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急救無效,大林慈濟免賠?
雖只是短短一句標題,但此案卻歷經9年,刑事經檢方不起訴,而民事卻經2次二審,二次三審審理,經醫審會4次鑑定,長庚醫院鑑定,甚至詢問專家證人,於104年12月中駁回對方上訴而維持二審高等法院更審判決(案號:102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始告確定。
雖然最後的結果是醫師的行為與病人的死亡間,無因果關係,故無庸賠償,然期間被告醫師身心之煎熬,折磨,耗費的司法,鑑定資源,實無從估量。
病人係死於猛爆性心肌炎,此在醫界皆普遍認定死亡率高,甚難救回之病症,為何在刑事被認定無過失後,在民事庭卻需經9年才判定:醫師勝訴?茲說明如下:
1.當天病人因劇烈嘔吐送急診,處理之張醫師於給予2000cc生理食鹽水後,未積極尋找病因,而在5點病人有呼吸急促狀況時未同步電擊,並請示上級醫師,此二部分固被鑑定單位認定有疏失,然而原嘉義地院及更審法院均採四次鑑定意見,認定:縱使張醫師皆做到,無過失,甚至換成其他醫師,因此病病程快速惡化,應會發生相同結果,故張醫師之疏失,與病人的死亡無因果關係。
由此點,大家可習得一經驗,攻防:
當相同的狀況,其他醫師也是這樣處理,或結果難避免,就會被認定無因果關係。
2.但到了第一次台南高分院二審(100年度醫上字第1號),法官卻不採四次鑑定最後結論和刑事不起訴之認定,而認:張醫師的輸液行為是反向醫療,「深化急性心肌炎之嚴重性」,更認:另名主治醫師值班時「未到急診室醫療現場」,故其二人的行為與病人死亡有因果關係而判賠!
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最怕遇到此種,不尊重鑑定報告者。如此無異之前已進行之程序,等同白作,虛擲!
3.幸上訴第三審後,經最高法院發回二審,再行審理,此更審之判決,乃就前次二審判決認醫師有疏失處,再詳為審查說明,改判回醫師勝訴,對方再次上訴第三審,5個月後即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而定讞。
4.自此案之攻防,有二者,在醫糾訴訟中亦常提出,跟大家說明:
(1)鑑定報告出爐後,針對一些結論,細項,若仍覺有異,或需更詳盡,可用函詢其他醫院的方式。但詢問醫院,需雙方皆同意。
(2)可傳喚專家證人,也就是同科其他資深之醫師,就其面對同樣狀況,會如何處理進行詢問。
魏X明 沒給誠意,當然會改判有罪,,,
1月3日 1:06
醫界同盟 刑事部分是不起訴確定,沒改判
1月3日 1:26
Victor Huang-Wen Tsai 醫師心已寒
1月3日 1:26
Tzu-Yi Hsu 沒有疏失,賠屁啊
1月3日 1:30
陳X詠 為什麼要用免賠這種詞
好像沒有賠錢就是錯的、誇張的、無量的......查看更多
1月3日 2:28
Hanping Chuang "賠錢"這種商業概念,說明病人或家屬不過把自己跟家人命當成可以秤金論兩討個好價錢來過年的貨物
1月3日 12:05
陳X鴻 「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檢方的刑事處分不能拘束法院」即使刑事不起訴,法院自認為要伸張正義,還是能判民事賠償?
1月3日 2:54
醫界同盟 回您的話,民事判決不全然要受刑事拘束,且其適用的法則,認定方式也不完全一樣。
但是,仍應嚴守:因果關係之認定標準
1月3日 3:30
Pang Thomas 繼續乱告E師 等着自食其惡果 而已超級快就會臨近
1月3日 4:35
Wing Chau 個人認為更一審的專家證人幫了很大的忙
1月3日 8:39
醫界同盟 沒錯。
1月3日 16:0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