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3日 星期四

婦運女俠之夫告振興醫院陳醫師未盡說明義務案判決出爐!


婦運女俠之夫告振興醫院陳醫師未盡說明義務案判決出爐!
此即數日前提及,引起萬眾所矚目,士林地院判賠100萬元精神賠償之案!細繹其判決理由,對法官邏輯之特色不僅嘆為觀止,亦有矛盾之處,特此提出供大家參考:
1.
法官於判決理由中以被告於18日會診感染科李醫師此事,不管會診後結果如何,驟以此跳躍認定原告主張被告醫師20日負有告知義務??顯有違證據法則; 2.再者,判決中既載明對於被告陳醫師有將病患病理數據資料交予原告,此事原告亦未爭執,則縱使法官認為就有無盡告知義務,此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屬於被告,那被告也已舉證,是應換成原告舉證:醫師即使有提供他病理數據資料,但仍未盡告知義務才對!豈料法官竟謂「然該部分事實至多說明被告有將一般病患較不易取得之資料提供予原告」?其推論顯有違誤! 3.最大的矛盾處在於,法官在判決中既曾明確表示:對於病患病情之控制及治療方針,最終仍應由被告決定等語,那即顯示被告根本無違反所謂告知,說明義務之情!嗣卻又指陳:被告負有就避免惡害發生之結果與病患磋商,給予病患選擇的機會的義務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實有重大疏漏,違法之情!
Wu Shao Chun 又見侏儸紀!
醫界同盟 法官判定因果關係之結論,方有擬制,主觀臆測之嫌:「被告過失未盡說明義務,使病患自行選擇防免措施之自由權受到侵害,且最終發生敗血症死亡之結果,被告未盡說明義務與病患的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Pasht Zhu 還可以上訴嗎?
Jeremy Lan 法官的邏輯有問題
認為:PQ~若沒選擇則死,所以
若非P則非Q~若選擇其他方式治療則不死
!因為:若非P則仍是Q~若選擇其他方式治療,仍是死
這也沒辦法~有些法官的腦就是這麼大~
醫界同盟 Lan比喻的真好!就是這樣!版主允諾大家,就會寫,而且是以一般上訴理由狀,再稍微白話的方式呈現!所以可能看得會有些些吃力,請見諒!陳醫師加油!!
醫界同盟 本案可上訴!但如果高院法官判我們上訴成功而駁回對方的請求,因是200萬,還可上訴第三審!
Chih-Wei Hsu 可以告法官瀆職嗎
醫界同盟 回樓上的話,要等本案救濟途徑走完,確定時才可!
健保民營化 等二審吧,地院法官程度本來就XXOO, 而且民事庭就更...從判決書看來,這個案子應該還打得下去。
一個很大的爭議點在於說明義務,
到底要怎樣才叫做「盡到醫師的說明義務」,判決書完全沒有提到根據基礎。
而且這個案子,病人17日發燒到22日死亡,五天裡醫師應該有說明病情,但原告主張「未及時告知」,這就高竿了,「清楚說明」都很難界定了,還要「及時清楚說明」,叫醫師怎麼玩?再來這個案子適用民法277但書「舉證責任倒置」,醫師要舉證「自己說明夠清楚,而且有及時說明清楚」,這應該就是敗訴的關鍵。至於400講成4000那一段,雙方沒有爭議,
那一段看起來是提告的導火線,至於在這個案子有沒有扮演一定角色,再請各位先進comment了。
健保民營化 Lan兄說得沒錯,判決書看起來,法官明顯邏輯有問題。
「若PQ」等價陳述應該是「若非Q則非P」,
地院民事庭法官竟然連這個基本邏輯都搞錯,而且不必負任何責任,可笑!
許維重 台灣的司法恐龍太多 不意外..
