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6日 星期一

國泰醫院因病人骨板破裂,已和解,然二審竟仍判賠,實令人難以接受!(101年度醫上字第18號)


國泰醫院因病人骨板破裂,已和解,然二審竟仍判賠,實令人難以接受!(101年度醫上字第18)
此案病人因車禍粉碎性骨折,於961月入院,3月份進行了復位固定手術。然於7月份因右手歪斜,經檢查後發現骨板斷裂,乃於723日進行第二次固定手術,且雙方於1123日達成和解,院方給7萬慰問金,病人則表示不再訴追,請求。
嗣後病人右手於985月又出狀況,檢查後仍是骨板斷裂。病人卻還是對國泰醫院提告,請求上百萬之賠償,一審院方勝訴,到高院法官竟判決病人可請求31萬餘元!茲將其違誤及大家往後應注意處說明如下:
1.
醫病雙方於723手術後之1123日達成和解,效力當然包括該7月手術,高院法官竟以:病人之後骨板斷裂發生在98年,當時不可能預見,故和解效力不及於該次手術??顯有主觀限縮解釋之嫌!這樣日後的和解書文字,還要更詳盡
2.
最違背論理原則的是:
高院認定,骨板有瑕疵,亦屬可歸責於院方之事由,故院方需負不完全給付賠償之責?但是該骨板係經衛生署核可使用,且院方和病人間成立之契約關係,應在手術,治療等,除非使用非法,不合格之醫材,否則何可歸責之有?
3.
最後提醒大家注意的,其實院方這邊就骨板的使用,承重力等本有再聲請鑑定,但因提出的時間,在法院準備程序終結後,故依民訴法被拒絕,這樣真的很可惜。

張X 一日就醫,終生保固


陳X 一開始就不該給七萬了


David Ting 那可以告骨板的公司嗎?


醫界同盟 國泰應提告廠商


醫界同盟 另外板主所提的,其實要提醒的是訴訟程序要注意
否則再大牌的律師,也會被底下的年輕人在転瞬間搞到陰溝裏翻船


醫界同盟 就像迷信醫學中心的大老
儘管心理有百般期待
最終為你治病的絕不是大老自己


Aslam Lin 病人一開始就告民事?


醫界同盟 Lin兄的話,沒錯,因為其一,她在9611月曾與院方達成和解,二則,觀其判決所載法定利息起算日為988月,也就是起訴日,在985月斷裂後不久。


姚X 就我知悉近年來在台灣北 ,中,南都有類似醫糾事件;且疾患似乎於就醫後就準備提出告訴請求高額賠償。這另人不得懷疑有高人集團在各大醫院遊走,專門幫醫療病患參謀,藉而賺取費用?


Ching-Hong Kao 哇,以後任何植入物支架關節等再有問題通通得賠囉!


Nicholas Leo 等等,11月所做和解不就是為了3月手術不成功然後7月補償手術兩者統一做賠償嗎?為何和解效力不及於7月之補償手術?


Chuling Wei 這是在珣珣的臉書祈福網頁看到的,在討論肇事車輛時,有人突然冒出這一句" 假設有醫療疏失..也可以對醫師跟醫院連帶求償.."..對照他自己的專頁...有兩頭賺的感覺嗎?https://www.facebook.com/#!/medicalmediation


酷X 別傻了,你又不是統一企業,什麼事都可以往廠商身上推。


Jeryu Nig 我也碰過,還好沒被告……啊娘喂!


Arika Chen 做醫生這行的是不是很不保險?
仿間醫生搞得很像奴才似的


吳X 骨板斷裂應該是病人骨折不癒合最後造成金屬疲勞的必然,病人骨折不癒合原因很多,很有可能是病人本身的因素,沒有經過醫療疏失鑑就達成和解賠償,是不智的做法!


Yvonne Lee 這有點問題吧?! 96/1(入院)96/3(復位固定手術)96/7/23(第二次固定手術)96/11/23(和解並給7萬撫慰金)(時隔18個月)98/5又骨折嗎? 疑點1. 病患本身就已經是『粉碎性骨折』,但第一次手術到第二次只間閣4個月,第二次到第三次也是間隔4個月,合理懷疑病患自己日常生活的行動是否有確切依照醫生囑示?或著正確復健? 疑點2. 96/11和解,確不包含同年7月的手術?那究竟合理的時效期限應該如何計算?(我想大概我民法念得不好....) 疑點3.假設骨板有瑕疵,屬可歸責院方事由;那是否可合理推定病患本身具有骨質疏鬆的狀況?因此即便院方以慎選骨板,並慎重施行手術,仍無法避免病患在醫院以外的場合接受照料時復發骨折等類似情形? 疑點4.病患在事件前是否有購買相關賠償的保險?否則為何在收下7萬慰問金後,隔了18個月又回頭請求百萬賠償?是否因這18個月在請領保險理賠,繼後因確定無法領到預期理賠金額,因此轉向院方要求? 《以上為個人疏淺見解,如有得罪,請多多包涵》


張X 再這樣下去誰還敢救人啊。


蕭x 車禍你應該看誰撞你的去跟他要,醫你還要被你告?搞不清狀況?


