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最近有兩則案例--無罪!



最近有兩則案例,一是高雄高分院判替老婆婆植牙的醫生無罪;另則是板橋地院判開癲通藥物給病人的案子無罪!近來法官法理置於情之前,實令大家較感欣慰。
大家可能會產生一疑問:像板橋亞東醫院的案子,後來法官判無罪的理由之一,是調閱電子病歷,"發現"當時醫生有告知病人另一自費藥物較妥但病人不要,所以醫生已有盡注意
義務;而另一件高雄牙醫的案子,也是到法院,法官傳之前替病人拔牙的其他醫生作證始判無罪!那為什麽檢察官都沒發現,沒傳喚證人就把醫生起訴?在此要提醒大家一下:
在偵查階段,是偵查不公開的,也就是開庭的筆錄不能影印,對方的控訴狀也完全看不到!所以對被告而言是較辛苦,困難的;而且有時檢方連鑑定報告都不一定會主動讓我們看!因此,為畢其功於一役,在檢察署階段就不起訴免得心神被折磨,建議在檢察署階段,甚至到警局作筆錄時,就要有律師陪同!雖然在警局,檢察署開庭時律師也是坐後面不能幫大家回話,但是,可在後面作筆記,把檢察官還在質疑或沒弄清楚的地方再速速寫狀子進去補充;還有,也可詢問證人,聲請檢方調查該調的證據證人,才不會發生在被起訴後,才傳證人調證據的狀況!

醫界同盟 其實,檢察官也是和大家一樣,在血汗檢察署工作!他們的案件量比其他國家大很多!所以,不大可能面面顧到!因此,要調查什麽證據證人,最好自己和律師好好研究然後具狀,一來讓他較快掌握相關的問題,二來讓他好問案,進而案件較易結束,他的不起訴書也比較好寫,大家懂了嗎?


醫界同盟 順便也跟案件被起訴,現在法院階段開庭的朋友打氣:案件到地方法院可把之前包括:警局筆錄,檢察署開庭筆錄,對方的書狀等都可全部影印出來,再研究何處說明不足,或對方指謫有誤,詳細答辯,也有可能無罪的!


王X 懂了!! 謝謝!!


2012年5月29日 星期二

只要在開始即嚴陣以待,結果會不同



今天看到一則簡醫師分享,彰化地區婦產科診所之醫糾判決,案件纏訟至二審始翻盤變無罪,然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其實從此案的訴訟過程,大家可學習到一些經驗,只要在開始即嚴陣以待,應該結果會不同,在此跟大家分享一下:
1.
在檢察署時期,法醫的鑑定報告出爐,雖認為死因是帽狀鍵膜下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當時即可反覆答辯:導致鍵膜出血的原因很多,故不見得與醫生之接生過程有因果關係;2.再者,當時在旁協助的護士也應該在檢察署就傳喚作證!3.本案中最關鍵且有爭議的,就是吸盤的使用!因此,在檢察署時,即應用下列方式辯證:醫師當時並無使用!就算有使用,亦係在當時,一般的醫生,均會依此方式處理,故並無應注意,未注意的疏失!
倘若因此即獲不起訴處分,就無後續一審,二審的煎熬!
此外,醫生有罪無罪,攸關民事賠償的請求能否成立,及金額高低,所以勿因二審無罪即放鬆,縱使第三審不開庭,但因是法律審,所以一定要好好答辯!

§  醫界同盟 因為:如果第三審駁回對方的上訴,案子確定無罪,對方就不可提附帶民事賠償!要另提民事訴訟,也就是:需繳鉅額的裁判費!


醫界同盟 而且,如係無罪,民事賠償也較難告成!


醫界同盟 有朋友會問:對方不是還可提再審或非常上訴嗎?問題是:這兩者都很難成功!所以大家就知道第三審現在多重要了!


Kung KaiLin "亦係在當時,一般的醫生,均會依此方式處理," 如果這是不可避免的後遺症, 則別人做此行為法律上不會有事, 你做此行為亦不當有事.
爭論的點, 其實就在實務上的"相當因果關係", 姑且不作學理上的探討, 就這個"相當因果關係"的審查, 就算他使用吸盤, 其實也不成立.


