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長照中心巡診台大醫師未注意X光片檢查報告,未告知家屬延誤治療致癌細胞轉移,求償321萬7千元?

長照中心巡診台大醫師未注意X光片檢查報告,未告知家屬延誤治療致癌細胞轉移,求償3217千元?
此為台大醫院北護分院醫師被告案件(台北地院104年度醫字第6號判決)
死者乃於1016月由家屬送入荷園長照中心。在10257日醫師去巡診時,因長照中心人員表示婆婆4月在其他院所做胸部X光檢查,肺部有浸潤疑似腫塊且已告知家屬病況,家屬囑交由長照中心處理,請醫師開立檢查單,於14號複診。檢查結果和4月大致相同,故醫師在64日再巡診時,即於病歷上記載同前(ditto)
婆婆在11月跌倒,12月做檢查發現腦部有多處移轉惡性腫瘤,2月往生。豈料此時,家屬竟以:醫師從未告知其母5月之檢查結果,6月至117次巡診病歷皆未記載514日疑似有腫瘤的檢查結果,而主張醫師違反醫師法,要求賠償300萬精神賠償和217千的喪葬費!實令人憤慨:
1.其起訴理由已明顯與病歷記載不符,因醫師在64日病歷已有記載同前。況且,長照中心早在4月即已告知家屬!
2.再者,判決理由也有說明,被告醫師是受長照委託巡診,而家屬將病人送入長照,故醫師並無向家屬告知或溝通之義務。
3.最後雖係判決醫師勝訴。然此案例,實令人不勝唏噓。在此建議:
a.
不論是自己看診,或類似此件的長照巡診,大家日後每次看診完,縱使結果和前次相同,仍寫一下:同前或ditto .
b.
當次巡診,看診,有告知長照中心人員何事,或病人,病人家屬何事,略記。
醫界同盟 此案若當時家屬告刑事,就會有明顯的誣告罪嫌疑。因為4月份長照中心即已告知家屬,有腫瘤,被告在57號開完檢查複診單,14號檢查完後確定,被告在64號病歷亦有記載。
原告起訴還說,沒被告知…病歷都沒記載
3小時

醫界同盟 只是可悲,讓醫生辛苦的…是這個金額,就算對方一路敗下去…可以上訴到三審。但還好,有訴訟代理人律師,醫師就可都不去開庭。
3小時

X 家屬比醫師早知道有腫瘤卻沒處理,等病患死亡後再告醫師未告知未處理?
1 小時

醫界同盟 吳兄答對了…
1 小時

X 藉由親人項醫療業開口賺錢似乎很 流行 告贏一大把 沒贏也沒損失
1 小時




2015年8月12日 星期三

拔智齒拔成植物人,牙醫師地院遭判賠千萬元?此案到二審已逆轉,歷時6年始三審定讞!

拔智齒拔成植物人,牙醫師地院遭判賠千萬元?此案到二審已逆轉,歷時6年始三審定讞!
此為發生於94年間的案件。
病人在牙醫注射一般的麻醉劑後,因自身有「椎動脈瘤」,2分鐘後告知頭痛,其後失去意識,牙醫迅於1分鐘內即送至景美醫院急救,停止拔牙行為。最後因發生「椎動脈剝離併腦幹中風暨蜘蛛膜下腔出血」而成植物人。然因:病人有椎動脈瘤此事,病人自己都不知,更非牙醫師所可預見,況且,牙醫師施打的麻醉劑量正常,於病人一有狀況即送大醫院急診,因此,醫審會鑑定意見為無疏失,刑事亦獲不起訴處分。
豈料到地院民庭(北民95醫字5),法官不僅無視醫審會之鑑定報告,更跳脫侵權行為因果關係之認定法則,未逐項審認:牙醫的麻醉行為有無疏失?病人發生蜘蛛膜下腔出血與醫師的麻醉行為應無關係等,卻另闢蹊徑以:
牙醫未能確保病人能安全甦醒,「反而」發生不可挽回之椎動脈剝離等,致拔牙的主給付義務未履行,依民法227條之1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判決牙醫應賠償…其中看護費350幾萬,喪失勞動能力700多萬,精神賠償100萬!
嗣雙方上訴至高等法院(96年醫上25),高院法官始採納醫審會意見,依照一般侵權行為因果關係法則,反覆詳細論證,判決醫師無過失不用賠償!
由此案件得出的心得:
1.跟大家提過多次,刑事不起訴後,若對方提出民事賠償,真的不要…掉以輕心。
2.如果自己處置,治療上真的沒問題,疏忽,不要在案子進入偵查或民庭前,輕言和解。因為會讓嗣後審理者認為你可能,應該有疏忽。慎之。


