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 星期一

問題四:近年來復健科,骨科診所越來越多。其實當中有許多優秀的疼痛科醫師!

 問題四:近年來復健科,骨科診所越來越多。其實當中有許多優秀的疼痛科醫師!

他們依規定,都必須已是某科醫師後,才能再進修為疼痛科醫師,形同有2個專業的醫師。
但是,大部分診所,都還是不大敢直接登記或掛”疼痛科”市招,因為某些縣市衛生機關會以:
「疼痛科並非衛福部部定科別」為由,進而認定診所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而裁罰!
此處問題又是衛生主管機關自行擴大解釋,其相關函釋僅屬行政規則,命令位階,竟做出逾越醫療法85條第1項第4款規範內容之解釋!因如前所述,疼痛科醫師通常已具備2個以上的專業,在全台各大醫院更早已設有疼痛專科,則舉重以明輕,為何不能開設「疼痛科診所」?更何況,醫療法85條第1項第4款亦無規定,限縮可廣告之診療科別,限於衛福部部定科別!尤見衛生主管機關此種裁罰,顯有違誤。

問題三:衛生局常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裁罰診所。

 問題三:衛生局常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裁罰診所。

實則已屬子法逾越母法,不當自行限縮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4款:可廣告診療科別規定之內容。
以下即用處理過之案例說明:
1.因為依醫療法8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只有提及診所有在診療的科別,即可用做市招或廣告,故即使診所登記之負責醫師本身是家醫科,小兒科,只要在該診所有看診的皮膚科醫師,有報備支援,且實際看診,則就算該診所標明為「x x 皮膚科診所」,也無違反8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2.然衛生局原本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即診所市招,名稱限於使用登記為負責醫師的科別,即只准註明,廣告係家醫科診所,而欲裁罰5萬元,由上述可知,施行細則59條之規定顯已逾母法醫療法85條規定之範圍,自不足採。

問題二:收到衛生局針對診所廣告要求於期限內說明之函文,該如何處理?

 問題二:收到衛生局針對診所廣告要求於期限內說明之函文,該如何處理?

回答:
盡量不要覺得就罰5萬了事。而且現在依醫療法103條規定罰金提高,而且衛生主管機關不是法院,有時它來函,是要先了解始末,且許多客戶在回函好好說明後,有些縣市之衛生局也會基於勸導立場,裁示先不罰。就說明一下吧!
1.衛生局通常來函會先詢問該則被檢舉的廣告是由何人製作?內容為何會載明被檢舉的部分?並指定一日期請診所負責醫師到場說明。
建議:最好先寫好回函,且要表示日後會多加留意,更謹慎。寄出回函後,再打電話給衛生局承辦人員報備。
2.到衛生局指定日期,診所方還是要有人員到場親自溝通說明即可,不一定要負責醫師或醫生到場。

醫療廣告行不行?

 醫療廣告行不行?

10幾年來協助處理之經驗,在此跟大家分享。
問題一:各科診所醫師常會擔心,是否只能列出診所科別,門診時間等醫療法第85條第1項規定的基本項目?
1.其實同法條第3項早有規定,若是透過網路,比如診所粉專,臉書或其他網路平台廣告時,不受上述限制,簡言之,例如術式(雷射,拉提,隆鼻,內視鏡,隆乳等等),皆可列出,即便加上儀器或新式手術名稱,例如:魔滴隆乳,電波,音波拉提,無痛大腸鏡等,其實只要沒有誇大,吹捧”全國”,”唯一”等,是可以宣傳,廣告的。
2.但是為求瀏覽廣告者能較快,輕鬆了解手術或儀器,往往都會用自行創造或較通俗的字眼宣傳。避免有些縣市衛生局較嚴格,或承辦人員對”不實”廣告擴大解釋,建議在文末註明枋單上正式名稱,還有儀器的衛生主管機關核可字號。

2020年5月18日 星期一

女病患自主同意與男病患在院內愛愛,醫院竟需負連帶賠償40萬元責任?


女病患自主同意與男病患在院內愛愛,醫院竟需負連帶賠償40萬元責任?
>請台大聲請再審以公正視聽及維護醫界適當義務範圍
此為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等1262號判決,近日宣判,引起不小的關注,爭議。觀其內容,確有諸多值得商榷甚者無限上綱,自行解釋之失(雖然已二審定讞)
.此案自106年開始,病人先提刑事妨害性自主的告訴,皆獲不起訴處分,女病患在107416時效完成後不久提出妨害貞操,健康等民事損害賠償。二審法院認為,女病患欠缺性自主決斷能力,故不知道也不清楚,和男病患的親密是侵權行為,所以2年時效無從進行!此部分的認定,不僅無視,未斟酌刑事案件的相關事證,更有就108年醫審會鑑定報告和107年埔里基督教醫院精神鑑定報告,還有不當擴大解釋之誤:
1.蓋前者只有表示,病患「性自主決定能力降低」,後者精神鑑定也只是認為,病患在管理金錢,投資行為,或需要進行高層次認知思考的社會情境,才較難以判斷。
2.豈料二審法院雖爰引上述報告內容,竟做出:病患認知功能並未康復,對於日常生活中行為(包括性行為)之社會意義和法律效果均無法為判斷,所以她在10541號告知醫護人員她與男病患發生性行為時,自無法判斷是否遭趁機性交,所以2年時效無法進行!由上益見,二審法院的判斷,顯有重大疏失。
二,再者,二審斷然否定刑事偵查結果,主要係爰引臺大竹東分院自己的護理紀錄,表示女病患”對現實判斷欠佳”。此節更有謬誤,因為:該次護理紀錄是描述,病患想和男患友結婚這部分,對現實判斷欠佳。詎高院卻斷章取義,以此認定女病患在偵查中所為:有同意性行為的陳述,並無可採,男病患仍有侵害性自主的行為。
三,尤令人瞠目結舌者,在於二審法院認定臺大竹東分院就女病患的防護,治療雖已盡責(可參判決第1718),但未告知男病患不可進女病患病房,及對男病患為約束處置,所以醫院屬未盡保護,照顧女病患身體,健康及貞操權之附隨義務因而遭判賠,由上看見,更有無限上綱,擴大解釋”附隨義務”的違誤。

