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看守所張姓醫師被控:未替病患抽血檢驗,至病人死亡而被判刑6個月!(高刑101年度醫上訴4號)
此案在桃園地院一審(99醫訴1號)之判決理由,已令人稱奇,豈料二審高院幾乎全部延用,特說明如下,以供參酌:
1.一,二審判決理由中謂:「…故不論被害人中途是否曾經急救而一度生命跡象穩定,都無法排除低血鉀症與被害人死亡間的因果關係」,觀諸上述短短數句,即已自相矛盾,而違反罪疑唯輕原則!因為,既然經急救後生命跡象一度穩定,則被害人於數周後之死亡,就算與低血鉀症有因果關係,也不得即認為,等同於與:張醫師當日的行為,不行為有因果關係!
2.最匪夷所思的,是這段理由:「即便被害人經被告治療前後,尚看過監所內其他醫生…但“最 多“只能說其他醫生未予治療的行為,與被告未予治療的行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此係累積的因果關係,而非中斷的因果關係」!蓋:
既有其他醫師的診療行為在後,為什麼不是中斷的因果關係?還用“累積的因果關係”?二審似亦覺不當,有刪掉此句話。更讓人傻眼的,這是刑案,竟出現“最多只能說”,這種推測認定,推論詞彙…更是大大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如有上訴第三審,好好加油!
此案在桃園地院一審(99醫訴1號)之判決理由,已令人稱奇,豈料二審高院幾乎全部延用,特說明如下,以供參酌:
1.一,二審判決理由中謂:「…故不論被害人中途是否曾經急救而一度生命跡象穩定,都無法排除低血鉀症與被害人死亡間的因果關係」,觀諸上述短短數句,即已自相矛盾,而違反罪疑唯輕原則!因為,既然經急救後生命跡象一度穩定,則被害人於數周後之死亡,就算與低血鉀症有因果關係,也不得即認為,等同於與:張醫師當日的行為,不行為有因果關係!
2.最匪夷所思的,是這段理由:「即便被害人經被告治療前後,尚看過監所內其他醫生…但“最 多“只能說其他醫生未予治療的行為,與被告未予治療的行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此係累積的因果關係,而非中斷的因果關係」!蓋:
既有其他醫師的診療行為在後,為什麼不是中斷的因果關係?還用“累積的因果關係”?二審似亦覺不當,有刪掉此句話。更讓人傻眼的,這是刑案,竟出現“最多只能說”,這種推測認定,推論詞彙…更是大大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如有上訴第三審,好好加油!
黃X燦 抱歉,可以請版主多解釋一下第一點的部分好嗎?謝謝。
原文的意思是否是指不行為和低血鉀症之間不具因果關係?
看不大懂,抱歉。麻煩版主多解釋了,謝謝^^
則被害人於數周後之死亡,就算與低血鉀症有因果關係,也不得即認為,等同於與:張醫師當日的行為,不行為有因果關係!
原文的意思是否是指不行為和低血鉀症之間不具因果關係?
看不大懂,抱歉。麻煩版主多解釋了,謝謝^^
則被害人於數周後之死亡,就算與低血鉀症有因果關係,也不得即認為,等同於與:張醫師當日的行為,不行為有因果關係!
醫界同盟 回黃兄的話,一,二審的此段邏輯是:
被害人的死亡,與低血鉀症間“不排除”有因果關係,因此,張醫師13號當日未做抽血檢驗,致未能“即早”發現病人有低血鉀症,所以,未避免或延後病人的死亡-→所以病人的死亡和張醫師25天前,未做抽血檢驗,有 因果關係…唉
被害人的死亡,與低血鉀症間“不排除”有因果關係,因此,張醫師13號當日未做抽血檢驗,致未能“即早”發現病人有低血鉀症,所以,未避免或延後病人的死亡-→所以病人的死亡和張醫師25天前,未做抽血檢驗,有 因果關係…唉
黃X燦 看懂了!感謝解釋^^
王X恂 多做 多 錯 少做 少錯 不做 不錯 是嗎?
醫界同盟 回樓上朋友的話,其實不用那麼氣餒…
本件的法官論理實在是…令人…大開眼界!
近年來較多有些誇張,牽強的判決,大多是民案,有關精神賠償的問題…
而刑事本身仍多遵守:罪刑法定,罪疑唯輕原則…
本件的法官論理實在是…令人…大開眼界!
近年來較多有些誇張,牽強的判決,大多是民案,有關精神賠償的問題…
而刑事本身仍多遵守:罪刑法定,罪疑唯輕原則…
Yen-yu Hsiao 那有法官有排除其他更有可能的原因了嗎????
如果沒有的話,那其他更有可能的原因不是更有可能嗎??
Yen-yu Hsiao 法界的養成教育沒有修過統計學,對於統計學結果的誤用往往會有令人瞠目結舌的結論。
吳X韋 台灣的法律法官律師。。唉。再也沒有像狄仁杰此號人物了
程X美 這種推論在判決中不少見,反正法官心証要你負責,理由就會一直繞著這個決定鋪陳~~無論如何,峰迴路轉,就是有罪~~
周X豆 若第一段舖陳站的住,那頂多是多拉幾個醫生一起下午海罷了
醫界同盟 其實在本案中,攻防的焦點,不應一直放在:張醫師沒做抽血檢驗有無違反醫療常規…
而是應一直咬住:張醫師之後,還有許多因素,其他人的行為,不行為,故,他的行為與死者之死亡間無因果關係就好
而是應一直咬住:張醫師之後,還有許多因素,其他人的行為,不行為,故,他的行為與死者之死亡間無因果關係就好
醫界同盟 因為,詢問醫審會的聲請事項,大多是辯護人具狀陳述,聲請的。
所以不要一直囿於固定,只在小前提方面的問題,而是用法律要件的邏輯去化繁為簡,就好。
所以不要一直囿於固定,只在小前提方面的問題,而是用法律要件的邏輯去化繁為簡,就好。
梁小寶 咬死他??是嗎?