醫界同盟 謝謝Kung兄的分析!簡單易懂!


建議立法規範因醫療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其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因該項醫療行為所獲得報酬(含各種保險及自費項目)之十倍(強烈建議投書民意信箱,方法請見內文) 請問「別人做此行為法律上不會有事」的標準是否就是醫療常規呢?而如此一來就需要由醫審會來鑑定是否符合醫療成規了是嗎?



2012年5月21日 星期一

不論係看診或解釋手術,均需錄音




星期五晚上看到一則新聞,台中一病人控訴醫生於腎結石手術後,放導管八年未取出,因而造成發炎,失去一個腎。
畢竟已是數年前的事,醫師表示:當時有告知且請病人回診!然因無書面資料及錄音,故乃演變成各說各話!結果係不起訴處分,即認:醫生無過失。
現刑事雖暫告一段落,然民事賠償的部分,因不受刑事的約束,故仍要當心。為避免因這種到底有沒有說?告知之小地方被告,在此再次提醒大家:
不論係看診或解釋手術,均需錄音,且於主訴,紀錄,病歷,亦需記載清楚!因為如果皆有說明,對方還刻意提告,如獲不起訴處分,在此情形告誣告罪較有成立的機會!

醫界同盟 此外,獲不起訴處分,病人還投訴媒體?醫生可採取一些以戰止戰的步驟喔!


Sylvia Ching 就算醫師當時有錄音錄影,會保存八年嗎?看來個醫療單位都得設置超大的影音存檔室,因為檔案(連同撥放用的軟硬体)可能得小心保存一百年(從case在母腹中的第一次產檢開始到他年老死亡後二十年)。


醫界同盟 樓上Ching兄說的是!大家現在真辛苦,不過環境那麼糟,沒辦法,真的要保護自己!


Sylvia Ching 是呀~加油!


李紹榕 開始告必定在6個月內(刑事)2年內(民事),因此不是保存八年或百年才用到






中天新聞》台中一名賴小姐開刀清除腎結石,賴小姐控訴醫師沒有告知,在體內放了雙J型導管,導管一放就放了八年最後高燒不退。到醫院檢查才知道,體內有條導管已經發炎潰爛⋯⋯,必須切除左腎。醫師則表示有口頭告知,病患也有回診一次但之後就沒再出現,雙方各說各話。 更多完整報導,詳見: http://video.chinatime/...更多


Jasica Hsu 請問,若病人一開始即告刑事自訴,是否就不受6個月內的期限限制??


界同盟 還是有六個月的限制!因為提自訴或告訴,只是程序上不同,但時效是一樣的!


建議立法規範因醫療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其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因該項醫療行為所獲得報酬(含各種保險及自費項目)之十倍(強烈建議投書民意信箱,方法請見內文) 1.病人提告民事,一般是視為權利義務之判決,也能反告誣告嗎?2.刑事是否一定限制6個月要視起訴罪刑而定,若符合較重罪行,追訴期也不只六個月

2012年5月19日 星期六

以彼之道,還諸彼身!



除了以戰止戰,有時還得以彼之道,還諸彼身!

1.
首先,如果院方或診所已有回應與協調,而病人還是訴諸不理性的方式,如到醫院門口鬧,舉布條誣蔑,擡棺灑冥紙等,大家就立刻報警,在警方到之前,先錄影存證!若之後再繼續,則可提出:恐嚇或強制罪,公然侮辱罪等告訴。

2.
若對方提告,刑案已不起訴或無罪,他們轉而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時,大家要注意!因刑案犯罪部分沒事,但對方又再戰,此時,我們除可提誣告罪外,民事部分可提名譽受損之精神賠償,我們更可開價三,四千萬以上!在起訴前,也可先假扣押凍結對方帳戶,薪資,股票等!

3.
還有常見的,就是對方提告我們的案子還沒定案或判決時,對方就找媒體先登報者,實務上曾處理過,我們客戶就告對方和記者誹謗罪!


醫界同盟 大家一定要小心!在事務所曾處理過一件婦產科案件,刑事不起訴確定,對方提出民事訴訟,沒想到一審法官用一個很怪的理論,且在開庭中沒經過雙方辯論,就判決要賠八十多萬!雖非天價,但實讓人無法接受!現在還在高院審理中...