X 什麼鬼,算醫生倒霉
89 2:56

X 念法律的是念到頭殼壞掉?
89 3:53

X 這就是自由心證啊 法官都很大 誰知道有甚麼背後原因....
89 3:58

醫界同盟 在地院民庭…對方用了一些:延誤送醫,病人本身之前無過敏病史等打法混淆。
89 4:10

X 法院就是有很多天兵
89 4:12

X 這案子說來話長,病人為了勝訴,想盡辦法說法做法,是可理解,但本案重點是麻藥有無打進血管,一審法官要求醫生證明自己沒打進血管,結果醫師敗訴。二審法官因病歷記載麻藥注射為浸潤麻醉,而非阻斷麻醉,且病人送到急診時心跳速率並無增加,因此判醫師勝訴,後來三審被駁回而免賠定讞。
89 4:20

X軒 所以以後拔牙前要全身健康檢查後才能拔嗎?
89 4:37

X 現在連颱風導致停電都可以怪罪毆打搶修人員, 台灣人真的是.........
89 4:53

Cheuk Tat Sang 以為香港的裁判官已經夠爛,台灣的法官都是死念書沒常識的嗎?
89 4:56

X 這就是大多數人對法律不信任的原因。真的有太多垃圾法匠。各行各業如執行業務疏失造成他人損害都要加重其刑責,唯有法律工作者(法官,檢查官,律師,調查局...等等)得免除其責。自定法律圖利自己人,真是可惡。
89 5:45

醫界同盟 謝謝 鄧政雄醫師從判決理由中另一個部分的補充。所言甚是!!
89 6:31

Middle Chen 恐龍法官可能有收錢
89 6:41

醫界同盟 應該不是這樣…有時他們只是…把情放在法前一些。
89 7:36

醫界同盟 簡兄說的對。沒錯!謝謝你的說明!
89 16:15

X 白癡法官
89 8:53

X 這圖,最近很流行。
X理的相片。
89 11:01

AJ Lee Fuck it! 這不可能可以這樣說的過去啊? 幹你媽的這怎麼可能?那個法官是想當開天闢地第一人嗎?
89 16:56

X 醫師沒有犯錯, 卻被媒體和官司折磨多年....... 講實話, 這位患者走進哪家診所拔牙, 哪家就倒霉

16小時

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消防員常落得跟醫護人員相同的下場

消防員常落得跟醫護人員相同的下場
這類案件對士氣的斲傷不可謂不大
但不同的是
民眾可以要求國賠
消防人員可能考績受創, 醫護卻無人可依

完全同意這些人必須做個記錄

完全同意這些人必須做個記錄


X 奇怪!家屬自己怎麼不自己CPRCPR不是只有醫護人員要會好嗎?它已經是全民要學自救的技術了。為什麼出事只會怪別人這心態???
725 7:07

X 以前不是都會廣播昌上有沒有醫師。。。第X車廂有人需要急救
大概列車長心知肚明現在廣播把擴音器喊到冒煙也不敢有人跳出來惹禍上身,所以就通知花蓮站之後就不廣播了。。。
725 3:59

Maldinilin Lin 這種控法,想必要是有醫療人員真的去CPR,沒救起來也會被她告。所有醫療人員以後在外碰到類似場合都要趕快閃過。
724 23:48

Mao Mao Chuang 死要錢,死在救護車上,醫院會開一張到院己死亡的證明
724 23:00

X 當時有人CPR?那不就正好代替列車長被抓交替?
724 22:39


Shang-Hung Chang 跪求花瓶wiki

術後出血,女童父告醫護過失?

