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 星期二

只要在開始即嚴陣以待,結果會不同



今天看到一則簡醫師分享,彰化地區婦產科診所之醫糾判決,案件纏訟至二審始翻盤變無罪,然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其實從此案的訴訟過程,大家可學習到一些經驗,只要在開始即嚴陣以待,應該結果會不同,在此跟大家分享一下:
1.
在檢察署時期,法醫的鑑定報告出爐,雖認為死因是帽狀鍵膜下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當時即可反覆答辯:導致鍵膜出血的原因很多,故不見得與醫生之接生過程有因果關係;2.再者,當時在旁協助的護士也應該在檢察署就傳喚作證!3.本案中最關鍵且有爭議的,就是吸盤的使用!因此,在檢察署時,即應用下列方式辯證:醫師當時並無使用!就算有使用,亦係在當時,一般的醫生,均會依此方式處理,故並無應注意,未注意的疏失!
倘若因此即獲不起訴處分,就無後續一審,二審的煎熬!
此外,醫生有罪無罪,攸關民事賠償的請求能否成立,及金額高低,所以勿因二審無罪即放鬆,縱使第三審不開庭,但因是法律審,所以一定要好好答辯!

§  醫界同盟 因為:如果第三審駁回對方的上訴,案子確定無罪,對方就不可提附帶民事賠償!要另提民事訴訟,也就是:需繳鉅額的裁判費!


醫界同盟 而且,如係無罪,民事賠償也較難告成!


醫界同盟 有朋友會問:對方不是還可提再審或非常上訴嗎?問題是:這兩者都很難成功!所以大家就知道第三審現在多重要了!


Kung KaiLin "亦係在當時,一般的醫生,均會依此方式處理," 如果這是不可避免的後遺症, 則別人做此行為法律上不會有事, 你做此行為亦不當有事.
爭論的點, 其實就在實務上的"相當因果關係", 姑且不作學理上的探討, 就這個"相當因果關係"的審查, 就算他使用吸盤, 其實也不成立.


醫界同盟 謝謝Kung兄的分析!簡單易懂!


建議立法規範因醫療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其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因該項醫療行為所獲得報酬(含各種保險及自費項目)之十倍(強烈建議投書民意信箱,方法請見內文) 請問「別人做此行為法律上不會有事」的標準是否就是醫療常規呢?而如此一來就需要由醫審會來鑑定是否符合醫療成規了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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