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提示
關於拒絕急診病人前你該想清楚的事
對醫師個人而言或站在醫院立場來看,取捨絕對不同
醫師過勞、設備不足、人員不足等都可以是拒絕理由
絕對不要逞強
Jungtang Shieh 台灣醫事安全法學論壇
2小時 ·
醫師或醫院的急診可以拒診嗎? 如何判斷急或重症?
如果要拒絕急診病人,除應具備準確判斷能力外,還必須參考下列法律,並非一句話就能拒絕,慎之!否則,不但可能違法,病人或家屬若有不滿,還將面對司法訴訟。
醫療法60條1項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 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73條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醫師法21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全民健康保險法7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緊急醫療救護法36條1項
醫院為有效調度人力與設備,應建立緊急傷病患處理作業流程及內部協調指揮系統,遇有緊急傷病患時應即檢視,並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
吳X彬 還有:『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行政命令)
第 4 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絕接受其轉診。
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醫院將緊急傷病患轉診至非後送醫院時,醫院應告知其可能之風險,並記載於病歷。
後送醫院於傷病患緊急情事消失後,得經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之同意,協助其轉回原診治醫院。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訂分級標準評定之最高等級之後送醫院非有前二項所定情事,不得將緊急傷病患轉出。
『最高等級之後送醫院』沒得轉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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