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業務過失致傷(告訴乃論)和業務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再談業務過失致傷(告訴乃論)和業務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昨日評論台中高分院判決放射科醫師被改判6個月刑責案件,現在跟大家說明更具體,清楚些:
該案件被害人家屬開始只有向一審法院直接提起自訴,告訴醫師業務過失致死罪,一審判決無罪,故家屬上訴到高院,二審。這邊請注意!因為家屬在開始的一審就沒提過過失傷害的告訴,所以傷害部分根本 未經過合法提告!而到了高院,二審時,仍然一樣,也就是:審理的範圍,僅有:過失致死部分!至於傷害部分,因到二審時早已過了6個月告訴期間,縱使家屬想提告,也已過告訴期間!
綜上所述,因此,二審法院若亦認定醫師無過失,也只能維持原審判決,即被告無罪之判決,因過失傷害部分未經告訴,法官根本不能判該罪!也不能用:變更起訴法條之理由!因:傷害部分是告訴乃論,未經告訴就不能受理審酌!特再說明如上!
醫界同盟 版主事務所最近有一類似案例:
對方提告恐嚇罪,經起訴後,在一審法院這裡,法官認為我方當事人頂多是講話難聽,只有公然侮辱罪的問題,所以當庭問:要否就公然侮辱部分認罪?
我們隨即表示: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罪,又早已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所以,當然不認罪!
陳X 看來我的直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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