Harold  X
男病患本身也是思覺失調症的患者嗎?
醫界同盟
Harold  X 他是中度精神病患,但不一定是思覺失調
X
我也覺得不合理。女病患在收容治療期間不允許有性需求?正常人就算單身,還能壓抑,也還有隱私的空間去處理自己的需求。但別說她生病了,在醫院這麼沒有隱私的地方生活你是要她怎麼辦?
醫界同盟
X 謝謝妳的留言。其實重點還是在法院對鑑定報告的解讀適用有不當之處。
X
這個時候法官又不參考專業醫師的鑑定了
醫界同盟
X 沒錯!這就是重點
X
犯人在監獄教化被性侵,國家要賠償嗎?

2019年8月22日 星期四

實習醫師也被告?被告醫師投書引起關注的案件


實習醫師也被告?被告醫師投書引起關注的案件
一、此為高雄長庚醫院風濕免疫科被告之案件,經二審判決無罪確定,自99(99年自字第12)打到10211(100年醫上訴字第6)。病人家屬是醫師,在一審時從護士,實習醫師到主治醫師皆提告,被告共7人。
二、家屬主要提告原因在於,他們認為在97112日,13日病人即有高度感染可能性與全身性發炎反應症候群,所以當時病人應已罹敗血症,實習醫師及護理師未主動通知住院及主治醫師到場,延誤治療;而主治醫師至14日方使用抗生素藥物,故有疏失。
三、然經法院審理及醫審會鑑定結果,本案未解剖,已無法確認死亡真正原因;且病人罹患皮肌炎,故細菌,黴菌,病毒感染之可能性皆存在,病人就醫期間未能確定病原,故縱使提早投以抗生素治療,亦無法避免死亡結果之發生。因而認定7名被告之醫療行為,合乎醫療常規。
四、本案例因病人本身有免疫系統的問題,在醫師有無違反醫療常規的認定,攻防上,其實沒有太大的困難。本件的特色及可分享給大家的意見列出:
1.本件病患家屬不從檢察署提告,跳過偵查階段,直接用自訴的方式。其實遇到不用害怕,因為在刑庭法官來說,會覺得是額外的案件,且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人的舉證責任更重。但病患方的律師為什麼還用此法?一來可能是因為自訴案件雙方可影印,看到對方的書狀,證物,但另一方面,它是一定要委任律師開庭的。
2.當病家把所有經手的醫護人員都告進去時,別害怕,因為刑事犯罪案件審查的重點,只有最後與病患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的行為,所以不須跟著病家起舞。
3.實習醫師在實習執行醫療業務過程,在醫師指導下執行即可,此指導不以現場指導為要件,其所為之診療,診斷,經指導醫師確認也可。
醫界同盟 重點還有,總醫師因前2天病歷用打字,第3天接著記載病況用手寫,竟也被告偽造文書!
一審法官判決認為是不同天的,且並無故意為不實記載之情判決無罪。二審病家撤回此部分上訴。
WeiFeng Chen 我是高雄長庚,陳瑋豐醫師本人。
其實現任高雄榮總,眼科主治陳世洲醫師,當年有去地檢署提告,但眼看檢察官就要做不起訴處分了,陳世洲醫師去向檢察官要求撤告,然後改提刑事自訴。
醫界同盟 WeiFeng Chen 謝謝你本人的補充。
但透過這個案子,想讓大家知道,以後病家方就算直接提自訴跳過檢方,也別太擔心。
因為有時病家是用此方式讓醫護朋友害怕,而在訴訟開始不久就和解。
醫界同盟 WeiFeng Chen 其實若是這樣,你們更辛苦,等於2種程序都跑過…難怪您在報紙投書會寫6年,因為自訴程序2個審級是4
醫界同盟 WeiFeng Chen 且因為業務過失致死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才能如此。否則若是業務過失致傷是告訴乃論罪,撤回就不能再自訴。
WeiFeng Chen 涉案女醫師 兩年後自殺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造成四死慘劇的台北榮總院內瘧疾感染事件中,其中一名同樣被控業務過失致死的台北榮總住院醫師賴仁怡,於事發兩年半、在她即將滿三十歲大關的前夕,疑因承受不了本案帶來的心理壓力,竟在家中注射藥物自殺,令人不勝欷歔。
https://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172......
WeiFeng Chen 我希望,救一個,算一個。

陳怡怡 WeiFeng Chen 撐過被告那幾年的煎熬,無論有什麼快樂的事發生,只要想到還有案在身,就快樂不起來,真的辛苦你了,我想瞭解一下,當初醫院對被告醫護的態度是放你們自生自滅?還是替你們尋求法律支援?甚至預告賠償金醫院會概括承擔?另外陳世洲醫師求償4000萬會不會太扯,有什麼所本嗎?還是純粹想威嚇被告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