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以戰止戰之重要與必要!
今日薛志正案件已不起訴,卻遭其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第一階段成功,令我輩嘩然及不能接受!
所以再次告訴大家:絕對要在檢察官好不容易作出對我們有利的不起訴處分,也就是認為我們無過失時,在收到後第七天問檢察署書記官,只要對方有提出向高檢署再議之聲請時,就要提告對方誣告罪!並把此誣告告訴狀寄給受理對方再議的高檢署!始可兼達:嚇阻對方及讓高檢署同時看到雙方說法之效,因為大家一定要記得:高檢署此階段是不 .開庭的!如此一來,對方在高檢署駁回他的再議後,較不敢再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更重要的是,因為誣告訴狀的陳述,讓對方再議成功發回的機會大大降低!
更嘔的是在處理交付審判案件的八年經驗中,它的成功率非常低,但本件已有醫審會專業的鑑定,法院竟用外國的資料來質疑過程有疏失?實在是...所以,幹嘛讓法院還有機會受理這種聲請?因此,於對方向高檢署提再議時,就fight吧!
為何是在收到不起訴處分七天後問?因為:對方如果不服要提再議,需在收到不起訴處分後七天內向原檢察署聲請,再由他們把所有卷宗資料一起移送至高檢署!
附帶一提:提出交付審判的期間,是從收到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也就是還是我們贏時!)十日內,需委任律師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
再好好叮囑大家一次,版主發現很多案件本來已不起訴,是好事!但大家都太早放鬆,慶祝了!因為,不起訴後,對方還可在七天內提出再議!如果成功,發回次數是無限制的!!如果不成功,他們又可向薛志正一樣提出交付審判!所以,絕對要在不起訴處分後七日內向地檢署書記官詢問對方有無再議!沒有時才能放鬆!
Huan-Wu Chen 告誣告的門檻不是很高嗎
就律師的經驗 對方告誣告他們就會收手嗎
醫界同盟 大家不要嫌版主囉唆!再講一下,對方提出再議聲請,問題是此程序是不開庭的!也就是,往往都只能等結果下來,因為它是採書面審理法律理由,所以才會跟大家說,如果對方提再議,就提告誣告,並把狀子寄給高檢署!
Oscar Chou 他這樣要付出很高的律師費用嗎? 還是都檢方處理就好??
Huan-Wu Chen 版主相當熱心 也提供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和法律實務
但是小弟看不太懂得是"為何要告對方誣告?"
如果誣告可能成立,對方律師如果有良心
看到我們提,當然就會勸她的當事人不要再繼續下去
如果絕對不可能成立,對方律師會告訴當事人不要怕,那是嚇唬你的
那就完全沒效果,反而增加對立情緒
醫界同盟 回陳兄的話:誣告罪本身是不容易告得成沒錯(除非一些特別狀況),但是依處理過的經驗,因為誣告罪是七年以下的罪!遠比過失傷害重多了!所以,我們在對方提出再議後提告,對方之後大多就較無後續行動!
Huan-Wu Chen 依83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 為了避免濫訟,"提出交付審判"必須要委託律師代理,不得自己寫訟狀就上法院
因為有了此門檻 "提出交付審判"的案例大幅下降,
同樣的,因為自己亂提的減少了,律師會考量訴訟成本和證據的強度決定要不要當事人提案,所以勝訴的例子就增加了
我擔心他的決戰點不是在牙齒斷,而是牙齒斷後的不作為
如果有造成其他傷害,那還是有可能會輸的
如果牙齒斷後 照X光馬上發現 也告訴她家屬牙齒斷 掉到肺裡
該院無法處理 轉院後一起處理 就絕對不會輸
但是他是到其他醫院才發現
就有延誤診斷的事實
如果後續的鑑定認為差這幾天會有醫療傷害
就有可能會輸
如果後續認為他的疾病和處理斷齒沒有關係
就不一定會輸
醫界同盟 謝謝陳兄的補充!你說的沒錯!因此我們才一直強調:最重要也是較佳的提出誣告告訴時間點,是在對方提出再議聲請時,因為大多數人再議都是自己來,還沒委任律師!此時,一方面可當作答辯狀之功能給高檢署,另一方面可嚇阻對方。
再者,正因為交付審判要強制委任律師,像我們事務所也會過濾案件,不能什麽當事人,什麽案件的交審都接,因如果常常這樣,這個律師或事務所在法院就黑掉了,您懂我意思吧?所以,如果今天我們提出誣告罪的告訴,對方律師不單單只是從:我們告不告得成他客戶考量,他也會較細膩審酌他當事人的案件本身,是否有某些問題,故他接這個交審案件究有無理由?像我們也常在看完資料和當事人討論後,告知他:成功空間很低,所以不用再作!