有夠跨張的。
有夠跨張的。
周X豆 換言之,患者是自然死亡……,若是能說服法官,患者因……因素而引發衰竭,病該終已,那所有診療過的醫療人員都可平安下莊
醫界同盟 樓上的豆豆和尤美都好厲害!沒錯。
梁X寶 難啊!
要嗎,有罪
要嗎,無罪。
判決出來,一定是這樣的劇本。
要嗎,有罪
要嗎,無罪。
判決出來,一定是這樣的劇本。
周X豆 大家或許應換個角度,置身於法官立場,如何擺平“已死亡”的家屬對其親人之“不捨”,舉證之置換,讓這擺平的責任落在醫療人員的身上,所以要就在一開始便把起訴的門檻提高……像台中醫法合作模式……檢察官要求先調節……;否則被告的醫療人員祇好去求神了!
醫界同盟 在這和大家釐清一下觀念,也才知道為何會認為本判決有重大違誤。
舉證責任轉換此問題或原則,是在民事賠償案件中才有。
本案是刑案,所以版主所論究的,是刑事認定,審理的原則,通常刑庭不會出現類此推論判決…
舉證責任轉換此問題或原則,是在民事賠償案件中才有。
本案是刑案,所以版主所論究的,是刑事認定,審理的原則,通常刑庭不會出現類此推論判決…
吳X鴻 總統不理正當法律程序 不要想司法界實務上和法理會一致 這就是法律人愛賣弄
Tuck Wang 生病的人。死的原因百百種。找出更多其他可能死亡的原因。比方說積習。或者是其他慢性病造成的併發症。或者是否有生活作息不正常。等等其他可能造成死亡的直接或間接因素。
王X恂 看 來 這位 張 醫 師 又 要 移 民 了,
何X榮 律師的辯護功力很重要
蘇X暉 為什麼不引用-周星馳威龍闖天關-張小四的例子?!
Smart Jade 每個都檢查健保不倒才怪!!
伊X媱 感覺看新聞的人比法官還懂法律.比醫師還懂醫學....那那些所謂的專家讀那麼多書那些專業的知識都被評論的一文不值...那還需要教育下一代嗎?.......可笑
John Lin 如果用「實質影響力」可能會判六十年!
王X恂 有 些 祖 傳 秘 方 是 許 多 專 家 所 讚 嘆 ! 的 。也 有 這 麼 一 句 話 [ 久 病 成 良 醫 ]。
鋼X人 書讀那麼多的醫生及法官真的不是生活在台灣吧!
羅X成 為何不提前去跟法官求情。有條有理,條條是裡。(嘿嘿嘿!!提著金條啦)
10月21日
0:34
王X碩 要截斷因果關係力量要夠強
10月21日
李X志 這是“蝴蝶效應”嗎? 我那天健檢幫病人抽血,半年後病人死亡,是不是要算在醫師頭上?!
10月21日
謝X勳 我們都是在刀口上討生活, 不知那一天輪到我們?
10月21日
王X恂 樓 上 的 樓 上 不 過,我 遇 到 了 好 法 官 , 不畏 惡 勢力 伸
張 正 義。是 藍 家 偉 法官 整個 團 隊 既 年 輕 又 有 迫 力,能 明 辧 是 非 分善 惡 喔;我 不 惜 身 命 去 當 證 人,如 果 又 遇到
了 怕 事 的法 官 ,可 能 已 經 殉 道 了,因 為 那 個 團 隊 解 救 了 許多 苦爛
10月21日
王X恂 [
追 根],[ 究 底 ] 勿 忘 枉 勿 縱 , 效 法 上 面 的 團 隊 千 萬
不 能 隨 便 找 個 代 罪 羔 羊 了 事。如 果 每 個 真 像 多 能 浮 上 台 面 ,鐵 定 可 以 減 少 暗 室 虧 心 的 造 罪 哦。
10月21日
陳X琦 病人的死因真的是「低鉀」嗎?
他如果過去有多次因為「低鉀」-->「心律不整」-->其他醫師救回-->「低鉀」做為「競爭性死因」的可能性才會大增-->這樣,才能怪罪這位醫師「數周前」沒有抽血檢驗。
他如果過去有多次因為「低鉀」-->「心律不整」-->其他醫師救回-->「低鉀」做為「競爭性死因」的可能性才會大增-->這樣,才能怪罪這位醫師「數周前」沒有抽血檢驗。
10月21日
李X興 醫師是專業,對醫療行為是專家,法官對醫療行為是外行,台湾司法最可怕的是以外行審内行,又自以為是,枉顧專業實務的極限,以及不得不然的行為,起訴判刑對一個專業醫師的打擊有多大,致醫療熱忱的消失,能不小心,判決不依證據,用推理,非刑事所應有
10月21日
李X興 刑事被告有不自證已罪之權利,有否醫療疏失,應由原告舉證,原判決書原文未完,很難評論
10月21日
吳X剛 這位醫師不能入境日本了…
10月21日
張X湖 請檢察官法官提供證據,證實張醫師給予看病時,病人有低血鉀症且沒有給予適當之處置。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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