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常見問題系列四


常見問題系列四
Q:收到病家聲請衛生局的調解通知,該如何處理?需注意事項?
A
1.通常流程是衛生局會先寄對方的聲請理由及請求,要求醫師這邊寫回覆說明。在 此 特 別 提醒大家:
a.一定要回覆,不管實際上有無要和對方和解。別讓日後辦理的檢方,法官覺得我們態度不配合,很高傲。
b.內容部分,非常重要的關鍵,就是大家只要針對當時當日,醫療的處理過程,簡要敘述即可。因為,這只是調解,又不是給法院的狀子;二方面,對方律師常是透過這個衛生局,各位的回函(通常醫師都寫很詳盡,包括當時的判斷原因等等…),獲得病歷所無的資訊,和我方未來可能的答辯重點!!也就是說,病家聲請調解,有許多是為了取證或讓醫師方鬆懈。各位要小心。
2.還有,倘若醫師覺得自己無疏失,也沒想要和解,在回覆衛生局的文中,即可明白且委婉,堅定的表示:應無調解之必要,所以,不出席。
3.此外,有些病家是雙管齊下,又告又聲請調解的。同上,也可跟衛生局表示,因為案件已進入偵查,應無調解之望或必要。



X PO
大感謝!
實戰守策
昨天 8:46
X 就像專利訴訟
對方公司來信
內容主張我方侵權......查看更多
昨天 8:52 · 已編輯
醫界同盟 陳兄比喻的沒錯
昨天 9:26
Jessie Wood 請問如果只收到調解通知,沒有狀子,我們是否可提出誣告或是其他來反制這類病家的動作?謝謝!
昨天 12:07
X 若可舉證當事人確實無中生有,也不怕他告,可以試試。但多ㄧ事不如少一事
昨天 12:53
醫界同盟 謝謝陳兄先回答!
誣告罪是還不能告,因為他只是聲請調解,還未向警方或檢方提告。
昨天 13:15
Jenny Kam 【誣告】是病人有提告訴。。

沒有告你到法院,你是跟鬼說他誣告你啊?
13小時
Ethan Hsieh .
應該給醫學院學生上這類的法律課程!
昨天 13:03
醫界同盟 謝謝樓上朋友!這是實務上的狀況。
法律系是理論和實務差距最大的。
23小時
Jenny Kam 贊成,我已經唸台大法律學院5年。。從來沒有老師討論過此事。。。
13小時

X 人蔘

有太多奇幻旅程......查看更多
22小時
22小時
Jenny Kam 我在台北縣衛生局工作兩年,,每個星期五下午固定有協調會,看過醫師病人死要錢無數

現在病人開始聲請書就寫他要多少錢還很熟練......查看更多
10小時
醫界同盟 感謝你的分享!這就是我們在這裡,希望大家堅定,不能輕易被嚇到的原因
7小時
X 能考上,檢察官,法官
都是精英......查看更多

2小時

2016年1月13日 星期三

常見問題系列三


常見問題系列三
Q1:實務上,身為醫糾案件之被告,委任律師後,可否不用出庭?開庭時間可否避開門診?
A11.若是刑案被告,醫護人員是行為人,被偵查訊問的主角,所以即便有律師,原則上都要到庭。倘若要請假,需先具狀聲請,檢方如未再寄改期通知,則仍需到庭。
若是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則可全權委任代理人出庭,影印開庭筆錄,寫書狀,不用出庭。附帶一提,醫糾民事依訴訟法規定,需先排調解庭。倘若醫護朋友認為無過失,不需調,可具狀表示雙方顯無達成和解,故移至法官審理。
2.在刑案,被告醫護人員可在一開始收到傳票時,即將自己的門診表或值班表陳報給檢方,且表明為了病人之權益,請檢方或法院排非門診或非值班時間。
Q2:提供給檢方,法院的參考文獻,若是國外的journal .英文教科書,提供方式?
A2a.最好就相關連那部分,標示出,且翻譯成中文,檢方較好理解。
b.還有,不用量多。與案件有關連之部分,翻譯即可。最好由外面翻譯社翻譯,較無爭議。
c.其實國內該科雜誌的文章,雖都較淺顯,還是可提供。
X 醫學和數學
都是科學

