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高雄分院就郭醫師未做進一步檢查,判處醫師六個月刑責案,以民事思維“人格權被侵害”判刑??
細譯判決理由,實令人驚詫莫名…
1.首先,病人於97年間曾經久咳不癒,看病23次,做過胸部X光片檢查,當時左下肺有白色陰影,而98年12月間因肺癌死亡,如此,即反推:當初97年3到5月間,未讓病人做進一步檢察,有疏失,違醫療常規?
2.最重要的是,縱使醫審會鑑定,認為醫師於98年3月病人再看診時,未於X光片判讀完後,發現狀況再做其他檢查此部分,確有違醫療常規,然而本件是刑事,依罪疑唯輕,罪刑法定原則,誠如被告答所言:本案並無證據顯示病人於97年間已有肺癌,亦無法認定即使提早為病人施作電腦斷層,即可避免死亡,亦即:被告醫師的疏失,違背常規,或有民事賠償之責,但是,與被害人98年12月之死亡,並不見得就有因果關係!
3.最令人無法接受者,係刑事判決,竟出現“人格權中之生命權”,“嚴重損害被害人關於存活機會之生命法益”等全然民事案件之認定理由,字眼!進而據此推論:被告之行為與病人之死亡有因果關係??顯有重大違誤!
4.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本件與對方和解,仍被判刑?照理可宣告緩刑,法官卻以:在審理期間家屬未原諒為由,連緩刑都不准?如此可見,日後若談和解,內容要寫清楚,且請對方出具表明不追究之書面,再給錢!
細譯判決理由,實令人驚詫莫名…
1.首先,病人於97年間曾經久咳不癒,看病23次,做過胸部X光片檢查,當時左下肺有白色陰影,而98年12月間因肺癌死亡,如此,即反推:當初97年3到5月間,未讓病人做進一步檢察,有疏失,違醫療常規?
2.最重要的是,縱使醫審會鑑定,認為醫師於98年3月病人再看診時,未於X光片判讀完後,發現狀況再做其他檢查此部分,確有違醫療常規,然而本件是刑事,依罪疑唯輕,罪刑法定原則,誠如被告答所言:本案並無證據顯示病人於97年間已有肺癌,亦無法認定即使提早為病人施作電腦斷層,即可避免死亡,亦即:被告醫師的疏失,違背常規,或有民事賠償之責,但是,與被害人98年12月之死亡,並不見得就有因果關係!
3.最令人無法接受者,係刑事判決,竟出現“人格權中之生命權”,“嚴重損害被害人關於存活機會之生命法益”等全然民事案件之認定理由,字眼!進而據此推論:被告之行為與病人之死亡有因果關係??顯有重大違誤!
4.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本件與對方和解,仍被判刑?照理可宣告緩刑,法官卻以:在審理期間家屬未原諒為由,連緩刑都不准?如此可見,日後若談和解,內容要寫清楚,且請對方出具表明不追究之書面,再給錢!
劉X琳 救人的現在好像沒救起來,都是救人的錯
等到救人的都不救了……
也就不用救了
等到救人的都不救了……
也就不用救了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前高雄市立民生醫院主治醫師郭恩芳,為久咳不癒的莊姓病患看診,卻疏於注意未及時發現腫瘤,後因與家屬四百多萬元達成和解,被高雄地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傅中勇 看來下次决對不是五大空科......會變成科科都空空如也.....
醫界同盟 案號:高雄地院刑事101年度醫訴字第1號
醫界同盟 雖然有業界人士質疑郭醫師本人之行事作風
但本版就事論事
該民事判決的就該民事判決
怎麼能違反刑法罪疑惟輕,罪刑法定之根本教義??
但本版就事論事
該民事判決的就該民事判決
怎麼能違反刑法罪疑惟輕,罪刑法定之根本教義??
劉X 醫師難為,醫師出走潮又多一項理由。
Yen-yu Hsiao 醫審會成員可以把沒有通過醫師國考的法界人士和社會人士趕走嗎.....難道全醫師的醫審會不能判定傷害或死亡之最有可能因果關係嗎??
陳X國 西醫若真的會「治」病,就不會「致」病了!告吧!告到西醫懂得反省!
Michael Lin 那賣菸的菸商應該全抓去關
Tung-yao Chang 請問樓上,肺癌是西醫致病的嗎?你來試試看功夫如何?
周X良 一日之所需........各行各業皆有難為之處、醫者操生死之行業、雖不能替代老天爺、但也扮演非常重要角色、怎能不慎重。故;醫者自有天命、若一時遇挫折就打退堂鼓、或僅以金錢衡量、那就令人感覺,太可惜了。
楊X松 就醫是看個人喜好 , 不喜就不要去掛號 . 要每次檢查和判斷都要求絲毫不差 , 只有神吧 . 不要再苛求醫護人員了 .