像文中提到的,我們客戶剛被太太告妨害家庭罪,檢察署都還沒開庭,她就請記者報!之後因記者道歉和解;而對方則是被判刑!



其實我輩並非好戰之徒!只是之前版主曾寫過,一出現非預期的結果,大家之前的努力開刀,努力搶救,隨即灰飛煙滅,立刻翻臉無情,刀光劍影,用槍指著你,好似瞬間被同伴盟友背叛,追殺,那種心情,精神上的鉅大痛苦,會難受到令人不得不反擊!

再論以戰止戰之重要與必要!



再論以戰止戰之重要與必要!

今日薛志正案件已不起訴,卻遭其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第一階段成功,令我輩嘩然及不能接受!

所以再次告訴大家:絕對要在檢察官好不容易作出對我們有利的不起訴處分,也就是認為我們無過失時,在收到後第七天問檢察署書記官,只要對方有提出向高檢署再議之聲請時,就要提告對方誣告罪!並把此誣告告訴狀寄給受理對方再議的高檢署!始可兼達:嚇阻對方及讓高檢署同時看到雙方說法之效,因為大家一定要記得:高檢署此階段是不 .開庭的!如此一來,對方在高檢署駁回他的再議後,較不敢再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更重要的是,因為誣告訴狀的陳述,讓對方再議成功發回的機會大大降低!
更嘔的是在處理交付審判案件的八年經驗中,它的成功率非常低,但本件已有醫審會專業的鑑定,法院竟用外國的資料來質疑過程有疏失?實在是...所以,幹嘛讓法院還有機會受理這種聲請?因此,於對方向高檢署提再議時,就fight吧!


為何是在收到不起訴處分七天後問?因為:對方如果不服要提再議,需在收到不起訴處分後七天內向原檢察署聲請,再由他們把所有卷宗資料一起移送至高檢署!



附帶一提:提出交付審判的期間,是從收到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也就是還是我們贏時!)十日內,需委任律師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



再好好叮囑大家一次,版主發現很多案件本來已不起訴,是好事!但大家都太早放鬆,慶祝了!因為,不起訴後,對方還可在七天內提出再議!如果成功,發回次數是無限制的!!如果不成功,他們又可向薛志正一樣提出交付審判!所以,絕對要在不起訴處分後七日內向地檢署書記官詢問對方有無再議!沒有時才能放鬆!



Huan-Wu Chen 告誣告的門檻不是很高嗎
就律師的經驗 對方告誣告他們就會收手嗎



醫界同盟 大家不要嫌版主囉唆!再講一下,對方提出再議聲請,問題是此程序是不開庭的!也就是,往往都只能等結果下來,因為它是採書面審理法律理由,所以才會跟大家說,如果對方提再議,就提告誣告,並把狀子寄給高檢署!



Oscar Chou 他這樣要付出很高的律師費用嗎? 還是都檢方處理就好??



Huan-Wu Chen 版主相當熱心 也提供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和法律實務

但是小弟看不太懂得是"為何要告對方誣告?"
如果誣告可能成立,對方律師如果有良心 看到我們提,當然就會勸她的當事人不要再繼續下去
如果絕對不可能成立,對方律師會告訴當事人不要怕,那是嚇唬你的
那就完全沒效果,反而增加對立情緒



醫界同盟 回陳兄的話:誣告罪本身是不容易告得成沒錯(除非一些特別狀況),但是依處理過的經驗,因為誣告罪是七年以下的罪!遠比過失傷害重多了!所以,我們在對方提出再議後提告,對方之後大多就較無後續行動!



