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12次產檢(實則為15次)未查出嬰缺3肢?

12次產檢(實則為15)未查出嬰缺3肢?
一,該案例為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8號判決,於411日宣判,歷時近3年,刑案於104年已獲不起訴處分,經對方提出再議,亦遭駁回確定。故對方係民刑事併進,醫師壓力之大,可想而知。
刑事偵查程序中醫審會詳盡之鑑定報告,居功厥偉。
二,然而過往有不少案例,在刑事檢方為不起訴處分後,到了民庭,法官常不尊重,或選擇性適用鑑定報告,無限上綱附隨義務,而以「債務不履行」為由判決醫師仍需賠償。
三,但本件法官尊重鑑定報告意見,即:
1.醫師產檢所用之Leve 11超音波,僅 用以檢測胎兒之成長狀況,而非異 常偵測。
2.羊膜穿刺檢查,旨在檢查染色體異 常,無法達到檢測肢體缺損之要求。
3.先天肢體缺損畸形,幾乎皆為偶發 事件,無法預測及加以注意預防。
4.孕婦健康手冊係提供孕婦對孕期與胎兒狀態有更充分瞭解,並非約束醫師必須依照該手冊之所有項目做評估
四,法官進而於判決理由中闡述表明:
「雖該給付之安全性或療效囿於醫學科技之有限性,不能精準滿足病患或家屬之期望,仍應認醫療提供者已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依債之本旨提供服務,而難謂有何疏失」,駁回原告150萬元之精神賠償及近660萬元莫名之人力照顧費,”語言治療費”等請求,實值喝采。
祈二審仍能持續此縝密之因果關係認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