數學,一加一,一定等於二
醫學,卻是隨時間而需修正,去年奉行的理論,醫療模式,今年或許就要有所修正,,,
6小時
X 基本是是以行為時醫療水準來論定。
6小時
X 文獻,參考資料
一定是過去式
有時間差
6小時
醫界同盟 二位別太擔心…
通常這些教科書,文獻,只是讓檢方大概有:
如此治療,手術,是通常同科的選擇,或通常都有這些併發症,後遺症即可
5小時
X 文獻資料隨便即可,法官只看誠意多寡,沒空看資料的!
4小時
醫界同盟 回魏兄…其實還是有幫助啦!真的…
5分鐘
醫界同盟 主要是,其實檢方和法官也是過勞…
所以,相關文章,資料,不用多,我們還會用螢火筆劃重點
5小時
醫界同盟 讓他們也較快了解,較接受我們的觀點。
較好判決,或不起訴
5小時






常見問題系列二


常見問題系列二
Q:當家屬開始有質疑,或印病歷,或態度不友善,也就是可能有醫糾時,該注意事項?
A1.病歷,護理,手術紀錄…就算有些較簡略,不完整,絕不要再動…
因為之後若有訴訟,透過解釋說明即可。
但若增刪,反而讓病家多個偽造業務文書罪可告,且莫怪檢方或法官會印象不佳!
2.統一由一位醫師或護理人員回答醫療處置,諸如:打的針,用藥原因等等。以免病家錄到醫師,護士有差異的回答,在訴訟攻防時表示:醫院前後說法矛盾。
3.若係達成和解(沒上法院那種)
(1)書面開頭要寫「協議書」或「同意書」之類,而盡量不用:和解字眼。
講到錢,用:給付慰問金,而絕不要用:賠償金。
2)需載明:「此協議書之簽署不代表本診所(或醫院,醫師)有任何疏失,且此協議書效力及於所有其他醫護同仁」。
3)簽署後,不得對診所(或醫師)提出民,刑事訴訟及為其他請求。
醫界同盟 若是這樣的協議書,他們不肯簽,就別和解。
昨天 9:45
醫界同盟 而且用…賠償,和解的字眼,有時萬一到後來還是談不攏,對方會主張,或檢方較會認為:
醫院這兒有錯誤,疏忽,才會要”賠償”,
昨天 9:56
X意思是和解二字在字面上有承認錯誤之事實可能?
昨天 12:55
醫界同盟 沒錯。有這個可能性
昨天 13:22
23小時
X 「和解」在刑法上就是「認錯」的意思;
「賠償」是有過失而來的,無過失叫做「補償」
法律用字真的要很小心, 謝謝分享。
23小時
醫界同盟 也謝謝大家的分享,重視
22小時
Chun-Yu Lin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預先拋棄,但刑事告訴權卻不然,簽署不得提出刑事告訴的協議書意義何在? 要限制被害人不得提出刑事告訴的法律藏在鄉鎮市調解條例裡面。
17小時
醫界同盟 可加罰則

17小時

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常見問題系列一


常見問題系列一
Q:為什麼病家那麼喜歡,以刑事提告,逼醫護被告和解?(提告業務過失,致死)
A:因為刑案有以下特色:
1.大家最知道的,就是:病人或家屬提刑事告訴,不需要如民事求償案件,需繳納請求數額1.1%的裁判費。
2.成為刑案被告的醫護,因是犯罪偵查的主角,所以,就算已委任辯護律師,自己也都要次次到庭,且和告訴人都站在檢察官前方,委任的律師是坐後面,需由被告自己回答。
反觀提告方,若有委任告訴代理人律師,可不用一直出庭。
兩相對照,可知會給被告的醫護朋友多大壓迫!家人應該更憂心害怕。
~~但實際上,刑事提告沒那麼可怕,反而不會讓人疲於奔命,因為:
1.檢察官案件也多,所以通常是12個月開一次庭,每次通常也是30分鐘至1小時。
2.在偵查期間,病家若還是到醫院,診所吵鬧,也可對他們不理性的行為提告,或跟承辦的檢察官陳報,請檢方勸告他們。
3.醫糾案件多需移給醫審會鑑定,因目前案件量多,通常要數個月到10個月多不等。在鑑定報告出爐前,檢方也不會一直排開庭。