此案待民事判決若出現,立即歸於乾隆花瓶默示錄
術後出血,女童父告醫護過失?
此為高雄長庚之案例,女童前年動心臟手術,成功後轉加護病房。而似因女童身體扭動致右鼠蹊部的動脈導管接頭鬆脫而出血,經醫護處理後即穩定。
看至此,不禁令人納悶:
手術成功,後來動脈導管接頭鬆脫出血亦很快處理,哪裡有疏失?病家針對:導管有鬆脫,大出血,日後可能會有細菌感染、影響智能發展等情事,即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還告了醫護3人!
結果當然是無過失不起訴,病家又再議遭駁回,現續向一審法院提交付審判。現因侵權行為民事賠償2年之時效將至,病家將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教醫護怎不心寒、出走?手術明明成功,而在轉往加護病房時出了狀況,醫護也已迅速處理,試問這次的醫療手術行為,何過失之有?
然被提告,檢方偵查,還是得勞師動眾開庭,送鑑定!這兩年期間的訴訟糾葛,扼殺了多少救人熱情!
在此提出:
1.民刑事審理程序,原則不同。還好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不用自己到庭。但是,千萬小心,別因為刑案沒事,就掉以輕心,所以針對:要否再送鑑定?鑑定的項目,問法,律師的書狀都需注意。
2.此案如上所述,手術成功,之後到目前又無其他併發症,病家當時提告遭不起訴後,即應視情形提出誣告訴訟,以減少對方一直再議的狀況發生。
3.刑事交付審判,是就再議遭高檢署駁回後,向一審刑庭提出的聲請,類似再審的模式,先為書面審查,若無理由即駁回。



Welsper Xiao 關於第二點很不建議。一來這種反提誣告在司法實務上幾乎都會不起訴(誣告只處理「捏造」事實,不處理「誤會」事實),二來「效法」家屬以刑事提告作為對抗手段,某種程度也會影響社會觀感跟之後永續的醫病關係。再議是告訴人的法律權利,也是作為監督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合理合法的機制,不需要這麼大驚小怪。
23小時

醫界同盟 蕭兄所言甚是
所以上黑名單是最直接的方式
23小時

Roger Chuang 所以我們只有挨打的份,即使病人或家屬因誤會告我們,我們只能吞下去嗎?支持提誣告,以正視聽。
23小時

醫界同盟 重點不在大驚小怪。而在制度規定上,再議無次數限制。如此,無異無限制讓病家以刑逼民,且耗費司法資源。
23小時

Roger Chuang 是的,病人或家屬因誤會提告,都已經不起訴,家屬還提再議,這就不是誤會的問題,這不提誣告,什麼時候提誣告,沒完沒了再議下去嗎?
22小時

Roger Chuang 這種救人還被告的苦,不是醫護人員,我覺得是無法理解的。要講社會觀感,一堆政治人物做事情之前,他們怎麼不在意自己可能給人的社會觀感很差? 提誣告是捍衛自己,社會觀感能當飯吃嗎?提誣告也是當事者的權利,不用大驚小怪。



鄭希彥 此等讓醫病雙方關係惡化的困境,應如何謀求解決知道?


