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醫師因保險理賠訴訟案,表示鑑定意見,對方敗訴後,因之前訴訟過程中閱卷,得知該醫師姓名,遭敗訴判決後竟至該醫師之診所打人!
為讓大家對閱卷一事有些了解,摘要說明如下:
1.民事和刑事案件均可閱卷,檢察署時因偵查不公開,不行。所謂的閱卷,就是把:開庭筆錄,刑事則有警訊,偵查筆錄,對方書狀,證物等,影印出來。
2.民事案件,當事人即可閱卷,刑案的筆錄,被告可自己閱,但證物,對方書狀等仍需委任辯護人才可閱卷。
3.當事人和律師閱卷最大的差別,在於律師可用法院的電子閱卷,或和承辦書記官約好時間,傳真閱卷聲請單即可影印卷宗。
當事人則是要寫聲請狀,較麻煩。
4.在民案,雙方都可影印對方提供的證據,書狀…所以若像本件要隱匿鑑定醫師的姓名,於提供資料給法院時,即應先蓋掉。
5.民事很難在提出證物時,要求法官不讓對方影印。因為基於讓雙方攻防權利的保障和行使。
6.其實,提供給法院的證據資料,影本即可,除非雙方有爭議,法院命提出正本時,再提就好。
陳X彥 最重要的是,不要太信任保險公司。它對待保戶的態度(拖延、拒賠),跟對待鑑定醫師的態度(利用、拋棄),其實是一致的。
3月21日 22:54
張X耻 醫師只是保險公司的替罪羔羊!打醫師絕對是最錯誤的選擇.不能把氣出在醫師的身上。
保險公司在招保時總會說好聽話.這個可以賠多少.那個可以賠多少.等到出險時.換理賠組出面.這時就是這個有疑問.那個有問題.所以這個不賠.那個要等查證結果才能決定要不要賠!(排除詐保)
投保是把資金集中給保險公司炒房地產.炒股票.聘請律師團跟保險戶打官司.保戶想得到招保時所說的保證.死後看看兒孫能領多少吧。
3月22日 17:58
醫界同盟 本文是把實務訴訟跟法院聲請閱卷的方式和注意事項,寫出和大家分享。
3月22日 18:38
Mingwei Lai 診桌下一直擺根鐵桿-----
3月23日 5:37
Julia Lee 法官有時判決也是很恐龍,外行管內行,不相信醫院專業多次鑑定,最後做出判決是牙周病未「治癒」不能做牙套。而且不能再上訴。相信台灣寃案一定不少。
此案因為植牙醫師為了要植牙對病人說之前假牙沒做好,但是調閲病人到植牙診所所拍X光片顕示,牙周況況良好做牙套是正確的,判決後把所有資料請公會和牙周病及假牙專科再次判斷,也無法申訴。案件發現植牙收據也造假,植牙醫師辯稱是估價單。之後請前輩圓桌會議同行間協調,植牙醫師答應補償一點,但是沒兩天又變卦。
植牙醫師的醫德,一䆺雖勝訴,二審遇恐龍法官,又無法再上訴,倒楣的是做牙套的醫師。
3月23日 16:47
Lucca Yang 抽屜裡放把槍吧! (不奈)
3月23日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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