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民事賠償案件之被告,他不是名人也不是刑事犯罪被告,只是一般民眾,水果報就像平常報醫糾案件一樣,把該被告姓名刊出,讓他倍受困擾,精神痛苦,乃向士林地院起訴向記者求償100萬,獲判三十萬元!
此一判決令人振奮!水果報昨天即大動作“怒批”法院竟判記者需賠償,還要上訴到底?所以要告大家:
案件即便遭檢方起訴,或判刑,其他報社大多僅提及姓氏,是有緣故的,因為:記者報導之內容,究竟是不是因「可受公評」而在刑事方面免於刑法誹謗刑責,還需法官審理認定;在民事方面的認定,重點與刑事不全然相同,也就是說,民事精賠償的判定,依民法195條之規定,在於名譽,隱私等權利有無受損?情況是否重大等?此亦為其他報
社為什麼大多只登姓氏之原因吧!
廖X民 醫美薪資比外科多3倍~護士薪資最高9萬~醫護有加薪3成.....都是記者自個猜ㄉ自個說ㄉ~哪來ㄉ那麼優?~一報導出來卻誤了全世界~好像醫師錢好賺~護士錢好多~醫護真有錢........累ㄉ部份爆肝ㄉ部份被打ㄉ部份被告ㄉ部份被羞辱ㄉ部份被欺侮ㄉ部份被不尊重ㄉ部份怎麼都沒說ㄋ?????????
Kung KaiLin 請參照個資法第五六條的條文: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 6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略
第 6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略
law.moj.gov.tw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