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誤觸氫氟酸,四手指截肢,告二醫院錯失搶救時機,法院竟判賠195萬??
此為台中地院民庭的判決,該病人到前二家醫院就診,僅主訴誤觸清潔劑,故醫生依一般程序治療處理,並無違反醫療常規之處!然民庭法官卻以:醫生未進一步問是何種清潔劑,所以有疏失!
此種論點實有違誤,蓋:醫生既已依病人當時之狀況,做適當的醫治,即已盡其應盡之義務,至於何種清潔劑所致,即便醫生問,病人也未必知道;且倘若病人知道而在緊急救治時未提及,則過失反而在他而非醫生!也就是說:法官應以當時病人的狀況,以一般醫生處置的標準,來審視本件醫生有無過失才對!而不是把注意義務無限上綱!
醫界同盟 再次提醒大家:因為民庭法官認定之標準和刑案不同,也就是在:有無過失這點,民案的認定,不受刑事認定的拘束…
12月16日星期日17:39
Pasht Zhu 用幾近神的標準要求醫護人員…
12月16日星期日18:17
醫界同盟 此為蘋果星期五即時新聞,幫版主引一下吧!
12月16日星期日18:49
Waren Chen 法官家裡是用氫氟酸當作清潔劑?
12月16日星期日19:10
賴X亦 截肢是悲劇,但這應該是算職業災害,責任也要丟到醫生身上喔?
沒準備中和劑的公司呢,每天碰觸清潔劑卻不弄懂背景知識的清潔人員呢?
12月16日星期日20:10
Mengyi Chou 又不是醫生倒酸在他手上 有沒搞錯啊....
12月16日星期日20:25
林x儒 什麼都可以告
12月16日星期日22:57
灼傷未問酸名 害男截4指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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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惠╱台中報導】男子林國揚去年1月清洗大樓外牆時,雙手遭強酸「氫氟酸」灼傷,他先後到台中聯安和台新醫院就診,醫師均僅依一般燒燙傷程序處理,10天後林男手指遭⋯⋯侵蝕見骨,4根手指慘遭截肢,他憤而提告。台中地院認為,醫師未主動詢問強酸種類,導致病患遲誤治療確有過失,昨判兩家醫院要連帶賠償195萬餘元。12月17日.星期一9:32
醫界同盟 邁可兄,感謝!
12月17日星期一10:27
健保民營化 如果後來發現,是雇主慫恿他告醫院,應該也不必意外。
12月18日0:10
健保民營化 大推版主這篇的論點!這個判決,是民庭法官「將病人當成不知情的第三者」的論點。
實是他灼傷的過程中,醫師才真的是那不知情的第三者吧。醫師所有的訊息都要從患者來。
如果患者早就知道是氫氟酸灼傷,表示他就醫前已注意到這個清潔劑具有特殊性,他應有告知義務。
若患者早先不知道是氫氟酸灼傷,那就診當時,醫師問與不問,不影響結果。
二審應該會翻盤。不然豈不是要天下大亂?
12月18日 1:42
曾x智 1.醫師有告知義務,難道病患沒有據實告知的義務嗎?
2.被氫氟酸灼傷,沒有現場立即處裡,送到醫院,真的還有救嗎???
3.雇主的責任為何?有無連帶責任?
12月19日
醫界同盟 謝謝民營化兄的肯定!
12月19日
醫界同盟 回曾兄,倘若工人要告僱主,他應以:僱主未提醒告知該清潔劑係氫氟酸,來求償,不是連帶啦!
但這很難舉證…
12月19日
曾x智 未預備解藥當場解毒,未將中毒的藥物空瓶帶來急診,這是病家與雇主的責任!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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