Huan-Wu Chen 83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 為了避免濫訟,"提出交付審判"必須要委託律師代理,不得自己寫訟狀就上法院
因為有了此門檻 "提出交付審判"的案例大幅下降,
同樣的,因為自己亂提的減少了,律師會考量訴訟成本和證據的強度決定要不要當事人提案,所以勝訴的例子就增加了



我擔心他的決戰點不是在牙齒斷,而是牙齒斷後的不作為
如果有造成其他傷害,那還是有可能會輸的
如果牙齒斷後 照X光馬上發現 也告訴她家屬牙齒斷 掉到肺裡 該院無法處理 轉院後一起處理 就絕對不會輸
但是他是到其他醫院才發現 就有延誤診斷的事實
如果後續的鑑定認為差這幾天會有醫療傷害 就有可能會輸
如果後續認為他的疾病和處理斷齒沒有關係 就不一定會輸



醫界同盟 謝謝陳兄的補充!你說的沒錯!因此我們才一直強調:最重要也是較佳的提出誣告告訴時間點,是在對方提出再議聲請時,因為大多數人再議都是自己來,還沒委任律師!此時,一方面可當作答辯狀之功能給高檢署,另一方面可嚇阻對方。



再者,正因為交付審判要強制委任律師,像我們事務所也會過濾案件,不能什麽當事人,什麽案件的交審都接,因如果常常這樣,這個律師或事務所在法院就黑掉了,您懂我意思吧?所以,如果今天我們提出誣告罪的告訴,對方律師不單單只是從:我們告不告得成他客戶考量,他也會較細膩審酌他當事人的案件本身,是否有某些問題,故他接這個交審案件究有無理由?像我們也常在看完資料和當事人討論後,告知他:成功空間很低,所以不用再作!



回親愛的Oscar話:交審委任律師先寫狀子,因不見得會開庭,所以費用通常是五萬到六萬!



也就是說,誣告並非絕對告不成,在實務界鮮少有律師會這樣斬釘截鐵跟客戶說!所以再次在此強調,我們不是鼓勵興訟,只是在某些案件及狀況下自我保護罷了!



樓上陳兄論述邏輯很細!真棒!這也是版主在想的問題。所以,還是老話一句,醫生及院方的律師要好好加油!最好陳兄能把你的建議給他們!



還有,有不少朋友去修法律系的課,針對誣告罪教授們的說明,偏保守是正常,因為:之前成功的案例少,而此罪在刑法學術上並無很多學理方面的問題要討論。
或許,有些法律人也怕把醫生教得太厲害,大家懂我意思吧?



我方提出誣告告訴此事,只要請律師事務所寫告訴狀就好,檢察官會自己查,我們大概到庭一,二次即可!所以不用花很多錢!



今早看到藝人薛志正控告新店耕莘醫院的新聞,該案經檢察署,高檢署皆採醫審會之鑑定意見,認為:插管假牙掉落是可容許的風險,故醫生無過失。但薛志正仍不服,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獲准,現在審理中。大家應該都比較聽過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對方再議後,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但很少人知道什麽是交付審判!

該制度原係避免刑事案件在檢察署內,遭官官相護,因為檢察官是行政一體!所以在八年前修正刑訴法增設,也就是:把案子移交給法院,但大家知道嗎?因為案件已經過地檢,高檢署偵查,都認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此聲請移交法院的案件對法官而言,實屬額外增加的案件,所以,自有該交付審判制度以來,成功率可說微乎其微!而且它有兩階段,要先用書狀聲請過才會開庭!而大多在聲請階段就被駁回


醫界同盟 為何說是增加的案件?因為法官原來只需審理被檢方起訴,要判刑的案件!!



再補充:此案會成功,可能是因此法官個人有很"特別"的法律見解!



還要囉唆提醒大家的是:此交付審判的聲請,因怕像病人爛用健保,所以,一定要委任律師寫聲請狀!



而現在只是成功讓法院開始開庭!醫院律師加油!



健保民營化 記者最不會的事情就是講重點:
他是肺炎與敗血症, 因此命危, 插管是救回了他一命,
此點合先敘明
假牙掉入氣管, 有沒有此事, , 那叫合併症(ciomplications),
不容許合併症發生, 只能選擇不要執行醫療行為
在他的案例, 這樣等同死亡,
薛先生要選哪一個, 記者應該去問清楚, 不能腳踏兩條船, 兩樣都要


醫界同盟 樓上說的是!所以我常說,仇醫的是媒體,不是法界!

