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三總澎湖分院被判1551萬元案件,因果關係認定,殊嫌率斷!


三總澎湖分院被判1551萬元案件,因果關係認定,殊嫌率斷!
日前該案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醫上字第9號判決在案,結果一出,引發熱烈的討論與爭議。細觀判決內容後,實感法官之認事用法,有下列重大違誤,供大家參酌:
1.
衛生署96年的函示,雖表示:於抗生素注射後,必須在48小時後才能再給予病患含鈣產品,但是,首先,該函令的文字是併用,且,函中所述的不良反應,是指:易沈澱肺臟及腎臟而引起,與本件醫師是接續注射,且病人的癲癇,休克狀況不全然相同;
2.
其次,該衛生署函令於98年已作修正,表示可相繼使用,代表當時96年的醫學認定,有誤或醫療方面已有進步,易言之,醫學上的意見,函令,本即應參酌新的狀況,並不是像法律,需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不溯及既往!
3.
豈料,高院竟以:病人發生症狀,雖是在注射後二小時,但,就 是 在 注射後!且在沒有醫審會或其他相關醫學文獻,函詢其他醫院的專業事證下,直接推論:因此2種藥物在48小時內接續使用,病人之受損結果,係因藥物混用之副作用所致!,更堅持適用當時96年之函令內容,顯有違經驗法則與證據法則!
4.
再者,醫審會既已認定,醫師之施打,治療無疏失,高院法官若認為,醫審會獨漏,或未就:48小時內施打葡萄糖酸鈣有無疏失?這點鑑定,大可在訴訟中,再發文函詢或請醫審會再就此點鑑定,表示意見!豈可僅以:醫審會未就此表示鑑定意見,即認:鑑定意見無從採為有利醫師之認定??
儲X 當法界人士質疑醫界過度恐懼法律訴訟,用不專業的角度自行解讀法條之時,是否也該回頭檢討自己,用非醫學專業的方式自行解讀醫學用語。
醫界同盟 儲兄說的一針見血。
醫界同盟 綜觀通篇判決理由,高院法官其實就抓著:未依規定而接續注射鈣
但是,這部分,和病人癲癇,休克,為何就有相當因果關係?他都未詳細,直接論證,而只是以一個邏輯:在接續注射之後所以和醫師的行為,就就脫不了關係!怎麼能說沒關係!一直貫穿全判決
司法的論證,援引證據,並不能僅是推敲。
儲X 當藥物仿單上羅列一堆相對禁忌,我也越來越不敢使用藥物。
有興趣的人可以隨意找一張藥品的仿單來看,如果針對上面列的各種可能傷害通通都要避開,大概沒什麼藥可以用了。
John Chang 遇到這樣的法官難道只能自認倒霉?
Lin Head 請問三總的藥師為何不用負責!?!? 醫藥分業,藥師不就應該再 recheck 處方嗎??? 兩種藥合用會有問題,藥師為何不用負責?!
陳X 現行法規,藥師無責任
醫界同盟 Lin Head 兄,其實本件的重點,已不在:兩種藥有無合用,併用或接續用而是在,法官就此案例,所憑藉之醫審會報告,或衛生署,藥單上,僅是訓示的函文,內容,而在未再未經過其他醫事單位函覆,或再鑑定之情形下,即自為推論,該接續注射行為即係造成病人身體狀況受損的原因,實屬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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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
醫界同盟 感謝睿和麟兄的補充!!
吳X 有一個疑問。都用三代抗生素了。難到沒有敗血性栓塞的可能造成seizure
Jeffrey Xu 沒辦法,醫師 「也」 不信任辯護律師的專業。
吳X 法官只會玩「文字遊戲」!
李X 法官對醫學並非專業,其判決基礎來自於被告提供的專業證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不知是否有提供足够的有關醫療上的證人、證物供法官参考,如果法官皆不採信被告所提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Lin Head 我的意思是: 就算法官認定不能一起用的藥。不是有藥師把關嗎? 為什麼藥師不用負責? 不是醫藥分業!?
 1.
行政規則,只適用內部
2.
過失
刑事庭?抑或民事庭?
一般
刑庭判無過失
民事庭仍有可能判有過失
醫界同盟 光兄厲害!提到重點了。
其實,法官一直引用96年的,只是仿單!這樣,就可擴張解釋為醫療常規??顯已不當。
陳X 法官知法,但對醫療不一定專業
也就是
法庭上的攻防,贏家
是,法律上贏
別在專業面和法官,盧
在法律面,給它,釋字,判例,
甚至判決,都可以
只要能成為有力依據
它就會判您贏
法官也是人,聰明人
也不想自找苦吃
上訴審發回更審,影響考積
誰都不想搬石頭砸自己
詹X 法官還可以引用宋朝判例
我們拿那麼新的證據反而惹得牠們厭惡
這點可不是說著玩
可以參考《千萬別來念法律系》一書
基本上他們培養過程著重大老學說學派
憎恨後輩以今非古
論文也必須有70%以上引用大老說法
現代人都是屁
只有上古學說才是永恆真理
如果你能拿出黃帝時代的判例我看每個法院都要貼在法官頭頂上了
這就是為什麼叫牠們恐龍啦
大家明白了嗎?
Jacob Sh Tan 詹醫師,水!
陳X 請讀西醫的去烤法官或律師吧?
張X 不知在因果關係的判斷上,有無引進德國的客觀歸責方法論?這是一種較為科學的方法,用以取得感覺性的因果關係判斷。
Chung Wei Huang 害的我都不想打針!!!
醫界同盟 樓上張兄很強哦!
但是較少法官會參酌新的國外理論。
原因有二,一則我們是成文法國家,法有明文或判例的,法院還是得遵守。...... 1月24日 17:21 
周X 主觀要件或以行為時判斷,
但因果關係應可用最新研究報告推翻……
然研究報告的權威性似不拘束法官!

