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 星期一

沙鹿光田醫院及醫師雖經三次不起訴認定無過失,卻判賠50萬元??


鹿光田醫院及醫師雖經三次不起訴認定無過失,卻判賠50萬元??
此案病人係車禍送院,骨科醫師手術至生髕骨骨折,該病人乃主張:倘醫師告知其有骨折風險,伊即不動手術!而本案醫師坦誠因骨折發生率僅1%很低,故未為告知!
在此再澄清說明一次:最高法院只決定駁回上訴讓案件確定,如本件,或發回高院更審,因此案件確定者,判決的是原來的二審,而不是最高法院!新聞報導常誤載:“最高法院判決
再者,本案判決實已就:未盡告知義務,民,刑事適用,認定之標準差異做析論,值得注意,易言之,
縱使未盡告知義務,但此義務之違反不是醫療行為,與病人之受傷,死亡間不會有因果關係!因此本案醫師在刑事部分始不起訴。
然而民事要保障的是病人的自主決定權,而非身體,健康等法益,故仍屬184條之侵權行為,依195條之規定判精神賠償,至於病人其他的請求均被駁回!蓋正因前述,本件的醫療行為無疏失,因此其他的請求均無理由!
另外,本判決認為:告知之義務以是否可預見(併發症,後遺症等),以及不可避免為其範圍,不僅以手術同意書之簽名即認已盡告知義務,因此日後的做法,建議:
錄音,或簽立詳細的手術補充說明書!

朱x 補充教科書可以嗎?


和解抗辯 這種案例反而在美國醫療官司很常見..很多都是刑事無責民事有責


陳x 事實審到高等法院。。上訴最高法院要判決違背法令。屬法律審。。律師費更高。。判賠50萬。另外裁判費。雙方律師費用?判決書上應有。。


廖x 可以給我裁判字號嗎?謝謝


陳x 要手術前。請主刀大夫花點時間。將病患已簽名的同意書。在病人面前再講一次。。別偷懶。要記得問。有沒有疑問或聽不懂。。沒有!才進開刀房。。別搶開刀想瘋了


Alun Lin 學金融界,要賣你基金前給你測驗題,風險係數夠了,或是分數達到才可買賣.......手術說明書改成測驗本型態好了.


腦囓涅羅 現在沒有醫生想要開很多刀的啊,我去的每個單位的醫生都巴不得病患越少越好


Pei-Hao Chen 判決文出現理性病人說,這是法界共識嗎?為何不採理性醫師說?醫師如何知道病人所希望被告知的醫療資訊,病人是否也必須明確告知自己所希望被告知的醫療資訊?


陳x 把所有手術同意書和侵入性檢查同意書統籌成一本白皮書。交給法界一一指教一下一一請其修改文字或內容修訂。。OK了。。就是最大公約數


古x 有意思了,那我跟銀行借貸可以簽字後,聲稱行員沒有說明清楚償還債務的方式,所以不算數嗎?


醫界同盟 Pei-Hao Chen兄說到重點了。
本件判決文中,即有敘述,病人有表示:她有骨質疏鬆問題所以,如果有什麼併發症,她就不開了。


醫界同盟 其實,本案有些可惜告知義務這塊,本是訴訟攻防重點,光是:原告舉證?還是倒置由我方舉證,本來就要你來我往數次
第二階段,即便確定好由何方舉證,到底有無說明?說明到什麼程度?又要一段攻防
可本案一開始就坦承:因為風險很低,所以沒說……


醫界同盟 回陳兄的話:
第三審是法律審,不開庭,只有書狀往來,故費用不會很高,且是強制委任律師,所以通常是5~6萬!


陳x 民訴277..有關是否法院採用舉證責任倒置,,,我有種感覺,,當年一審的年輕法官會採用,,如今,這批人已升至高院,,以後可能高院的主流會是,對醫療訴訟的醫事團體一方,,要求會更高,將成為常態!


Joe Chou 我可以理解這種只能嘆氣的判決!在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也有一項叫做危害告知,規定業主要告訴承攬商這工程的危害,如果只給承攬商簽署危害告知單,而危害告知單上只有遵守相關安全衛生法令,也是敗訴!理由「沒有實質告知」,何謂實質告知,天知道!主管機關可沒有範例哦!於是危害告知單從一張變成一本,把可能發生之危害與預防通通寫在裡面,這下你總不能說我沒告知了吧!我看以後你們的手術、風險告知可能也會是一本!


Joe Chou 補充一下!與其檢討法院的判決與法官的素養等等,這些不可控的因素,不如,先採取預防性的措施囉!這些醫學會該發揮功能,研擬克制之道囉,先把這些該告知的東西標準化,提供給醫界使用。


醫界同盟 樓上Chou兄說的不錯!且不僅是給醫界用,最重要的是,讓法官判決時有依循的標準,他也希望能清鬆點審理


Joe Chou 醫生果然聰明一聽就懂,醫療的標準是誰定的,當然是醫界啊!我們應該是主導標準,因為沒有標準法官就有自由心證空間啊!有標準法規就必須依法判決,所以我們醫界應該訂定一個行為準則標準,將所有程序標準化,而且要模組化,例如一個科別的手術,相關連的表單就是一套,才不會有遺漏,麻煩嗎?總比被告好吧!這也是ISO的精神啊!就我的經驗看來,醫生聰明專業技術無話可說,但是對於行政管理的刻板僵化無法適從,但是,偏偏這些都是上法院所謂的「證據」,如果,你做不來,花錢請人做,恐怕這人事費用是不能省得!


醫界同盟 回廖友的話,案號是:
99
年度醫上字第15號台中高分院


醫界同盟 版主要強調的是,說明義務的證明,在實務攻防中很重要,其實也沒那麼恐怖,只要把解釋病情,術前解釋等錄音,對方就很難說你未告知,說明,這樣一來,不管有無各學會制定的標準,就可在訴訟上攻防


Albert Huang 法界重視的是實質說明義務,因此不僅僅要說明醫療風險、可能的併發症,同時也應該說明醫師本身的資格和能力,因為這些都可能會影響病人民事上的自主決定權。很多外、婦、牙科醫師都說自己也可以替病人麻醉,但又不把自己的專業資格和能力坦白的告訴病人和家屬,這種想法真有點白。。。目前台灣麻醉安全保障協會接到法院的咨詢函只會就認事回覆,但接受民眾的咨詢則連用法都一併做建議,醫師又沒有作實質說明義務是建議的重點!


李x 病人經醫生告知後遺症後可以去了觧並非一味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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