相關報導:

假牙掉入肺部,藝人薛志正提告,醫師獲不起訴。 (資料照)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

藝人薛志正前年發燒住院後因病情嚴重轉院,經檢查發現他的假牙竟掉在肺部,薛懷疑是新店耕莘醫院插管不慎導致,控告2醫師業務過失傷害罪,不過台北地檢署根據鑑定報告認為,醫師治療無疏失,加上薛的護理評估表記載沒裝假牙,告訴人還親自簽名,昨天將被告醫師不起訴處分。

被告向檢方說,插管前曾確認告訴人口腔內有無假牙或異物,當時還有用手觸診,因告訴人當時掙扎,加上牙關緊閉而發生牙齦出血,所以打完鎮靜劑後才完成插管。

檢方指出,根據耕莘醫院護理師說法,護理評估表的內容是根據逐項詢問薛志正及其配偶,依照對方回答再填寫,關於薛志正有無裝假牙部份,勾選的是「無」,此外,告訴人不否認親自在評估表上簽名。

檢方說,根據醫事鑑定報告,病患在插管過程中,有12%機率會發生牙齒傷害或脫落風險,不能因患者假牙掉進肺部,就推論醫護人員有疏失。

急診,手術室護理人員一樣過勞,為何要到103年才回歸正常工時?



急診,手術室護理人員一樣過勞,為何要到103年才回歸正常工時?
去年底檢討勞基法84條之一,護理人員回歸正常工時而不再適用工作時間無上限的責任制,本是件稍令大家欣慰之事!然其於未說明具體明確的理由情況下,公布:其中急診,手術室的護士到103年才適用,此行政規則顯有違憲之嫌,即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及公平原則!蓋:依勞基法第84條之一的規定,僅有授權哪些行業不適用勞基法由勞委會決定;然並未再授權其可就決定適用之行業中,再區分部分人適用,部分人不適用!第二,即便認勞委會仍有資格再決定某行業中孰者適用孰者不適用,惟查,依常情而論,護理人員超工時,薪資不合理之情況皆然,故應一體回歸正常工時才是!因此,勞委會竟規定部分遲三年適用,實屬違反:相同的作相同處理的原則!
昨日本屬應慶祝之護師節,大家卻相繼抗議,實令人心酸!

醫界同盟 現在既然有工會,版主建議大家:可尋求支持的立委質詢勞委會,或由立委連署,聲請釋憲!


醫界同盟 況且,急診,手術房之護理人員常比其他同事還超工時,為何反而遲延適用?


X 只有醫療同行及其家屬才會感受深切!


醫界同盟 只是感慨,醫護朋友就是因為平常已被操爆,院內長官態度又保守或是只想保有既得優勢,因此,根本無力和行政機關陳情,申訴。


醫界同盟 像很多護理同仁和醫生要上學會的課,每年還要有固定學分才能保有資格;但是,法官,律師,會計失,建築師全都不用!可見醫界被壓榨得多ㄌㄧˋ


醫界同盟 少寫一個字:「厲害」,不好意思!


X 行政怠惰 應做為而不做為 可依行政程序告訴


醫界同盟 感謝樓上吳兄的補充!覺得大家真是臥虎藏龍,都有涉獵!只是應先聲請全體護理人員適用,勞委會不准,再提訴願,如又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經二個審級,如係敗訴,再聲請適憲,故程序較漫長。


X 一人一封信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 要求勞動檢查 並把實際班表上網公告 短期做法 中長期還是要先陳情 等勞委會做出行政處分 才可訴願或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另外也可向失職機關要求國家賠償 30天內不回應 可直接向其上級機關要求國賠或提民事訴訟 最有效還是街頭抗爭發動聯合大罷工 過年時通通不值班 但公職的醫護最好不要參加因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給保護與限制


醫界同盟 吳兄好強喔!真厲害!可把您的建議,讓其他團體參考一下!


X 希望大家都能路見不平拔刀相助 這才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 中產階級日子穩當才有餘力幫助弱勢族群如原住民小孩 失業父母的小孩 甚至收養棄嬰 現在希臘已開始賣小孩度日了 我們台灣的未來將如何就看大家的做法了 當無聲的小老百姓 還是要上街頭長期抗爭 或者讓國家沈淪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