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歷上寫"胃潰瘍"而非"胃癌"致申請重大傷病補助被駁回,即 質疑醫生誤診,"怒告榮總及醫生要求467萬精神,看護及醫藥賠 償??
每看到類似之新聞,總嘆氣,為什麽他們不會感謝醫生救了他一命? 此案例是一老伯五年經榮總醫師檢查出,有大型胃潰瘍及腸生化現象 ,而老伯之前又有淋巴癌,所以本即有胃癌之可能,故始開刀切除大 部分的胃。高等法院乃依醫審會意見,以上述理由認定醫生無過失, 而判病人敗訴。
本案高院法官之見解是正確的,因為醫生本即是以當時的檢查,狀況 來判斷,治療,豈可事後諸葛?也就是說,倘若當時沒切除,那之後 如果真罹癌,誰負責?是否又要以別的名目告醫生?
老伯手術後體利不如前,需24小時看護,經濟壓力大,大家也能體 諒,但不能因此即反指謫醫生當時誤診,要求賠償!"誤診"一詞, 對醫生而言,實欠公允也太沉重。
每看到類似之新聞,總嘆氣,為什麽他們不會感謝醫生救了他一命?
本案高院法官之見解是正確的,因為醫生本即是以當時的檢查,狀況
老伯手術後體利不如前,需24小時看護,經濟壓力大,大家也能體
6.18星期一 8:38
6.18星期一 8:5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