x 醫療刑事訴訟主體為法官、檢察官及被告,病人提告後,已退居證人身份,因為只有需要做證才會出庭。
13小時
醫界同盟 謝謝樓上朋友補充!
但在檢察官偵查,還沒起訴前這個階段,
告訴人和被告都是偵查的主體。
12小時
X 告訴人或告發人皆是刑事偵查發動者,但刑法上並無纇似民事訴訟原告之人,因此就算告訴人,雖屬偵查ㄧ部份,但仍屬證人身份與被告地位並不對等。
12小時
醫界同盟 感謝鄧兄!補充的更詳細了。法醫雙修,佩服!辛苦。
2小時
X 不敢當,感謝你願意分享這麼棒的內容,獲益良多。
2小時
Cheng Ching Lin 感覺 蒐證 然後提告對方... 以訟止訟 也是一法!
12小時
X 小弟也覺得這樣不錯 只是有沒有人敢開第一槍 用此法來遏止濫告的事件產生
10小時
醫界同盟 回劉兄,我們2年前就玩過…開了第一槍,還民,刑事都告對方家屬
2小時
Cheng Ching Lin 先做好準備動作 :廣設錄影器材!
2小時
X 檢察官最大,愛起訴就起訴,愛簽結就簽結,不起訴,緩起訴都隨他便。
3小時
Hikari Chang 害怕医糾,医糾還是會找上你。倒不如好好思考一下如何在訴訟中占到有利的位置。平常病歷要寫好,和同事要相處融洽,護理紀錄要清楚,一旦出了医糾,這些人,物都會是關鍵。

1 小時

2016年1月7日 星期四

女大生急救無效,大林慈濟免賠?


女大生急救無效,大林慈濟免賠?
雖只是短短一句標題,但此案卻歷經9年,刑事經檢方不起訴,而民事卻經2次二審,二次三審審理,經醫審會4次鑑定,長庚醫院鑑定,甚至詢問專家證人,於10412月中駁回對方上訴而維持二審高等法院更審判決(案號:102年度醫上更()字第1)始告確定。
雖然最後的結果是醫師的行為與病人的死亡間,無因果關係,故無庸賠償,然期間被告醫師身心之煎熬,折磨,耗費的司法,鑑定資源,實無從估量。
病人係死於猛爆性心肌炎,此在醫界皆普遍認定死亡率高,甚難救回之病症,為何在刑事被認定無過失後,在民事庭卻需經9年才判定:醫師勝訴?茲說明如下:
1.當天病人因劇烈嘔吐送急診,處理之張醫師於給予2000cc生理食鹽水後,未積極尋找病因,而在5點病人有呼吸急促狀況時未同步電擊,並請示上級醫師,此二部分固被鑑定單位認定有疏失,然而原嘉義地院及更審法院均採四次鑑定意見,認定:縱使張醫師皆做到,無過失,甚至換成其他醫師,因此病病程快速惡化,應會發生相同結果,故張醫師之疏失,與病人的死亡無因果關係。
由此點,大家可習得一經驗,攻防:
當相同的狀況,其他醫師也是這樣處理,或結果難避免,就會被認定無因果關係。
2.但到了第一次台南高分院二審(100年度醫上字第1),法官卻不採四次鑑定最後結論和刑事不起訴之認定,而認:張醫師的輸液行為是反向醫療,「深化急性心肌炎之嚴重性」,更認:另名主治醫師值班時「未到急診室醫療現場」,故其二人的行為與病人死亡有因果關係而判賠!
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最怕遇到此種,不尊重鑑定報告者。如此無異之前已進行之程序,等同白作,虛擲!
3.幸上訴第三審後,經最高法院發回二審,再行審理,此更審之判決,乃就前次二審判決認醫師有疏失處,再詳為審查說明,改判回醫師勝訴,對方再次上訴第三審,5個月後即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而定讞。
4.自此案之攻防,有二者,在醫糾訴訟中亦常提出,跟大家說明:
(1)鑑定報告出爐後,針對一些結論,細項,若仍覺有異,或需更詳盡,可用函詢其他醫院的方式。但詢問醫院,需雙方皆同意。
(2)可傳喚專家證人,也就是同科其他資深之醫師,就其面對同樣狀況,會如何處理進行詢問。



