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9日 星期三

鄭教授觀點


鄭教授觀點

YC Cheng
昨天 5:58 · 台北市 ·
只有對「待急救病人」不得拒絕!

看了昨天蔣部長的發言,以及對之的一些反應,我想,不只蔣部長,甚至一般人,都沒有真的搞清楚過:依法,只有「不得拒絕急救」,沒有「不得拒絕病人」;或者更精確說:只有「不得拒絕待急救的病人」,而非「不得拒絕到醫院診所的病人」,亦即,就算到了「急診室」,若非屬「待急救的病人」,仍「得」拒絕之。

當然,這只是純就法律規定分析之,至於醫院診所如何拿捏分寸於實務,是件極兩難的事。但是,要搞清「法律義務」,要釐清「法律責任」,要執行「分流」,就先得把這些概念搞清楚。

期待處長區別「急診」與「急救」概念的專文,早日問市。


總之,法律上,不是到了「急診室」,就是「待急救病人」; 「待急救病人」往往在路邊。「待急救病人」,不想救不行;其他的,就「看你高興」,但你敢不敢真的幹,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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