2014年1月12日 星期日

[新聞] 診所助理救活人反觸法



Hung-hsun Chen 真不值啊!
 2013年12月8日 表單的底部


臺安醫院手術傷食道案,判賠1328萬元,再度引起震撼…


臺安醫院手術傷食道案,判賠1328萬元,再度引起震撼
關於對高額賠償的驚慌,評論,大家都有許多心得和感想,排山倒海本文乃就實務處理及判決,提供意見如下,祈能稍解釋些疑惑:
1.
本案於臺北地院97年度醫字第22號判決時即已判出此賠償額,高院只是維持原審判決。
對方連:勞工退休金損害210萬及復健費均請求,法官皆駁回,因為他既已請求本件高額賠償關鍵,喪失勞動能力1001萬元,即已非實際從事勞動者。
2.
喪失勞動能力賠償會如此高,係其手術時僅38歲,算到65歲,而且重點是,對方每月收入近8萬屬高收入者
3.
實則本件最令人不解處,是醫師既已在99年間給付500萬元予對方,若已達成和解,當時應要求對方撤回起訴,或放棄其餘請求權才是!為何還繼續開庭,地院10111月判決?所以,日後大家簽立和解書時,還是要仔細。
4.
有些案件,是刑案經起訴後到法院,雙方就部分金額和解,刑事法官會審酌,判緩刑或較輕之刑責,而附民的請求,則移到民事庭繼續。
醫界同盟 本件法官之判決,尚屬允當。
只是,精神賠償判120萬,似有過高。
Chung Wei Huang 以後都不do侵入性治療!
Hitachi Chi 月收8萬,乾隆花瓶,打破了當然賠不起
50
歲以下的病人都轉給蓋頭鰻好了
Eva Lee 哈哈哈!告醫師比告醫院簡單,過勞醫師連一毛錢都沒有法律保障,成大醫學生只值一個扁放在學校,奇美不認醫師有上班這麼久,請了三個大律師,打個失憶醫師………醫師不是過勞死就是被告死,值得嗎??
Perahia Miller 醫師評價不錯. 受到這樣挫折不知能否調適?http://satsuwriting.blogspot.tw/2012/04/x-tvt.html
satsuwriting.blogspot.com
陳X 刑訴238
1
項,得撤銷
2.
項,撤銷後,不得再提
Christine Chen 向林杰樑醫師致敬! 請看我的兩大相簿上的很多有關林杰樑醫師的事蹟......! (我的FB主照片大張是貼林杰樑醫師 守護國人, 勇敢說真話!) (為了怕也些人會忘記懸壺濟世的良醫.......) / 