莊X 我想,以後要预防这种事情發生。最好有正式書面通知,不要用口头告知,要用正規文件or表格,被告知要簽名,並同意以上的治療計劃。另外病人或其家人要找醫師,得先预早掛号並先計時缴費。
Ty Hu 荒唐!!!
醫界同盟 回大家的話,還是那句老話,要錄音!
林X 上次有一個新聞 錄音不清楚 還不算證據 照樣敗訴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7270803.shtml
台中市1家運動彩券行指控,吳姓男子以電話下注運動彩券51萬元慘賠後,消失無蹤,提告要求還錢。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藉由聲紋...
Hou-Yu Chen 法官終身職是保障法官審判可以不受行政指導影響判斷,不是給你胡言亂言,自由心證的權利!
每次看美國法官甚至到聯邦法院的判決書都很過癮,那像在看論文一樣,每句論述都井然有序,條條有理。
台灣的法官不知怎麼回事,由甲論述到乙,中間又拉了丙論點進來,結果結論是丁。各自獨立的事件,搞的被告要上訴也不知從那點攻擊又從那點防禦。
衡平原則在美國法院常見,是由於攻擊防禦權不對等,所以舉證責任會重作分配。但在台灣,法官的認為衡平原則是,人家原告有人死了,你是醫生也不是沒錢,你就賠點錢,這叫衡平原則。
醫法雙修有什麼用?醫界的人思考從來不從經濟價值考量啊,這就是醫法雙修的人很難棄醫從法。但這些學法的人,都是有錢賠錢的思維在幫當事人解決事情!醫療若也要醫療經濟學出發,癌症病患一律拒收就好了,顯為不治之症嘛!但醫界的人從不這麼作啊!
醫界同盟 樓上陳兄講得好!一針見血,唉
Stephen Hsu 以後解釋病情一定要 1.帶錄音筆 2. 帶國語字典8月19日 0:56
谷長泰 現在似乎回到恐龍時代,.......
健保民營化 「衡平原則」是合理的,但應該要用對時機吧?
對台灣民情、輿論的假道學程度而言,醫師賠了病人一毛錢,就會被扣上「庸醫、爛醫」的帽子。
病人才不管甚麼衡平原則,甚麼無過失責任。
再過來就會發生滑坡效應,被當提款機,有任何不爽都會被求償,這就是民情。
法律人每天與狡詐的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周旋,每天摸的是整個社會最不堪的一些案件,
所以就算有人被判個「有期徒刑2年,賠償200萬」,對法律人而言就是周遭的一般人而已。
但醫界不是,醫界的自我要求,是所有業界最高的,被判個有期徒刑,甚至拘役,或賠任何一毛錢,
哪怕是無過失,對醫師而言都是最高標準的自我要求下,畢生最大的羞辱。
醫療事件動不動就援用衡平原則,沒有甚麼正當性。
醫界同盟 民營化兄太讚了!!你講到一般人都沒說到的重點!被告對醫生而言,真的就是種恥辱的感覺。
曾X 為原告陳稱:「 (問:被告陳昭富將白血球的數值從400 誤認為4000的事實及依據為何?)是被告陳昭富自己告訴我的,當天被告 好像要參加活動所以穿便服,因為他不方便進來,所以他 站在門口,當下他有接到檢驗科的簡訊,他接完手機後告 訴我說『恭喜你已經回到4000了』,我確實有親耳聽到他 講4000」(本院卷第21頁背面)等語,並提出振興醫院臨 床病理科檢驗結果單53紙(調解卷第3575頁)、989 21日非正式會診紀錄(調解卷第82頁)、病歷節本(調解卷第83頁)為證。被告對於病患當日臨床病理檢驗結果 白血球檢測得結果值為L0.4(即400/μL ),備註為:超 過危險值範圍,並檢測得Toxic granules(毒性化顆粒),並註明應發簡訊通報醫師,並不爭執。惟否認曾告知病 患的白血球數量有好轉現象.............
400
講成4000那一段,雙方是有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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