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打嗎啡減緩疼痛,家屬於簽署同意書後,竟還提告指稱醫生係安樂死,請求180萬元?
此為昨天又令人瞠目結舌的案例!大家都有發表不滿的意見,而在此要說明的是,六名家屬請求精神賠償的依據,係民法193條的規定,即死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因被害人的死亡精神上所受的痛苦。
本件比之前婦運女俠之夫所提的請求,還要誇張,如標題所言,既已簽同意書,而且嗎啡用來減緩疼痛乃一般人皆知曉之事,所以家屬此舉,實不可取!雖然醫院和醫生不能反告誣告,但是就本件而言,仍可循民事賠償途徑,請求名譽受損之賠償!真的不要再悶不吭聲,任人宰割!因為不僅對方不會停止可上訴,其他病患家屬亦會群起傚楢,反正他們想:嘿嘿我民事就告告看,你又不能告我誣告。
Go Lin 如果是到恐嚇或強制(就是開價要錢了)的地步可能有點機會成立,至於公然侮辱通常不容易,因為法官通常會說他是因為家人怎麼怎麼了所以心神激動而不起訴等等。不過,這些人就是吃定你沒時間跟它慢慢搞才敢這樣做,反正他閒著嘛,而且你告贏了也拿不到錢,穩賺不賠的生意為什麼不做?
醫界同盟 林兄說的是!不過依版主實際處理過的例子,情緒激動不見得就不會成立,如有告訴代理人,醫生不用自己跑法院;重點是,家屬被告也是會怕的,才有遏止濫訴的效果!還有,就算告贏,他們現在沒錢,但如聲請債權憑證,就可追他們一輩子…
Catalpa Lai 就像有人喜歡在臉書上,告人家妨害名譽,而且是一次告好幾個人,你最好就告得成,告不成或許,我不能告你誣告,但精神賠償,你就先搓咧等,不要以為隨更告就不會有事,這年頭喜歡亂告的人,大家應該給他吃點苦頭~!
醫界同盟 嗯,跟樓上黃兄說一下,侵權行為的要件,也要經法院審理到後來才決定,再者,光開庭過程,一審要半年到十個月,二審也差不多,民事賠償的話,我們可全部請律師自己都不用去,而通常對方是不大捨得或可能一直請律師的。講白些,大家真的不要畫地自限!原本我們只是好心,或都不計較,但說正格的,真要開始對戰,大家不管哪方面應該都是較優的,加油!
Lion Huang 是啊,搞到最後,花了大筆銀子,最後家屬應該都脫產脫光光了吧,其實,訴訟本來就是一場不公平的戰爭,跟無業遊民鬥,他最後就是爛命一條無所謂,我們卻要陪他們花時間、精力、金錢、親情,贏了也要不到任何賠償
醫界同盟 其實,現在請律師,並不一定要花大把銀子。第二,如怕對方脫產,提告前就可先假扣押。第三,最重要的並不是跟對方拿到錢,而是那種氣勢,氛圍,不要讓家屬病人們一直覺得告,醫生就會怕,就會吐錢求和解,這是我們的重點,大家可以有不同的想法,畢竟每個人的狀況不同。
健保民營化 這年頭,醫師不要再擔心上法院。過個幾年,應該會變成,
病人:「這個醫師不好,他沒被告過。」
病人:「他一定都沒看重症病患,只挑輕症的看,
只挑好開的刀開,才沒被告。這個醫師不行。」
------------------------------------------------------另外,你做醫師越怕上法院,病患與家屬就越愛來搞你,
要讓病患與家屬覺得,「來啊!我吃沁飯等你!」
有這種氣勢的時候,通常連法院都不必走進去。
病人:「這個醫師不好,他沒被告過。」
病人:「他一定都沒看重症病患,只挑輕症的看,
只挑好開的刀開,才沒被告。這個醫師不行。」
------------------------------------------------------另外,你做醫師越怕上法院,病患與家屬就越愛來搞你,
要讓病患與家屬覺得,「來啊!我吃沁飯等你!」
有這種氣勢的時候,通常連法院都不必走進去。
Go Lin 其實一般醫師還是不可能有那個閒工夫跟著耗,所以我會認為【醫療糾紛險】是一個解決之道(當然醫療成本提高是對應的代價)。就如同我之前提過的,讓保險公司的律師去跟他耗,一旦本益比降低(有就是得逞機會少)了,提告的人自然就會減少,這是市場機制。而對於就醫民眾來說,看這個醫生出險比例高低(相對的也就是保險公司的保費高低)就知道醫術如何,這大概比甚麼雜誌評鑑都更可靠。
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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