有護士在旁,女病患告兩名精神科醫師強制猥褻…


有護士在旁,女病患告兩名精神科醫師強制猥褻
此為臺北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的案子。
之前擔心的事,果然開始發生。這就是為何一直提醒大家,不僅是術前解釋,連門診最好都要錄音的原因
醫護朋友心力多已用在治療照顧病患,總希望,且覺得:其他要開刀,重症科也許需要錄音,我應該不用吧。但是現在醫療訴訟幾乎已擴張到各科!例如,眼科只做個檢查,也被告?因為對方表示他有說眼內有異物,而醫生沒檢查到出庭時,光就:對方有無在檢查時已講到眼中有異物此點,就開三次庭。
而如本件精神科醫師被告案件,亦然。如果有錄音錄影,即便遭提告,就可提出當證據,可較快讓案件結束,甚至反告對方誣告,誹謗之可能!
劉X 記得要錄音,請事前文字告知並取得同意。否則又會引發隱私權問題。那個才是真正確定會被判刑的。
醫界同盟 謝謝X旻的提醒!
但是在這小小補充一下,其實錄音的話,是不用讓病人或家屬知道的因為,行醫紀錄,並非無故!再者,是錄:自己與對方的對話,而不是錄別人間的,也無竊錄的狀況
此外,錄了有自己的錄音,僅當證據,也無提出或讓別人聽,故應也無侵害隱私的問題。
劉X 衛生署數月前,已招開過記者會,說明過,醫療院所如於診間要進行錄音音,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所以建議還是取得較無爭議。
劉X 看來有需要隨身掛支錄音筆了
醫界同盟 回俐旻,大家就是一直被衛生署這樣約束
他們只 是 行政單位,被告時,審理的是檢方,法官,民事事審理都不受刑事判決拘束了。
而且,招開記者會說明?有函文下達公告嗎?就算有,也僅具行政效力。
陳X 門口掛著「為保障您我權益,此診室全程錄音錄影,如有隱私需求,請向醫護人員反應」
就已達到告知的程度
病方未反應,就算推定同意

如此,可跳脫主管機關的要求
達到雙贏的目的
醫界同盟 謝謝陳兄的補充!大家硬起來自保。
酷勒客-Clerk的路障生活 糾紛不僅是醫病溝通的問題 法律人也必須了解醫療現況呢 很少醫生是故意要害人的
Alex Chern 手機就可以錄音了阿
和解抗辯 只要是病患面對負面醫療結果,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求償再說,討誠意討棺材本..管他小科還是大科...
David Ting 你可以錄音,我來告你告看看,不是你說沒有侵犯隱私,就沒有,如你所說,是法院判你有沒有!另外沒有告知,到時上法院時,也可能沒有證據能力,這樣也是白錄!再加上你要保存多久,誰知道他們何時告。唉~不可行呀!


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絕不姑息,也不和解!


絕不姑息,也不和解!
蘆竹民代摑掌護士人員事件,引起大家的憤慨!除了新聞延燒,臉書網路上更是撻伐不斷。
要為這位護士鼓掌,打氣。但現在其實,真正的戰爭才開始
因為可想而知,之後,對方,表示歉意,善意的動作一定不會斷,各方關注的壓力,也會前撲後繼。
護士提出刑事277條傷害罪告訴,現由檢方偵查,如不和解,未撤告,起訴後由地方法院刑庭審理,此案可上訴至二審。
而依刑訴法的規定,一審判決前,都可撤回告訴所以在一審判決前,這位護士朋友所受的壓力,可見一斑。
而除刑案外,民事亦可依民法184條,195條之規定,請求傷害身體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加油!