2015年7月8日 星期三

給所有正在救塵爆傷患的醫護人員參考

給所有正在救塵爆傷患的醫護人員參考
法官想的跟你不一樣
消防員救人,二審始逆轉判賠412萬元?
此案(案號:高民102年度重上國字第11)二名消防員屬新北市政府消防局,9910月被害人在清洗油槽,不慎摔落昏迷。消防員二人乃前往救助,因救人過程中切割油槽,被害人被因此產生的火花燒傷。此案刑事認定消防員無過失,不起訴確定;被害人提起民事賠償,一審本駁回被害人之起訴。然高院二審,竟用與對待醫糾案件般的「事後諸葛」邏輯,判決二名消防員有過失,甚至412萬元中,精神賠償竟達60萬元,教消防員情何以堪!
茲將二審理由違誤處說明如下:
1.二被告主張,當時的狀況緊急,現場又堆滿木棧版及木箱,故無使用其他方法救援的可能。法官竟以:該堆置物縱有一層樓高,但並非定著物,依其外觀可”輕易”判斷係可移動…且最初沒採用消防救護車駛入的方式…為由,判認被告二人有疏失。然查:
當下現場狀況,乃係被告二人最清楚,法官豈可自發生閃燃狀況之後續情況,反推消防員,當下第一時間的處置有疏失?倘若當時消防員先花時間挪開一大堆木棧版,或是救護車花時間仍開不進工廠,被害人若還是受傷或死亡,是否又要指責:幹嘛先去移除木版?各位是否覺得心有戚戚焉?
2.高院法官又以:被害人現場監工,公司協理有警告,油槽有柴油,不可切,二被告還是用此危險方法救人。惟查,該等證人或許唯恐自己也有責,或許為助被害人求償方如此說,況且被告亦有答辯:當時有問三次,他們都說沒有油。故法官焉可用其事後的說詞,即率認被告未注意?


Osk Wu 法界老是用這事後諸葛的想法,重點是他們還沒有意識到
10 · 17小時

X 想救人,錢要多準備一點
1 · 17小時

Chuang Hsieh-Hsun 以後,要簽同意書再救??
3 · 16小時

醫界同盟 當時被害人昏迷,沒法簽
1 · 15小時

Jojo- Vet 現在是如果我想犯罪,行動失敗了叫未遂.刑責減輕
如果我想救人,行動失敗了,叫做過失,必須賠償
3 · 5小時 · 已編輯

醫界同盟 @ Jojo- Vet說的太一針見血了。真是無奈
5小時

Tzong-jy Shyong 這倒是真的,原告、被告、律師和法官有時候的看法真叫人難以捉摸,我們的醫師看法更是與法律人不一樣,因此遇到困難一定要找位法律人和您聊聊,千萬別以為自己的想法一定是對的!這是我自身深切的體認!
4小時

Simon Hsieh 這個才應該是國家要負起的。我不是說國家賠,而是國家要出來挺。
2小時


2015年5月28日 星期四

病人提告事實與明確病歷記載不符,法官反送誣告罪偵查,值得喝采!!

病人提告事實與明確病歷記載不符,法官反送誣告罪偵查,值得喝采!!
此為士林地院101年度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病人提告中醫師未看X光片,讓其從單純之咳嗽變成肺積膿,未建議其轉診,故有業務過失傷害。本案最後為無罪之判決,然其中過程有些特別處,在此提出,供參酌:
1.最近病家直接從法院提起自訴案件有增加之勢,乃因自訴案件規定要委任律師。而若是向檢方提出告訴則不一定。
2.本件病人主張他在中醫師看診2個月7次,醫師均未建議他轉診到大醫院,且未看X光片,有業務過失。然而中醫師的病歷每次均有載明:建議至大醫院照X光或進一步檢查肺部!是此病人明顯虛編事實!實屬不該。
3.病人卻十分大膽,在審理過程見醫師提出病歷證明確有建議轉診,他竟又提告醫師偽造文書罪,法官還須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病歷資料庫最後存檔日,以還醫師清白。病人此種提告,實在令人憤慨。
4.最後法官除判醫師無罪外,認為醫師確有建議其至大醫院檢查,照X光,他卻誣指醫師未為前開之建議,顯有誣告之嫌而移送士林地檢署!給胡亂興訟的病人一些警惕。
5.最近越來越多病方用醫師違反醫療法73條提告!所以建議大家,除病人主訴要記載清楚外,最好每次有需要,都註明:有不適要回診,多久要回診,,或應至大醫院檢查等等,以自保。

Jonathan Chang 哈哈法官受理太多胡亂訴訟的病人,也會被這些訟棍煩死了吧

Jiasa Kadjaravan 其實法院受理申訴案件有一定程序,相信不是那麼容易有為非作歹之徒(除非真的是專業)。

X 台灣法律坑洞很多,否則不會一張支付命令抄家滅門的

X 謝謝米媽


X1點跟第5點顯示有集團在操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