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4日 星期二

誰說把被告醫護人員全名登出,不用負責?



誰說把被告醫護人員全名登出,不用負責?
日前有一民事賠償案件之被告,他不是名人也不是刑事犯罪被告,只是一般民眾,水果報就像平常報醫糾案件一樣,把該被告姓名刊出,讓他倍受困擾,精神痛苦,乃向士林地院起訴向記者求償100萬,獲判三十萬元!
此一判決令人振奮!水果報昨天即大動作“怒批”法院竟判記者需賠償,還要上訴到底?所以要告大家:
案件即便遭檢方起訴,或判刑,其他報社大多僅提及姓氏,是有緣故的,因為:記者報導之內容,究竟是不是因「可受公評」而在刑事方面免於刑法誹謗刑責,還需法官審理認定;在民事方面的認定,重點與刑事不全然相同,也就是說,民事精賠償的判定,依民法195條之規定,在於名譽,隱私等權利有無受損?情況是否重大等?此亦為其他報
社為什麼大多只登姓氏之原因吧!
廖X 報社自以為是上帝欲替天行道~真如007電影所詮釋ㄉ~掌握媒體等於掌握全世界~~
李X 這真的很爽
希望以後都能比照辦理
不然蘋果每天登醫師全名在登爽的
醫界同盟 佳霖兄說的對!
Eric Fu 水果日報是假新聞自由之名,行媒體暴力之實!這種潑糞水的行為,就是卑劣的醬缸文化,就是動用私刑的精神凌虐!!判賠30萬,剛剛好而已,
廖X 醫美薪資比外科多3~護士薪資最高9~醫護有加薪3.....都是記者自個猜ㄉ自個說ㄉ~哪來ㄉ那麼優?~一報導出來卻誤了全世界~好像醫師錢好賺~護士錢好多~醫護真有錢........累ㄉ部份爆肝ㄉ部份被打ㄉ部份被告ㄉ部份被羞辱ㄉ部份被欺侮ㄉ部份被不尊重ㄉ部份怎麼都沒說ㄋ?????????
許X 法官認為,記者依公開判決報導,確未侵害卓女隱私權,但因卓女非公眾人物,就算為增加大眾法律常識,也無需報導卓女全名,認定報導涉及卓女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已屬侵害卓女名譽權
Wood Man 歡迎有志一同者都來當醫生及護士。
Lupin Huang 請問有該判決書嗎?
Lordowen Tu 判決書大概需要一個禮拜左右才會上網。
谷X 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不容他人任意誹謗,.......
Hungpin Liu 老早應該把水果報踢出台灣了
醫界同盟 剛剛版主在休息,沒想到大家那麼熱烈的討論還熱心幫我找判決內容,感動中
醫界同盟 贊成Eric Fu所說!假自由之名,行媒體暴力之實!
Kung KaiLin 請參照個資法第五六條的條文: 5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6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略
Kung KaiLin 自行參照個資法29-31損害賠償, 51除外等等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law.moj.gov.tw
醫界同盟 感謝Kung兄之補充!
江X 廢話,醫生給人家動手術全名就該公布,,尤其是公布與告發密醫簡長順,妳不開人家刀賺手術費,人家哪會去告妳,不公布名字,人家怎麼會知道密醫簡長順私底下開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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