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2日 星期日

有護士在旁,女病患告兩名精神科醫師強制猥褻…


有護士在旁,女病患告兩名精神科醫師強制猥褻
此為臺北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的案子。
之前擔心的事,果然開始發生。這就是為何一直提醒大家,不僅是術前解釋,連門診最好都要錄音的原因
醫護朋友心力多已用在治療照顧病患,總希望,且覺得:其他要開刀,重症科也許需要錄音,我應該不用吧。但是現在醫療訴訟幾乎已擴張到各科!例如,眼科只做個檢查,也被告?因為對方表示他有說眼內有異物,而醫生沒檢查到出庭時,光就:對方有無在檢查時已講到眼中有異物此點,就開三次庭。
而如本件精神科醫師被告案件,亦然。如果有錄音錄影,即便遭提告,就可提出當證據,可較快讓案件結束,甚至反告對方誣告,誹謗之可能!
劉X 記得要錄音,請事前文字告知並取得同意。否則又會引發隱私權問題。那個才是真正確定會被判刑的。
醫界同盟 謝謝X旻的提醒!
但是在這小小補充一下,其實錄音的話,是不用讓病人或家屬知道的因為,行醫紀錄,並非無故!再者,是錄:自己與對方的對話,而不是錄別人間的,也無竊錄的狀況
此外,錄了有自己的錄音,僅當證據,也無提出或讓別人聽,故應也無侵害隱私的問題。
劉X 衛生署數月前,已招開過記者會,說明過,醫療院所如於診間要進行錄音音,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所以建議還是取得較無爭議。
劉X 看來有需要隨身掛支錄音筆了
醫界同盟 回俐旻,大家就是一直被衛生署這樣約束
他們只 是 行政單位,被告時,審理的是檢方,法官,民事事審理都不受刑事判決拘束了。
而且,招開記者會說明?有函文下達公告嗎?就算有,也僅具行政效力。
陳X 門口掛著「為保障您我權益,此診室全程錄音錄影,如有隱私需求,請向醫護人員反應」
就已達到告知的程度
病方未反應,就算推定同意

如此,可跳脫主管機關的要求
達到雙贏的目的
醫界同盟 謝謝陳兄的補充!大家硬起來自保。
酷勒客-Clerk的路障生活 糾紛不僅是醫病溝通的問題 法律人也必須了解醫療現況呢 很少醫生是故意要害人的
Alex Chern 手機就可以錄音了阿
和解抗辯 只要是病患面對負面醫療結果,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求償再說,討誠意討棺材本..管他小科還是大科...
David Ting 你可以錄音,我來告你告看看,不是你說沒有侵犯隱私,就沒有,如你所說,是法院判你有沒有!另外沒有告知,到時上法院時,也可能沒有證據能力,這樣也是白錄!再加上你要保存多久,誰知道他們何時告。唉~不可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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