鄒X 沒關係反正出事後大家都不想負責


賴X 醫院不見事隊只是一些醫學術語民眾無法提抗才會輸得很慘


醫界同盟 隆兄說的對!所以,不要輕易和解


Vincent Chen 一,看來是不同的骨板(第一次手術植入的骨板,已經斷裂,而再動手術置入第二片骨板固定)所造成的問題,法院的認定,看來好像沒錯。
也就是說,第一次的和解,僅牽涉第一次手術(使用第一片骨板)的瑕疵給付問題,與第一片骨板的品質或安裝固定有關,而與第二次手術(使用第二片骨板)沒有關係,也無從預見,所以該和解的效力,並不及於第二片骨板的斷裂。
二,院方這邊就骨板的使用,承重力等本有再聲請鑑定,但因提出的時間,在法院準備程序終結後,故依民訴法被拒絕,這也是院方自己所造成的明顯疏失,不能怪法院。
對己有利的證據,本來就有對法院提出的義務,若可歸責於己而不對法院提出,就會遭受喪失提出權利的懲罰。院方應該記取教訓,下次要早點提鑑定,證明其使用之骨板為衛生署檢驗合格產品,其固定安置方式也照醫療常規實行,所以對於其瑕疵斷裂,院方與醫師無可歸責。該骨板縱有品質問題而會斷裂,亦屬骨板製造商應負責之事,或因病人不遵醫囑提重物而斷裂,也應自行負責,而非院方或施行手術的醫師應負責之事。
三,看了大家的留言,感覺上醫師與院方,在這個個案上,對於法律的規定與法院的判決說理,多有所誤解,好像也沒有記取教訓,所以留言如上。


醫界同盟 感謝陳兄的補充


醫界同盟 本案一審原勝訴,二審似乎太輕敵
才會發生鑑定來不及在準備程序終結前提
大家引以為戒!


鄒X 輕敵這字眼出在你們的想法裡


鄒X 心術不正喔


賴X 搞清楚輕敵跟心術不正又有何干,怎麼相提並論?醫界是高知識分子,言論要有品質切勿讓人受不了而唾棄,告訴你醫界對品質沒把握是把病人當白老鼠在適用,才會有醫療糾紛,警告大家要有警覺心今天的醫生跟五~八十年代的醫生人格品德差太遠更甭提愛心,在他們心裡只有錢和權還有面子


醫界同盟 病患不能得醫很可憐
但醫界不能安心行醫,只會讓雙方都可憐


Vincent Chen 醫病關係要正常化,對於特殊案例的處理,應訴或和解都是選項之一,不要輕易放棄與他造和解的努力。很多時候,雙方都各退一步,用同理心看待這個事件,雙方早早和解,不用長時間涉訟,會是比較好的結局。


Vincent Chen 版主不要太衝動,網友提供的不同意見,可以刺激大家作多元的思考,多方的折衝考量,可以得到較圓滿的答案。這個版不要成為一言堂比較好。


醫界同盟 醫界爛人,只會跟其他行業的爛人一樣多,不會更多;但以法助良善的行醫之人是本板宗旨;清掉爛人容或力有未殆;況且放任局勢發展,現任及未來後進之士要變爛的機率更大


賴X 認識的醫師太多害好所認識的都是有名又有道德還是當好朋友


賴X 對這就是我最想也最喜歡聽的話,但是如果能拿出華陀在世的精神,就更好


Nicholas Leo 感謝Vincent Chen大哥,懂了。
補充:其實院方只負"部分責任",因為其未就骨板方面做使用上的確認等,俟後亦未提出鑑定聲請;然而法院其實並沒有排除病人之個體原因與病人之不當行為等因素,是故法院僅判決醫院須賠償31萬餘元,而非請求之百萬餘元。
其實本案例最主要的用意是提醒各院與醫生不要輕敵或是疏忽而導致影響自己的權利,不然其實可以不用花冤枉錢的反倒還是被敲了一筆。


王X 兩次本來就要分開阿= =
律師沒說明清楚的話醫院要去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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