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動120萬元手術後死亡,榮總醫師挨告?
一,此為發生在台北榮總心外之案件,家屬主張:醫師「明知」其父已高齡92歲,竟仍「鼓吹」父親進行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卻「未告知」如果瓣膜無法定位,需改行傳統胸前手術,「僅稱」是以微創手術及半身麻醉進行等,而害死父親。
二,然因病患是重度主動脈瓣膜疾病,故本就有動瓣膜置換術的必要,並非醫師未審慎評估即「鼓吹」,況且術中發生心律不整,會改行傳統胸前手術此部分,不僅手術同意書有記載,醫師於術前尚有用投影片,向病人及家屬再次說明一小時,家屬也同意才動手術。
故醫審會鑑定結果,認為:
病人狀況動瓣膜置換手術符合醫療常規,且有說明,評估,士林地檢署乃為不起訴處分。
三,本案對方仍可在7日內提出再議。故有下列想法在此與各位分享:
1.對於自費手術,病人及家屬通常會有較高之期待,但實則手術風險並不會因而降低,所以說明義務的存證,非常重要。
2.在本件醫師並無「明知」病人高齡,仍「鼓吹」動手術之情,術前更已在手術同意書及投影片中詳細告知:若有狀況會改行傳統手術,足見告訴人所指控之「明知…鼓吹」及「未告知」等說詞,即與事實不符,可考慮反告誣告罪或民事精神賠償,雖然成功率不高,但應可降低或減少對方不斷提起再議的情形。
鄧X雄 病人最會說故事了
11月3日 22:32
Sophie Chen 誣告,損害名譽,……等等。
11月3日 23:23
醫界同盟 民事的非財產上損壞賠償,如:讓醫師名譽受損,努力救人,清楚解釋還遭指控的精神痛苦,求償金額150萬元以上,可以到3審…對方自己出庭或請律師,也是要奔波。
11月5日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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