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洪仲丘案,桃園地院以三個案號,102年度軍重訴字第1~3號,判決書近300頁。判刑過輕,全臺譁然。


洪仲丘案,桃園地院以三個案號,102年度軍重訴字第1~3號,判決書近300頁。判刑過輕,全臺譁然。法官竟認,被告等僅構成刑法302私行拘禁罪,而其等行為與洪君之死難謂有因果關係!顯有論理上之違誤,茲敘述如下:
1.
法官既已認定,所有被告有藉職權,私行拘禁之犯行,並又有採鑑定報告意見,認定:洪君係於禁閉室進行體能操練過程中暑而導致死亡,則被告等之拘禁行為,與洪君在禁閉室中操練,即有因果關係無疑!自當論處他們拘禁致死,適用302條第2項從重論刑才是!
2.
豈料法官卻已:但,中暑之發生係取決於條件,此理由,而判認,與被告等人本件犯行無因果關係?實有違誤!因為,倘若無被告等人不當之拘禁+操練行為,怎會發生鑑定報告書所載:“…於禁閉室進行體能操練中暑而致死亡之情狀?尤見一審之論理判斷,顯有謬誤。

賴X 可以借分享嗎?
陳X 因果關係只是一說
還有
1.
條件說
2.
客觀歸責理論
醫界同盟 可以的賴兄,謝謝
Liheng Liao 鬼島法官說什麼就是什麼,嘴長在他嘴上,法律是隨他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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