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總澎湖分院被判1551萬元案件,因果關係認定,殊嫌率斷!
日前該案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醫上字第9號判決在案,結果一出,引發熱烈的討論與爭議。細觀判決內容後,實感法官之認事用法,有下列重大違誤,供大家參酌:
1.衛生署96年的函示,雖表示:於抗生素注射後,必須在48小時後才能再給予病患含鈣產品,但是,首先,該函令的文字是“併用”,且,函中所述的“不良反應”,是指:易沈澱肺臟及腎臟而引起,與本件醫師是接續注射,且病人的癲癇,休克狀況不全然相同;
2.其次,該衛生署函令於98年已作修正,表示可“相繼使用”,代表當時96年的醫學認定,有誤或醫療方面已有進步,易言之,醫學上的意見,函令,本即應參酌新的狀況,並不是像法律,需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不溯及既往!
3.豈料,高院竟以:病人發生症狀,雖是在注射後二小時,但,就 是 在 注射後!且在沒有醫審會或其他相關醫學文獻,函詢其他醫院的專業事證下,直接推論:“因此2種藥物在48小時內接續使用,…病人之受損結果,係因藥物混用之副作用所致!”,更堅持適用當時96年之函令內容,顯有違經驗法則與證據法則!
4.再者,醫審會既已認定,醫師之施打,治療無疏失,高院法官若認為,醫審會獨漏,或未就:48小時內施打葡萄糖酸鈣有無疏失?這點鑑定,大可在訴訟中,再發文函詢或請醫審會再就此點鑑定,表示意見!豈可僅以:醫審會未就此表示鑑定意見,即認:鑑定意見無從採為有利醫師之認定??
日前該案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醫上字第9號判決在案,結果一出,引發熱烈的討論與爭議。細觀判決內容後,實感法官之認事用法,有下列重大違誤,供大家參酌:
1.衛生署96年的函示,雖表示:於抗生素注射後,必須在48小時後才能再給予病患含鈣產品,但是,首先,該函令的文字是“併用”,且,函中所述的“不良反應”,是指:易沈澱肺臟及腎臟而引起,與本件醫師是接續注射,且病人的癲癇,休克狀況不全然相同;
2.其次,該衛生署函令於98年已作修正,表示可“相繼使用”,代表當時96年的醫學認定,有誤或醫療方面已有進步,易言之,醫學上的意見,函令,本即應參酌新的狀況,並不是像法律,需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不溯及既往!
3.豈料,高院竟以:病人發生症狀,雖是在注射後二小時,但,就 是 在 注射後!且在沒有醫審會或其他相關醫學文獻,函詢其他醫院的專業事證下,直接推論:“因此2種藥物在48小時內接續使用,…病人之受損結果,係因藥物混用之副作用所致!”,更堅持適用當時96年之函令內容,顯有違經驗法則與證據法則!
4.再者,醫審會既已認定,醫師之施打,治療無疏失,高院法官若認為,醫審會獨漏,或未就:48小時內施打葡萄糖酸鈣有無疏失?這點鑑定,大可在訴訟中,再發文函詢或請醫審會再就此點鑑定,表示意見!豈可僅以:醫審會未就此表示鑑定意見,即認:鑑定意見無從採為有利醫師之認定??
儲X瑋 當法界人士質疑醫界過度恐懼法律訴訟,用不專業的角度自行解讀法條之時,是否也該回頭檢討自己,用非醫學專業的方式自行解讀醫學用語。
醫界同盟 儲兄說的…一針見血。
醫界同盟 綜觀通篇判決理由,高院法官其實就抓著:未依規定而接續注射鈣…
但是,這部分,和病人癲癇,休克,為何就有相當因果關係?他都未詳細,直接論證,而只是以一個邏輯:在接續注射之後…所以和醫師的行為,就…就脫不了關係!怎麼能說沒關係!一直貫穿全判決…
司法的論證,援引證據,並不能僅是推敲。
但是,這部分,和病人癲癇,休克,為何就有相當因果關係?他都未詳細,直接論證,而只是以一個邏輯:在接續注射之後…所以和醫師的行為,就…就脫不了關係!怎麼能說沒關係!一直貫穿全判決…
司法的論證,援引證據,並不能僅是推敲。
儲X瑋 當藥物仿單上羅列一堆相對禁忌,我也越來越不敢使用藥物。
有興趣的人可以隨意找一張藥品的仿單來看,如果針對上面列的各種可能傷害通通都要避開,大概沒什麼藥可以用了。
有興趣的人可以隨意找一張藥品的仿單來看,如果針對上面列的各種可能傷害通通都要避開,大概沒什麼藥可以用了。
John Chang 遇到這樣的法官難道只能自認倒霉?