Scur Lai 王貴芬已不適任公共事務.
11/30 18:18
醫界同盟 一般案件,是等刑事偵查結束起訴到地院再提附帶民事賠償
但本件,恐怕在龐大的各方壓力下,會在偵查庭就結束。
所以,若直接民,刑事一起提出,要和解?可以,但是,賠償部分,就必須在民事庭,好好展現被告的誠意,而不是,道個歉,隨便給個慰問金了事
11/3018:19
林X 不能原諒,仗勢欺人,跟我的遭遇一樣。富台工程跟鄭乃仁家族也是如此。拿了他們錢的人都幫他們無法無天左右司法等為欺負想遵法的人
11/30 18:40
陳X 還有304條強制罪可以用啦!
11/30 18:44
醫界同盟 謝謝鳳的補充!
11/30 18:55
陳X 不只可以向當事人求償,還可以向長庚用184條第二項的違反他人保護義務求償。
若依照新聞所提出的那麼多無理要求,一樣可以用304條去處哩,因為一罪一法,還有之前的提門那些毀損事件,一樣可以有證據,可以提出刑事。
當事人一定不敢對長庚提出雇主保護義務出要求,而實際長庚醫院已經違反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相關法令規定,知悉都可以去舉發。
11/3018:59 
周X 請問強制罪是指哪一部分?
11/3018:59
周X 應請樓上發言者,義務為這位長庚小姐打訴訟吧!
11/30 19:04
醫界同盟 若玉鳳所述的強制罪,是指之前很多不合理的要求此部分,則在檢察署開庭時,舉證較困難且可能有些和刑法上強制罪的定義,不全然相符
但是,只要有嫌疑,就提告,就算檢察官之後認定不構成,不起訴,也開了很多次庭了不錯
11/30 19:15
藍X 非常讚成,只擔心法院是否會還人公道?很怕最後判決,與犯刑有差距!!
11/30 19:18
Wei-Lun Hsieh 不能讓傷害醫護打人的人養成習慣,打人以後個道歉,再以爲自己是病人或家屬聲稱相對弱勢博取同情,最後就沒事,此風不可長!
11/30 19:42
周X 把玩法律,以刑逼民不就是醫界之苦,不知法又亂玩法到頭來引火自焚
11/30 19:42
周X 不該和解的,不 論此例或黑支案,但不可讓冷眼旁觀的民眾對我們醫療界產生負面觀感也是需相當注意的
11/30 19:45
李X 台灣社會還不夠亂嗎?一切交給司法最公平,再亂下去這位長庚護士會精神緊張,請妳們多為她設想一下。
11/30 20:31
陳X 要遏止這種粗暴的行徑,野蠻的行為,安定社會.
11/30 21:36
東方神犬 為護士打氣加油^^
11/30
多X 要告辣~~惡形惡狀~該賞鐵板
12/1
林X 現在連郵差都很野蠻的,讓人感覺是針對醫療圈的人報復....(醫療圈的人已經不符比例原則在生存了)><
12/1
Eric Yeh 加油。告到底
12/1
張X 加油!不和解~因為這不是他的政治秀
12/1
Chia Lun Chen .教給司法最公平????
樓上真愛開玩笑
12/1
林X 可是有錢人可請律師.一般百姓跟本沒時間和本錢.來打著漫長的司法程序.一般百姓的可悲...
12/1
謝X 侍鄉代權勢欺凌弱護理;假跪求之姿乞憐照顧其父!天下之無恥莫若鄉代『跪芬』!可恨、可悲、可恥!
12/1
黃X 加油,醫療人員們!
12/1
陳X 加油啦!為了自己和醫護人員的基本尊嚴決不妥協、因為家族中也有人員在當護士!
12/1
醫界同盟 回樓上的林伯樂同學的話,若我方是提告方,委任律師費現有通常的標準,不會太高外,也不用都到庭!
況且,檢方或法院通常是1個月甚至2個多月才開一次庭,每次開庭,通常也不會超過半小時,所以不會沒時間,沒錢。
12/1
宋X 再跪就變成吳三跪了。
12/1
柯X 加油 ~
越是黑暗 ~ 越能看見生命的光輝與美好
12/1
Mei-Jen Huang 支持!! 不姑息! 加油~
12/1
林X 我個人認為關鍵在護理師是否能堅持下去,她不和解別人能怎樣?
12/1
王X 不能合解,告到底
12/1
Bolly Lai 加油!妳代表的是正義的一方,我們支持妳,挺住
12/1
薛X 加油~~ 不只家屬會告醫療人員,我們也會反將對方!!
12/1
陳X 堅定立場,不要怕任何壓力,爭取一個公道和工作尊嚴再說
12/1
鄭X 下台下台
12/1
Kuan-po Huang 加油
12/1
蔡X 絕對支持,這些民代仗勢欺人
12/1
秀X 不能和解!!!為你加油~~學妹!加油!長庚~加油!護理師們~加油!
12/1
Hui Man Lai 絕不妥協
12/1
蕭X 不能容忍暴力
12/1
Jimmy Lo 加油
12/1
X 絕對不可以姑息,也不可以和解
12/1
張X 告到底
12/1
何小馬 加油~~~~~
12/1
江X 和解又會造成N位護理人員被更嚴重的傷害,請有正義感有良知的律師義務站出來為社會除害。
12/1
胡X 加油 不和解 要捍衛我們的專業,尊嚴
12/1
陳X 賞兩巴掌還想合解,想問當事人,也賞妳紅通通的兩巴掌,就不相信妳會合解…………請尊重護理師的尊嚴!!