回親愛的Oscar話:交審委任律師先寫狀子,因不見得會開庭,所以費用通常是五萬到六萬!
也就是說,誣告並非絕對告不成,在實務界鮮少有律師會這樣斬釘截鐵跟客戶說!所以再次在此強調,我們不是鼓勵興訟,只是在某些案件及狀況下自我保護罷了!
樓上陳兄論述邏輯很細!真棒!這也是版主在想的問題。所以,還是老話一句,醫生及院方的律師要好好加油!最好陳兄能把你的建議給他們!
還有,有不少朋友去修法律系的課,針對誣告罪教授們的說明,偏保守是正常,因為:之前成功的案例少,而此罪在刑法學術上並無很多學理方面的問題要討論。
或許,有些法律人也怕把醫生教得太厲害,大家懂我意思吧?
我方提出誣告告訴此事,只要請律師事務所寫告訴狀就好,檢察官會自己查,我們大概到庭一,二次即可!所以不用花很多錢!
今早看到藝人薛志正控告新店耕莘醫院的新聞,該案經檢察署,高檢署皆採醫審會之鑑定意見,認為:插管假牙掉落是可容許的風險,故醫生無過失。但薛志正仍不服,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獲准,現在審理中。大家應該都比較聽過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對方再議後,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但很少人知道什麽是交付審判!
該制度原係避免刑事案件在檢察署內,遭官官相護,因為檢察官是行政一體!所以在八年前修正刑訴法增設,也就是:把案子移交給法院,但大家知道嗎?因為案件已經過地檢,高檢署偵查,都認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此聲請移交法院的案件對法官而言,實屬額外增加的案件,所以,自有該交付審判制度以來,成功率可說微乎其微!而且它有兩階段,要先用書狀聲請過才會開庭!而大多在聲請階段就被駁回。
醫界同盟 為何說是增加的案件?因為法官原來只需審理被檢方起訴,要判刑的案件!!
再補充:此案會成功,可能是因此法官個人有很"特別"的法律見解!
還要囉唆提醒大家的是:此交付審判的聲請,因怕像病人爛用健保,所以,一定要委任律師寫聲請狀!
而現在只是成功讓法院開始開庭!醫院律師加油!
他是肺炎與敗血症, 因此命危, 插管是救回了他一命,
此點合先敘明
假牙掉入氣管, 有沒有此事, 有, 那叫合併症(ciomplications),
不容許合併症發生, 只能選擇不要執行醫療行為
在他的案例, 這樣等同死亡,
薛先生要選哪一個, 記者應該去問清楚, 不能腳踏兩條船, 兩樣都要
醫界同盟 樓上說的是!所以我常說,仇醫的是媒體,不是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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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牙掉入肺部,藝人薛志正提告,醫師獲不起訴。 (資料照)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
藝人薛志正前年發燒住院後因病情嚴重轉院,經檢查發現他的假牙竟掉在肺部,薛懷疑是新店耕莘醫院插管不慎導致,控告2醫師業務過失傷害罪,不過台北地檢署根據鑑定報告認為,醫師治療無疏失,加上薛的護理評估表記載沒裝假牙,告訴人還親自簽名,昨天將被告醫師不起訴處分。
被告向檢方說,插管前曾確認告訴人口腔內有無假牙或異物,當時還有用手觸診,因告訴人當時掙扎,加上牙關緊閉而發生牙齦出血,所以打完鎮靜劑後才完成插管。
檢方指出,根據耕莘醫院護理師說法,護理評估表的內容是根據逐項詢問薛志正及其配偶,依照對方回答再填寫,關於薛志正有無裝假牙部份,勾選的是「無」,此外,告訴人不否認親自在評估表上簽名。
檢方說,根據醫事鑑定報告,病患在插管過程中,有12%機率會發生牙齒傷害或脫落風險,不能因患者假牙掉進肺部,就推論醫護人員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