X 沒給誠意,當然會改判有罪,,,
13 1:06
醫界同盟 刑事部分是不起訴確定,沒改判
13 1:26
Victor Huang-Wen Tsai 醫師心已寒
13 1:26
Tzu-Yi Hsu 沒有疏失,賠屁啊
13 1:30
X 為什麼要用免賠這種詞
好像沒有賠錢就是錯的、誇張的、無量的......查看更多
13 2:28
Hanping Chuang "賠錢"這種商業概念,說明病人或家屬不過把自己跟家人命當成可以秤金論兩討個好價錢來過年的貨物
13 12:05
X 「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檢方的刑事處分不能拘束法院」即使刑事不起訴,法院自認為要伸張正義,還是能判民事賠償?
13 2:54
醫界同盟 回您的話,民事判決不全然要受刑事拘束,且其適用的法則,認定方式也不完全一樣。
但是,仍應嚴守:因果關係之認定標準
13 3:30
Pang Thomas 繼續乱告E師 等着自食其惡果 而已超級快就會臨近
13 4:35
Wing Chau 個人認為更一審的專家證人幫了很大的忙
13 8:39
醫界同盟 沒錯。

13 16:06

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蘋果日報轉貼:醉父譙醫PO網還嗆來告 醫院真告了

轉貼蘋果日報2015年12月14日20:18

醉父譙醫PO網還嗆來告 醫院真告了

 
苗栗縣劉姓男子的1歲多兒子,10日晚間因吐血不適,由妻子先送至苗栗市大千醫院掛急診,醫師初步診斷胃出血建議轉院,劉男酒後趕到醫院,認為救護車叫了快半小時還沒到,不滿醫院處理態度,質疑「只照X光就診斷胃出血」,劉不滿醫院處置,先到臉書「爆料公社」投訴,痛罵醫院醫師一頓,但劉酒後辱罵醫師過程,也被民眾拍下PO到臉書「搶救急診室」社團,劉遭一面倒砲轟,該社團也向苗栗縣政府舉發要求追究。
 
劉姓男子今天中午說,10日當晚跟朋友聚餐喝酒,晚上8點多接獲妻子電話,指1歲4個月兒子吐血,趕緊搭計程車到大千醫院,他追問急診室陳姓醫師:「救護車怎麼半小時還沒來?」劉男說,過程中陳「態度傲慢,一直敲電腦鍵盤。」因為陳愛理不理,才帶著酒意罵陳三字經。
 
劉男說,醫院只照X光就診斷兒子是胃出血,質疑診斷有問題、太草率。雖然有人認為他觸犯公然侮辱醫院和醫師,要求他出面道歉,但劉男態度堅決說:「歡迎大千提告」他說,兒子轉送台中榮總,診斷為胃潰瘍出血,今天上午已出院。
 
大千醫院表示,10日晚上8:38分男童到院有吐鮮紅色液體,陳醫師有做嘔吐物和糞便潛血檢查,並沒有照X光,20分鐘後檢驗報告發現有腸胃道出血,因該院無小兒科腸胃專科醫師,建議劉妻轉院,晚間9時11分中榮同意收治男童、並通知合約救護車派車,3分鐘後劉父抵達,9點29分即出發轉院。醫院說,將循適當的法律途徑處理,但醫院和醫師暫不提告。
 
臉書「搶救急診室」社團指出,已正式投書苗栗縣政府縣長信箱,要求縣府依刑法,醫療法,少年兒童福利法來調查該名兒童父母的行為,絕不姑息這樣的踐踏醫療滋擾急診室的行為。
 
