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4日 星期二

二審遭台南高分院判賠案,顯有逾越民刑分立之嫌!


台南新樓醫院,二審遭台南高分院判賠案,顯有逾越民刑分立之嫌!~系列一~
此判決一出,引起醫界震撼,大家多把焦點放在:沒有做心臟超音波手術,為什麼有過失,且刑案已不起訴確定,怎麼還判賠等等,本文不贅述。茲從攻防及實務面,先後提出二則供參酌:
民庭第二審的程序,重頭戲有二,一為對方若提出一審沒提過的新理由,稱為「新攻擊防禦方法」,可請法院程序上駁回。
第二,就是爭點整理,這是二審程序一開始要做的,也就是雙方各自提出爭執,不爭執事項,然後法官在第一或第二次開庭時做整理。此部分,比後續實體辯論更重要,因為是劃出可爭辯的範圍,而從法官敘述的文字,更可看出其初步立場。
如本件,法官記載的不爭執事項()(十一)中,均用:“…xx檢查,並 無 所 獲…”,即要小心,斷不可因六次鑑定無過失即掉以輕心

再者,本件最令人震驚者在於,刑事判決所為認定,為民事訴訟裁判時,固可不受其拘束,此部分最高法院也有做成判例;但是綜觀近年的醫糾案件,雖然亦有不少刑事不起訴,無罪確定,且也經過醫審會n次鑑定醫療行為無過失,也判賠的
但是,請注意!!大部分上述那些仍判賠的案件,民事庭法官針對:醫療行為本身無過失此部分,刑事庭的判定,他們還是受拘束,不會逾越此部分,自己又重新就醫療的行為重新審查有無過失。也就是說,大部分刑案沒事,而民案仍判賠的法官,他們多是以:侵犯病人或家屬的知的權利,治療選擇權等,造成的精神損害,判決賠償!
但是,本件法官竟是就二位醫師當時當下的,經醫審會認定的行為,重新,自為研議,詮釋,認為有疏失,故判賠的項目,與被告醫師被判刑事有罪者相同!!而非僅有精神賠償!如此實已有過度逾越民事獨立審判原則之嫌

 

Chun-Yu Lin 想用主張對方在二審提出一審沒提過的新理由,即「新攻擊防禦方法」,然後請法院在程序上駁回,這是沒用的,雖然民訴法中有這一條規定,但有實務經驗便知,沒有法官在理這個的,還是必須回歸事實面上的辯論。有一句話送給板主,法官都是先決定要怎麼判,再來找判決理由。


醫界同盟 回樓上的話,版主其實是在介紹二審開庭有兩個重點第二個才是本案的焦點,至於第一點,只是在單純敘述跟本案無關不好意思。




Chun-Yu Lin 現在這種刑事無罪或不起訴,但是民事判賠的案件好像越來越多.......


醫界同盟 林兄說的是但是其實大部分民庭法官,都是用:病人與醫院間的委任關係,醫師是履行輔助人,而用債務不履行來判精神賠償。而不是再自己重新認定,醫療行為本身有疏失


X  看不懂。只覺得心寒


Chun-Yu Lin 『從法官退休轉任律師的蘇清水表示,醫審會鑑定只供參考,過去法官多會採信鑑定,現在法官「會用同理心來審理」;部分醫師認為,法官不採信鑑定結果而判醫師敗訴,會讓醫療環境惡化。』其實整篇判決文寫什麼、醫審會怎麼鑑定都不是重點,這段話才是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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