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檢查出小腸破裂,判醫師與醫院連帶賠償306萬?
此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之案件,自91年至…被害人亦因車禍送院急救,醫師當時x光片也照,腹部超音波,胸部電腦斷層都做了,判斷是肋骨斷裂出血。之後轉高雄長庚,發現是小腸破裂,最後不幸死亡。
這位醫師就沒有像昨日所提,耕莘醫院醫師那般幸運…
但姑不論車禍是造成被害人受傷最主要因素,醫師於斯時當下依所做檢查而下之判斷,治療,並無疏失,亦符合一般臨床之處理,縱使嗣後發生死亡的結果,亦不能以事後的結果,來論斷醫師當時之處置!尤令人難以接受者,法院不針對處置行為本身論究醫師有無過失犯行,反而以:醫師是一重症科醫師,所以在處理過程病人抱怨腹痛,他就“應該”想到被害人有腸破裂的可能?那是否代表,醫師當時做的客觀檢查結果不重要,還不夠,還要隨時依病人描述,揣測來治療?如此,豈不是對醫師的醫療義務無限上綱嗎?
此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之案件,自91年至…被害人亦因車禍送院急救,醫師當時x光片也照,腹部超音波,胸部電腦斷層都做了,判斷是肋骨斷裂出血。之後轉高雄長庚,發現是小腸破裂,最後不幸死亡。
這位醫師就沒有像昨日所提,耕莘醫院醫師那般幸運…
但姑不論車禍是造成被害人受傷最主要因素,醫師於斯時當下依所做檢查而下之判斷,治療,並無疏失,亦符合一般臨床之處理,縱使嗣後發生死亡的結果,亦不能以事後的結果,來論斷醫師當時之處置!尤令人難以接受者,法院不針對處置行為本身論究醫師有無過失犯行,反而以:醫師是一重症科醫師,所以在處理過程病人抱怨腹痛,他就“應該”想到被害人有腸破裂的可能?那是否代表,醫師當時做的客觀檢查結果不重要,還不夠,還要隨時依病人描述,揣測來治療?如此,豈不是對醫師的醫療義務無限上綱嗎?
Huan-Wu Chen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醫訴字第四號
業務過失致死
一、
雖被告職稱非主治醫生 但因其有一般外科、胸腔外科證照 且能獨立執行醫療業務
「住出院病歷摘要」中「主治醫師」一欄 亦蓋有被告之職銜
「臨時醫囑單」、「長期醫囑單」中亦多載有被告親自簽署之醫療指示
據此不予採納被告僅為總醫師之卸責說法
二、
急診科醫生自認CT判圖能力不佳 遂會診被告
當時已發現被害人上腹部有瘀血現象,但未診斷出有free air(醫審會鑑定:此CT可看出腹部游離氣體 代表胸腹部鈍挫傷害,已造成腸胃道的破裂)
事後亦未經放射科醫師進行雙重確認或製作判讀報告
據此認定被告有判讀CT之能力 且該張掃描圖亦擴及胸腹,故被告負有客觀上之注意義務 及未注意之過失
業務過失致死
一、
雖被告職稱非主治醫生 但因其有一般外科、胸腔外科證照 且能獨立執行醫療業務
「住出院病歷摘要」中「主治醫師」一欄 亦蓋有被告之職銜
「臨時醫囑單」、「長期醫囑單」中亦多載有被告親自簽署之醫療指示
據此不予採納被告僅為總醫師之卸責說法
二、
急診科醫生自認CT判圖能力不佳 遂會診被告
當時已發現被害人上腹部有瘀血現象,但未診斷出有free air(醫審會鑑定:此CT可看出腹部游離氣體 代表胸腹部鈍挫傷害,已造成腸胃道的破裂)
事後亦未經放射科醫師進行雙重確認或製作判讀報告
據此認定被告有判讀CT之能力 且該張掃描圖亦擴及胸腹,故被告負有客觀上之注意義務 及未注意之過失
健保民營化 法官應該再行商榷,不應該讓總醫師扛下責任。
總醫師雖已考取專科執照,但權責都僅屬住院醫師範圍。
任何醫療上重大決定,應該由主治醫師負擔最終責任。
且總醫師之薪資,在現行醫院體制中多遠低於主治醫師。而且多為固定薪資。
也就是說,為該位病患看診,總醫師不會多得酬勞,具有部分「無償」的意味。
讓該總醫師負擔完全的「有償責任」,不符比例原則。就像公務人員,總不能出事都辦基層公務員,首長的責任是不能免除的。法官恐怕要再多了解醫療實況,才不會錯殺代罪羔羊,卻當做正義。
總醫師雖已考取專科執照,但權責都僅屬住院醫師範圍。
任何醫療上重大決定,應該由主治醫師負擔最終責任。
且總醫師之薪資,在現行醫院體制中多遠低於主治醫師。而且多為固定薪資。
也就是說,為該位病患看診,總醫師不會多得酬勞,具有部分「無償」的意味。
讓該總醫師負擔完全的「有償責任」,不符比例原則。就像公務人員,總不能出事都辦基層公務員,首長的責任是不能免除的。法官恐怕要再多了解醫療實況,才不會錯殺代罪羔羊,卻當做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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