苗栗縣衛生局醫政科長古智誠說,初步認為劉男在急診發酒瘋,但未影響他人就醫權益,辱罵醫生行為干擾醫護工作,行為並不可取。
 
大千綜合醫院總裁徐千剛晚上表示,針對劉士芳先生在急診室非理性行為,已嚴重傷害醫護人員專業和尊嚴,更在網路和媒體上,不實散播損害醫院名譽的謾罵言論,決定對劉提出公然侮辱和毀謗罪。(楊永盛/苗栗報導)
 
出版時間:13:06
更新時間:20:18

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主張醫師未進一步檢查,護士用藥未核對病人手圈致死,訴請院方及醫師連帶賠償542萬元??

主張醫師未進一步檢查,護士用藥未核對病人手圈致死,訴請院方及醫師連帶賠償542萬元??
此為發生在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台北地院宣判對方敗訴之案件(102年度醫字第34),然細觀判決內容,被告2位醫師,從100年即開始遭對方提告刑事業務過失致死及偽文罪,雖然都先不起訴,但一件對方剛聲請再議,一件又發回續行偵查,醫師們精神壓力之大,不難想像,還是不能掉以輕心!
而本件民事判決,有諸多值得大家學習的標準和攻防,玆説明如下:
1.本案法官明確表示,於醫療之侵權行為案件,原告仍需負舉證責任,僅因醫療較具高度專業性,將舉證責任減輕而已,不可因此即可將舉證責任倒置於被告。
如此依法審理判決,值得喝彩。
2.於本案中,家屬訴請主治醫師賠償,乃主張醫師未在第一時間為進一步之醫學檢查,致未發現其母有肺炎。
院方即攻擊:何謂進一步檢查?家屬不僅無法舉證,連他們提出的其他相關文章,也非醫療文獻,資料又係經節取而不完全,故不可採。
此種防禦方法甚高明,值得大家借鏡。
3.此外,因家屬提出之會診報告黏貼單,住院病歷等許多均係經家屬自行翻譯製作,內容甚至還有註記,故醫師方律師爭執該等證據形式及實質的真正。
這招希望大家記得,大部分攻防,程序上若能打掉對方的證據最好!醫療的處置本身,有時在民案不是第一線要打的。
4.再次提醒大家:
醫糾案件之媒體新聞報導,還是常有些簡略或放錯重點。可能還是需再看判決內容。
X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昨天 16:20
Lin Chandler 這就是醫療疏失上,醫生佔有優勢的地方。
昨天 16:35
醫界同盟 而且沒有打錯…看完判決全文即知。
新聞的標題會讓人有些誤會
昨天 17:35
Alex Huang 的確,那醫院真的很軟弱,如果是我,早就告記者和報紙公司求償。
昨天 17:41
Chi Hua Cheng 既然怕醫療疏失醫生佔優勢,那喝符水就好,沒人逼你一定要看醫生
昨天 19:17
Hsiang Szu Wang 戴錯手圈是真,但是沒有證據有打錯針
昨天 20:31
X 如標題所示 患者帶錯手環屬真實 能打對針 才怪@@
5小時
X 護理師不是看"手圈"治療,三讀五對才會給藥;再者,如果不是化療或急救藥,普通人單次接受非疾病藥頂多是沒效還不至於死亡,除非是藥物過敏!
4小時
Tim Chiang 還是律師賺最多
昨天 16:41
Chen David 好的律師帶你上天堂,真的是差很多的
昨天 16:58 · 已編輯
醫界同盟 應該是認真的律師。
因為要細看對方的證據,還要主張我方的理由。這些都是要花時間,而不是說說就可
昨天 17:20
William Wang 貼藥局的圖作什麼???
昨天 19:36
X 一切為了錢
20:38
和解抗辯 醫師名聲賠掉
昨天 20:43
Bowin Hsiao 標題應改成 子女誣告勒索醫師不成
昨天 20:58
X 第一賣冰,第二告醫生(誤lll)

19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