12/1

「醫界同盟」粉絲專頁兩歲了



有人說,這是醫生們劃火柴取暖的地方,是醫界互相包庇、躲避法律責任的所在。

 So what?!是又怎樣?不是又怎樣?

 在跟熟悉政界運作的朋友聊天時,他語重心長的告訴我們:「你必須提早兌現你的影響力,而不是等到垂垂老矣、身登大老之時。」此話如暮鼓晨鐘,敲醒我們一直以來的浪漫主義思考。

「你覺得9月政爭對台灣的影響比較大、還是食用油風暴?」很好的比喻,歷史會證明答案是前者。

所以,我們要懂得Leverageleverage金錢、leverage知識、leverage人脈、Leverage power

除此之外,難道我們連自保能力都沒有?

我們以「醫界同盟」粉絲專頁教化同儕趨吉避凶之道,並提醒病家及非醫界人士會讓自己觸法、或深陷司法糾葛風暴的可能。大家應該都注意到近日來連水果日報都不太敢直呼醫師名號或登出記者全名;因為連它們法庭中心副總編輯都已列被告,誰能直攖其鋒?法律也會保護醫師,因為醫師也是國民。

誰說教化沒有作用?

當北市長照機構、 牙科等團體能有默契地處理濫告的奧客時,掌管生死的5大科居然還會被類似的病家玩弄於股掌之間?——是太傻、還是醫德無限上綱?待對手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所以我們也衍生出「乾隆花瓶默示錄」粉絲專頁:沒道理都有人犧牲了,我們其他人還看不到丟石頭的人是誰。

Bottom up的奮力掙扎,永遠比Top down的風行草偃辛苦千萬倍。但在祈求政府天降甘霖之前,我們還是有自保之道。


「不求戰,但不畏戰」,最壞的時代,卻也可能是最好的時代。祝大家醫師節快樂,「醫界同盟」生日快樂!!

產婦因羊水栓塞不幸過世,醫師獲不起訴處分


產婦因羊水栓塞不幸過世,醫師獲不起訴處分
這是今天的一則新聞,因為醫師已於短時間內做處理,將產婦送救護車,新北地檢為不起訴處分!
其實,產科是醫糾案件中最早也最常被告的依據十年來實務處理之經驗,肩難產,胎便症候群及本次的羊水栓塞,大多被醫審會認定為不可預見,無法避免之風險,檢方多為不起訴處分
但是,令被告醫師較難受的,是往往刑事對方會在不起訴後七日內再議,可能發回數次或另告民事求償請求金額在150萬元以上者,又可打到第三審。
如此實讓醫病雙方互相折磨,且到最後,往往結果還是維持原不起訴處分,求償不見得獲賠故為免婦產科醫師再繼續流失,發生此三種狀況時,請病方審慎考量。

和解抗辯 需要一個像我們這樣的民間單位來協調談判
醫界同盟 像這三種類型的案件,大家真的別太擔心。倘若仍有家屬鬧或提告就好好應戰,不用輕言和解。
udn.com
30歲李姓產婦剖腹產子後,突然頭暈、呼吸困難,隨後便因羊水栓塞引起併發症身亡,家屬怒告接生醫師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新北地檢署查明羊水栓塞沒有徵兆、無法預防、成因不明,致死率高達9成,醫師處置均合乎醫理,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