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啟示:

啟示:
1.法官同意醫師也是人,半夜開完刀也要休息,就算要Reopen也要有反應時間,講疏失不能無限上綱。
2.一般手術前之告知項目應不致於包含到所有手術步驟之細節,像『血管分枝阻斷方式選擇』;而且事實上有無說明,由病歷中無法得知。就算未說明,似與醫療常規尚屬無違。
3.把血管夾扯進來隱然有要發動對醫材公司訴訟的味道;請國內廠商自求多福,做好防禦。
4.對方告你的理由再怎麼無理,你都必須耐著性子一項一項回應,連European Journal of Cardiothoracic SurgeryKirklin Textbook都要搬出來,甚至請翻譯社譯成中文,並在出處加上記號方便法官及醫審會閱讀。
5.『醫療準則』、『醫療常規』、『醫療水準』、『學問層次的醫療水準』、『實踐層次的醫療水準』傻傻分不清。無論如何,衛生署自己轄下的醫審會必須做好把關動作,不要醫醫相害。同時,我們可能要教會法界:在台灣只有『健保支付標準』,以後只會離一般水準更遠,何苦為難??應追究國家責任。
6.莫忘送鑑定還有各家醫學會之選擇;鑑定事項更要與己方律師及對造折衝樽俎。
7.此次法官同意『Morphine prn use』醫囑之合法性;只可惜它不是判例,哪天要被推翻就不得而知了。
8.醫師團體防禦術之建立,為何需要依賴媒體爆料之醜化?更不用等醫事法教授在研討會上諄諄教誨,早就應該在我們的團體中逐步形成共識,大家才能趨吉避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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