楊X松 看來醫師在判斷病情時 , 不能武斷 , 發現可疑就請患者去大醫院就醫 , 以免吃上 “嚴重損害被害人關於存活機會之生命法益” 的官司 .
Sawa Wu 業務過失致死是公訴罪. 對方不追究,法官還是可以追究
醫界同盟 回樓上吳兄的話,實務上,若和解,可請對方具狀或載明於和解書,請法官從輕量刑…
而且,法官其實工作量也…很大,通常不會那麼積極…
而且,法官其實工作量也…很大,通常不會那麼積極…
醫界同盟 樓上上楊兄說的也是個不錯的建議!
Hungpin Liu 醫師看病有問題,直接建議去法院找法官解決,天殺的!!
蔡X松 又是一個以“結果論”,判斷醫師過失。人死了,就去挖掘“應注意而未注意”,醫師該是個神,凡人都不應該死,只要你去看醫師,就獲得保命符。奉勸各位醫師,看病都要做最壞的打算,不排除這、不排除那!
劉文琳 什麼時候開始,原來人都不會死
死的原來都是醫師的錯
車禍救不起來 醫師的錯
癌症 醫師的錯
所以
全部是醫師的錯
你生病是醫師錯
你車禍是醫師錯
總之
沒醫師就沒錯
死的原來都是醫師的錯
車禍救不起來 醫師的錯
癌症 醫師的錯
所以
全部是醫師的錯
你生病是醫師錯
你車禍是醫師錯
總之
沒醫師就沒錯
迪歐 菸商 酒商 檳榔 塵費工廠老闆 怎不抓去審一審
林X嬌 放棄讀醫學係的人數增多~~
楊X鶴 很多勞保黃牛 專門幫人打這種官司
黃X郎 台灣早已經亂了 套!!
張X宇 *
哎 此案件中 醫鑑會又偽造鑑定書包庇被告醫師 此民事法官明察秋毫
善哉 !!!!!!
啦賽再啦賽 醫生執照亂發,醫生水準越來越低落,醫死人又被醫界坦護,老百姓只能當白老鼠了。
11月10日
0:24
吳X忠 沒有一個醫師希望他的病人死掉,但是這樣的判例只會增加健保的支出與浪費,因為以後醫師只要告訴你什麼都有可能,你再去大醫院檢查就好了!這樣不就得了!大醫院就人滿為患,該去大醫院的人輪不到,這樣只會死更多人而已!
11月10日
0:46
蕭X志 你來當醫師看看多少心酸淚
隨時待命睡不能睡吃也不正常
救活應該,救不活就祖宗八代,警察招待,法律還在
拿自己的命救大家的命
還要被告,閻王要命你大羅神仙也難救,就你家死人喔
隨時待命睡不能睡吃也不正常
救活應該,救不活就祖宗八代,警察招待,法律還在
拿自己的命救大家的命
還要被告,閻王要命你大羅神仙也難救,就你家死人喔
黄X彰 這裡是個醫師點火柴相互取暖的地方....我是路人甲,飄乎而過.......不過,個人覺的判決書寫的很有道理,肺癌,不容易治好死亡率高,縱使治療,也延長不了多少時間,,但醫師沒檢查的出來肺癌,甚至,在之後病人病情沒有改善,醫師卻沒有警覺而再進一步檢查,病人的死亡,醫師當然有應作而不作為的錯!
11月10日
1:51
王X碩 生命法益完全是刑法的概念。
雖然我很支持醫衛政策改革,但為取暖跑出來裝懂獻醜大可不必
雖然我很支持醫衛政策改革,但為取暖跑出來裝懂獻醜大可不必
11月10日
2:08
劉文琳 每人醫療訓練的成長背景不同
醫療概念亦不同
反之
人生命的物理性條件亦不同
就算醫師準備100還是無法滿足於所有人種
所有狀況所有生命現象
除了神
醫師出發點是救命
沒人想要害命
就算此案23次就診
亦不會因醫師為賺這樣的健保費
引發醫師殺機或醫師故意忽視
一隻蚊子叮人
不同體質可能發生
1 一個小洞
2 一個小洞但腫一個包
3 一個洞但是形成瘋窩性組織炎
等等
患者是那種?
醫師有無能力全部判斷出?
沒能判斷出!就是醫師的錯?
這是造神
只有神才能知所有狀況
所以說醫師緣父母心
醫師一定要如父母照顧自己孩子般照顧患者
有無因父母照顧孩子
孩子生病告父母的
而醫師救命也要盡力
因父母都是竭盡全力
在這裡鼓勵醫師們
大家辛苦了
當然
也需提醒醫師
我們都不是神
亦非萬能
健保制度的狀況引發醫師生計的困頓
是不爭的事實
轉診制度的執行
是醫師需落實的
不止是為患者著想
也是維護為醫師自己
而患者
也需了解醫療的不確定性
生命
需以預防為主
許多生病狀況
一旦發生
是無回復性
自己亦需為自己負責
受理醫療糾紛的法院團隊
希望是受過醫療專業背景的
也才有專業知識可以真正判斷
是故意所為 或是 無能力回天
正確判斷
而非變成有心人士訛詐的器具
醫屆也需自律
不應有醫療派系之分
概念不同
受訓的學子只能自求多福
政府亦應給予無論是患者或醫療業醫療損害協助
表面看來是弱勢就是真弱勢?
