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常見問題系列五


常見問題系列五
Q:令醫界朋友聞之色變,懼怕的「刑事再議」,究係何方神聖?有何特色?
A1.再議,是針對病家提出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醫師無過失,或醫療行為與病人之傷害,死亡無因果關係,為不起訴處分後,對方在7天內(含六,日),具狀向原檢察署提出,再由原檢察署將卷宗資料,一併移送給高等法院檢察署。
2.恐怖的來了。在高檢署這兒,是不開庭的。由高檢署看完再議聲請狀,和卷證,決定再議有無理由。
3.如果對方再議成功,高檢署會將案件發回地院檢察署,換另一檢察官。若還是不起訴,對方還是可再議。依此類推,換句話說…再議的無次數限制,是最讓人疲憊,害怕且不安的。
4.如何避免對方再議別那麼容易成功?
→依我們處理的經驗,在第一次被告的偵查程序,盡量讓檢察官送鑑定。
因有些案件,告訴人傷不重,或有時檢方認為無鑑定必要,即為我們醫護朋友不起訴的處分。雖然大家當時會很開心…
但其實如此,對方很容易質疑,也讓高檢署覺得:沒鑑定好像真的有問題,就較會發回。
5.若高檢署認再議無理由,就駁回再議。對方雖可於10內向法院一審聲請交付審判,但因已被檢方二次駁回,通常交付審判是不會成功的。

醫界同盟 在經驗裡,特別是診所或醫美的朋友,真的不要太輕忽。檢方覺得狀況不嚴重,輕度傷害而已就沒鑑定,而發回幾次的案子,還不少。
真的別怕麻煩…越想快速結束省事,日後更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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