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醫偽造文書遭判刑,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此為25號之報導。看了令人無奈…
精確言之,死者死因為急性心贓病,火化後,子女發現死者有投保癌症險,乃央求醫師開立死因為癌症,即與實際狀況不符之死亡證明書,縱使醫師開立之原因係因家屬之一再要求,然那也只屬「動機」,即法官酌減,量刑的標準爾。
醫師的行為仍構成刑法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在此要強調說明者:
1.不論平面或其他媒體報導,常用:「偽造文書罪」,然而那只是整個罪章之名,非法條之名,且用該偽造文書名稱,易令被報導之醫師,讓一般民眾對其產生更負面,惡劣之評價。
2.其實大部分醫師都是因家屬或病患之一再請求,且在門診一直被盧的狀況下,才會應其要求而為之。此後,大家就拿此案例拒絕吧。
王x榮 家屬也會涉行使之罪.....非但要負刑責.還要賠償保險人及連同利息.不可為難醫護人員....
4月27日 20:04
賴x華 我就是醫師被關說亂開診斷證明書的受害者,社會根本沒有公平與正義,下次有空在給大家詳情與證據
4月27日 20:45
賴x華 這種害人不淺、不公不義的事,
上帝都知道,逃避不了的
4月27日 20:48
陳x樂 醫師難為.
4月27日 21:04
呂x寶 還有家屬要求不要酒測
拜託、酒駕不用負責任就對了....
漠視種種的小惡、造就我們現在的大惡政府
4月27日 21:19
呂x賜 詐保證金等於詐所有投保人⋯⋯⋯
4月27日 23:33
Eric Yen 因為有圖利他人的可能,所以要多小心
4月28日 0:02
黃x信 要堅持對的一方,不要失去立場,反而會害了自己!
4月28日 0:24
呂x歐 堅持專業和良心, 大部份人也會支持你們。
4月28日 1:44
Pan Peter 診斷證明書是專業判斷與倫理的最後防線
絕對不容退讓
4月28日 2:09
醫界同盟 樓上Peter 說的沒錯…
4月28日 2:15
Ptt Weirdlight 說真的我覺得很多醫師都會因為病人家境、或是各種主觀覺得病人很可憐的因素來給予許多本來不應該給予的福利。開診斷證明書也好,巴氏量表評比較鬆,幫病人補補albumin然後讓他可以符合criteria也是。雖然好像讓病人覺得他很會幫病人,但說難聽一點,這些就是慷他人之慨不是嗎?
4月28日 6:15
陳x欽 1. 犯罪行為就是犯罪行為,不因動機而改變。不然銀行內部資安人員可否結合跨國駭客,一同將貧民的帳戶餘額尾數增加五個零?
2.
我比較感興趣的是:既然刑事判決已經認定「縱使醫師開立之原因係因家屬之一再要求」,那家屬雖然不具被醫師身分,但仍應該以犯意之聯絡,而形成共同正犯。若無,該醫師是否可向家屬請求民事賠償?雖然很久沒唸書了,我記得好像是:前者成立,後者不成立。
4月28日 6:59
YC Mao 死診上有直接死因 (甲), 促發甲之原因 (乙); 本案嚴格來說食道癌或急性心臟病都可以吧; 況且醫學上急性心臟病是很籠統的描述, 若再詳細區分急性心臟病種類, 難以不跟原發疾病有關聯吧
4月28日 7:00
YC Mao [刑法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重點在"明知", 不知本案如何證實被告為"明知"... 死因也有直接間接, 何為"不實"? 個人見解本案應非關刑法...
4月28日 7:13
許x勝 一起來請求林義雄先生活下去吧!
4月28日 10:37
醫界同盟 俊欽兄還記得很清楚。沒錯。
4月28日 19:23
醫界同盟
回YC Mao的話…
因為屍體已火化。且之前的檢察官已開立死亡證明書。,故“明知”應係指此部分。
4月28日 19:43
YC Mao 本案: 食道癌<-->急性心臟病的關連性, 似乎檢察官已將其關聯性排除(不具關聯性), 才能說"明知"且"不實" ? [醫學上的死因應由專業醫師判斷, 尤其癌症等內科病人通常是多重原因致死---營養不良, 電解質失衡, 心臟衰竭等, 最終表現雖是急性心臟病死, 但這不同於殺人ㄓㄧ刀斃命那麼簡單]; 火化...法醫解剖正確性(牽涉訓練背景)...檢察官對醫療的邏輯性的認知...
4月28日 20:03
潘x民 醫生也要保護自己
4月29日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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