Lin Head 請問三總的藥師為何不用負責!?!? 醫藥分業,藥師不就應該再 recheck 處方嗎??? 兩種藥合用會有問題,藥師為何不用負責?!
陳X睿 現行法規,藥師無責任
醫界同盟 回Lin Head 兄,其實本件的重點,已不在:兩種藥有無合用,併用或接續用…而是在,法官就此案例,所憑藉之醫審會報告,或衛生署,藥單上,僅是訓示的函文,內容,而在未再未經過其他醫事單位函覆,或再鑑定之情形下,即自為推論,該接續注射行為即係造成病人身體狀況受損的原因,實屬不當
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
醫界同盟 感謝睿和麟兄的補充!!
吳X毛 有一個疑問。都用三代抗生素了。難到沒有敗血性栓塞的可能造成seizure嗎
Jeffrey Xu 沒辦法,醫師 「也」 不信任辯護律師的專業。
吳X雄 法官只會玩「文字遊戲」!
李X興 法官對醫學並非專業,其判決基礎來自於被告提供的專業證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不知是否有提供足够的有關醫療上的證人、證物供法官参考,如果法官皆不採信被告所提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Lin Head 我的意思是: 就算法官認定不能一起用的藥。不是有藥師把關嗎? 為什麼藥師不用負責? 不是醫藥分業!?
1.函
行政規則,只適用內部
2.過失
刑事庭?抑或民事庭?
一般
刑庭判無過失
民事庭仍有可能判有過失
行政規則,只適用內部
2.過失
刑事庭?抑或民事庭?
一般
刑庭判無過失
民事庭仍有可能判有過失
醫界同盟 光兄厲害!提到重點了。
其實,法官一直引用96年的,只是仿單!這樣,就可擴張解釋為“醫療常規”??顯已不當。
其實,法官一直引用96年的,只是仿單!這樣,就可擴張解釋為“醫療常規”??顯已不當。
陳X光 法官知法,但對醫療不一定專業
也就是
法庭上的攻防,贏家
是,法律上贏
別在專業面和法官,盧
在法律面,給它,釋字,判例,
甚至判決,都可以
只要能成為有力依據
它就會判您贏
法官也是人,聰明人
也不想自找苦吃
上訴審發回更審,影響考積
誰都不想搬石頭砸自己
也就是
法庭上的攻防,贏家
是,法律上贏
別在專業面和法官,盧
在法律面,給它,釋字,判例,
甚至判決,都可以
只要能成為有力依據
它就會判您贏
法官也是人,聰明人
也不想自找苦吃
上訴審發回更審,影響考積
誰都不想搬石頭砸自己
詹X鈞 法官還可以引用宋朝判例
我們拿那麼新的證據反而惹得牠們厭惡
這點可不是說著玩
可以參考《千萬別來念法律系》一書
基本上他們培養過程著重大老學說學派
憎恨後輩以今非古
論文也必須有70%以上引用大老說法
現代人都是屁
只有上古學說才是永恆真理
如果你能拿出黃帝時代的判例我看每個法院都要貼在法官頭頂上了
這就是為什麼叫牠們恐龍啦
大家明白了嗎?
我們拿那麼新的證據反而惹得牠們厭惡
這點可不是說著玩
可以參考《千萬別來念法律系》一書
基本上他們培養過程著重大老學說學派
憎恨後輩以今非古
論文也必須有70%以上引用大老說法
現代人都是屁
只有上古學說才是永恆真理
如果你能拿出黃帝時代的判例我看每個法院都要貼在法官頭頂上了
這就是為什麼叫牠們恐龍啦
大家明白了嗎?
Jacob Sh Tan 詹醫師,水!
陳X國 請讀西醫的去烤法官或律師吧?
張X賢 不知在因果關係的判斷上,有無引進德國的客觀歸責方法論?這是一種較為科學的方法,用以取得感覺性的因果關係判斷。
Chung Wei Huang 害的我都不想打針!!!
醫界同盟 樓上張兄很強哦!
但是…較少法官會參酌新的國外理論。
原因有二,一則我們是成文法國家,法有明文或判例的,法院還是得遵守。...... 1月24日 17:21
但是…較少法官會參酌新的國外理論。
原因有二,一則我們是成文法國家,法有明文或判例的,法院還是得遵守。...... 1月24日 17:21
周X珮 主觀要件或以行為時判斷,
但因果關係應可用最新研究報告推翻……
然研究報告的權威性似不拘束法官!
但因果關係應可用最新研究報告推翻……
然研究報告的權威性似不拘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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