國 102 9 3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

再者,本件最令人震驚者在於,刑事判決所為認定,為民事訴訟裁判時,固可不受其拘束,此部分最高法院也有做成判例;但是綜觀近年的醫糾案件,雖然亦有不少刑事不起訴,無罪確定,且也經過醫審會n次鑑定醫療行為無過失,也判賠的
但是,請注意!!大部分上述那些仍判賠的案件,民事庭法官針對:醫療行為本身無過失此部分,刑事庭的判定,他們還是受拘束,不會逾越此部分,自己又重新就醫療的行為重新審查有無過失。也就是說,大部分刑案沒事,而民案仍判賠的法官,他們多是以:侵犯病人或家屬的知的權利,治療選擇權等,造成的精神損害,判決賠償!
但是,本件法官竟是就二位醫師當時當下的,經醫審會認定的行為,重新,自為研議,詮釋,認為有疏失,故判賠的項目,與被告醫師被判刑事有罪者相同!!而非僅有精神賠償!如此實已有過度逾越民事獨立審判原則之嫌

 



女大生車禍纏訟10年 二審逆轉判醫疏失

·         2013-09-14 01:38 

·         中國時報【洪榮志/台南報導】

     林姓女大生搭同學機車出車禍,造成罕見的延遲性心包膜腔出血及填塞。台南市新樓醫院2醫師沒有及時發現,致延誤死亡。纏訟10年,醫審會6度認定醫師並無違背醫療常規,1審也判無罪,但2審卻以未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顯有過失,大逆轉判賠230萬元。

     2審指出,林女從上午958分開始持續血壓下降,甚至量不到血壓,2名醫師都沒有積極尋找出血來源,連心臟超音波都沒做,直到晚間630分突然呼吸停止,量不到血壓,720分才會同心臟科醫師檢查,發現有心包膜填塞。林家930分雖轉送成大醫院緊急開刀,但為時已晚,2天後終因中樞神經衰竭、腎衰竭不治。

     法官強調,林女轉送成醫手術僅15分鐘即將心臟裂痕縫合,卻因延誤發現休克太久,致回天乏術;如果能即時發現而未延誤10多小時,對方未必會死。醫師疏忽沒有即時做全身檢查或會同心臟科醫師做心臟超音波檢查,顯然有醫療上的疏失。

     21歲的林女於民國901121日上午6時多,搭乘同學的機車不慎撞上電線桿,騎車同學當場死亡,她也因強烈撞擊,有頭部外傷、胸及腹部撞拉傷、骨盆腔骨折等傷勢,一度昏迷,當天上午652分被送到新樓醫院急診。

     事後,林家告官求償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合計430萬元,但因醫審會6度認定,醫師的醫療處置沒有違背醫療常規,除刑事部分檢方不起訴確定外,民事部分1審也判決林家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