兇人的一定是壞人?
孩子深夜未歸
回家後
被父母責罵
所以是父母不近人情?
還是父母愛之深責之切?
對與錯是否有絕對性
只有正與反?
神都無解
醫療概念亦不同
反之
人生命的物理性條件亦不同
就算醫師準備100還是無法滿足於所有人種
所有狀況所有生命現象
除了神
醫師出發點是救命
沒人想要害命
就算此案23次就診
亦不會因醫師為賺這樣的健保費
引發醫師殺機或醫師故意忽視
一隻蚊子叮人
不同體質可能發生
1 一個小洞
2 一個小洞但腫一個包
3 一個洞但是形成瘋窩性組織炎
等等
患者是那種?
醫師有無能力全部判斷出?
沒能判斷出!就是醫師的錯?
這是造神
只有神才能知所有狀況
所以說醫師緣父母心
醫師一定要如父母照顧自己孩子般照顧患者
有無因父母照顧孩子
孩子生病告父母的
而醫師救命也要盡力
因父母都是竭盡全力
在這裡鼓勵醫師們
大家辛苦了
當然
也需提醒醫師
我們都不是神
亦非萬能
健保制度的狀況引發醫師生計的困頓
是不爭的事實
轉診制度的執行
是醫師需落實的
不止是為患者著想
也是維護為醫師自己
而患者
也需了解醫療的不確定性
生命
需以預防為主
許多生病狀況
一旦發生
是無回復性
自己亦需為自己負責
受理醫療糾紛的法院團隊
希望是受過醫療專業背景的
也才有專業知識可以真正判斷
是故意所為 或是 無能力回天
正確判斷
而非變成有心人士訛詐的器具
醫屆也需自律
不應有醫療派系之分
概念不同
受訓的學子只能自求多福
政府亦應給予無論是患者或醫療業醫療損害協助
表面看來是弱勢就是真弱勢?
兇人的一定是壞人?
孩子深夜未歸
回家後
被父母責罵
所以是父母不近人情?
還是父母愛之深責之切?
對與錯是否有絕對性
只有正與反?
神都無解
何況是醫師
何況是法院
一切只求盡心盡力
11月10日
4:29
一切只求盡心盡力
楊X濱 應該要告健保局常亂核刪,醫師處境常兩難
11月10日
5:13
周X真 見義勇為
11月10日7:28來
X欣 我懂家屬的感覺,,
但我們沒有追究,醫生有疏失難道家屬沒有責任嗎?如果家屬再多問一句,或多看一位醫生或許結果會不同。所以我們選擇陪伴病人至善終,死者已矣,好走就好!!
但我們沒有追究,醫生有疏失難道家屬沒有責任嗎?如果家屬再多問一句,或多看一位醫生或許結果會不同。所以我們選擇陪伴病人至善終,死者已矣,好走就好!!
11月10日
7:38
醫界同盟 回王兄的話,感謝指點。
本文並未言,生命法益不是刑法的概念!若您有興趣,可再細看判決全文。
重點在於:人格權,存活機率之生命法益,就不是刑法上一般論及的“生命法益”。
本文僅是希望,不要一般被告,或非醫糾案件,就嚴守罪刑法定,審視因果關係。倘若該醫師的未進一步檢查,與一年九個月,或半年後病者的死亡,確經證明,有因果關係,當然該被判。
本文並未言,生命法益不是刑法的概念!若您有興趣,可再細看判決全文。
重點在於:人格權,存活機率之生命法益,就不是刑法上一般論及的“生命法益”。
本文僅是希望,不要一般被告,或非醫糾案件,就嚴守罪刑法定,審視因果關係。倘若該醫師的未進一步檢查,與一年九個月,或半年後病者的死亡,確經證明,有因果關係,當然該被判。
11月10日
7:50
醫界同盟 回黃X彰兄,你說的沒錯。
但本文之重點,在於,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和刑事罪責,是不一樣的認定標準…
但本文之重點,在於,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和刑事罪責,是不一樣的認定標準…
11月10日
7:55
周X真 現代社會~自己保護自己~不要生病~自保嘍
11月10日
8:01
劉X琳 身體是自己的,你自己不保護,誰幫你保護。
11月10日
9:06
Eric Lin 生病沒錯,醫不好該死!請問生病是醫師的錯嗎?
11月10日
9:52
劉X琳 樓上的說的是
生病,意外都不是醫師的錯
為何要罰醫師......
生病,意外都不是醫師的錯
為何要罰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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