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以戰止戰之重要與必要!
今日薛志正案件已不起訴,卻遭其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第一階段成功 ,令我輩嘩然及不能接受!
所以再次告訴大家:絕對要在檢察官好不容易作出對我們有利的不起 訴處分,也就是認為我們無過失時,在收到後第七天問檢察署書記官 ,只要對方有提出向高檢署再議之聲請時,就要提告對方誣告罪!並 把此誣告告訴狀寄給受理對方再議的高檢署!始可兼達:嚇阻對方及 讓高檢署同時看到雙方說法之效,因為大家一定要記得:高檢署此階 段是不 .開庭的!如此一來,對方在高檢署駁回他的再議後,較不敢再向法 院聲請交付審判!更重要的是,因為誣告訴狀的陳述,讓對方再議成 功發回的機會大大降低!
更嘔的是在處理交付審判案件的八年經驗中,它的成功率非常低,但 本件已有醫審會專業的鑑定,法院竟用外國的資料來質疑過程有疏失 ?實在是...所以,幹嘛讓法院還有機會受理這種聲請?因此,於 對方向高檢署提再議時,就fight吧!
今日薛志正案件已不起訴,卻遭其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第一階段成功
所以再次告訴大家:絕對要在檢察官好不容易作出對我們有利的不起
更嘔的是在處理交付審判案件的八年經驗中,它的成功率非常低,但
為何是在收到不起訴處分七天後問?因為:對方如果不服要提再議,需在收到不起訴處分後七天內向原檢察署聲請,再由他們把所有卷宗資料一起移送至高檢署!
附帶一提:提出交付審判的期間,是從收到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也就是還是我們贏時!)十日內,需委任律師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
再好好叮囑大家一次,版主發現很多案件本來已不起訴,是好事!但大家都太早放鬆,慶祝了!因為,不起訴後,對方還可在七天內提出再議!如果成功,發回次數是無限制的!!如果不成功,他們又可向薛志正一樣提出交付審判!所以,絕對要在不起訴處分後七日內向地檢署書記官詢問對方有無再議!沒有時才能放鬆!
Huan-Wu Chen 告誣告的門檻不是很高嗎
就律師的經驗 對方告誣告他們就會收手嗎
醫界同盟 大家不要嫌版主囉唆!再講一下,對方提出再議聲請,問題是此程序是不開庭的!也就是,往往都只能等結果下來,因為它是採書面審理法律理由,所以才會跟大家說,如果對方提再議,就提告誣告,並把狀子寄給高檢署!
Oscar Chou 他這樣要付出很高的律師費用嗎? 還是都檢方處理就好??
Huan-Wu Chen 版主相當熱心 也提供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和法律實務
但是小弟看不太懂得是"為何要告對方誣告?"
如果誣告可能成立,對方律師如果有良心 看到我們提,當然就會勸她的當事人不要再繼續下去
如果絕對不可能成立,對方律師會告訴當事人不要怕,那是嚇唬你的
那就完全沒效果,反而增加對立情緒
Huan-Wu Chen 依83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 為了避免濫訟,"提出交付審判"必須要委託律師代理,不得自己寫訟狀就上法院
因為有了此門檻 "提出交付審判"的案例大幅下降,
同樣的,因為自己亂提的減少了,律師會考量訴訟成本和證據的強度決定要不要當事人提案,所以勝訴的例子就增加了
同樣的,因為自己亂提的減少了,律師會考量訴訟成本和證據的強度決定要不要當事人提案,所以勝訴的例子就增加了
我擔心他的決戰點不是在牙齒斷,而是牙齒斷後的不作為
如果有造成其他傷害,那還是有可能會輸的
如果牙齒斷後 照X光馬上發現 也告訴她家屬牙齒斷 掉到肺裡 該院無法處理 轉院後一起處理 就絕對不會輸
但是他是到其他醫院才發現 就有延誤診斷的事實
如果後續的鑑定認為差這幾天會有醫療傷害 就有可能會輸
如果後續認為他的疾病和處理斷齒沒有關係 就不一定會輸
如果牙齒斷後 照X光馬上發現 也告訴她家屬牙齒斷 掉到肺裡 該院無法處理 轉院後一起處理 就絕對不會輸
但是他是到其他醫院才發現 就有延誤診斷的事實
如果後續的鑑定認為差這幾天會有醫療傷害 就有可能會輸
如果後續認為他的疾病和處理斷齒沒有關係 就不一定會輸
醫界同盟 謝謝陳兄的補充!你說的沒錯!因此我們才一直強調:最重要也是較佳的提出誣告告訴時間點,是在對方提出再議聲請時,因為大多數人再議都是自己來,還沒委任律師!此時,一方面可當作答辯狀之功能給高檢署,另一方面可嚇阻對方。
再者,正因為交付審判要強制委任律師,像我們事務所也會過濾案件,不能什麽當事人,什麽案件的交審都接,因如果常常這樣,這個律師或事務所在法院就黑掉了,您懂我意思吧?所以,如果今天我們提出誣告罪的告訴,對方律師不單單只是從:我們告不告得成他客戶考量,他也會較細膩審酌他當事人的案件本身,是否有某些問題,故他接這個交審案件究有無理由?像我們也常在看完資料和當事人討論後,告知他:成功空間很低,所以不用再作!
回親愛的Oscar話:交審委任律師先寫狀子,因不見得會開庭,所以費用通常是五萬到六萬!
也就是說,誣告並非絕對告不成,在實務界鮮少有律師會這樣斬釘截鐵跟客戶說!所以再次在此強調,我們不是鼓勵興訟,只是在某些案件及狀況下自我保護罷了!
樓上陳兄論述邏輯很細!真棒!這也是版主在想的問題。所以,還是老話一句,醫生及院方的律師要好好加油!最好陳兄能把你的建議給他們!
還有,有不少朋友去修法律系的課,針對誣告罪教授們的說明,偏保守是正常,因為:之前成功的案例少,而此罪在刑法學術上並無很多學理方面的問題要討論。
或許,有些法律人也怕把醫生教得太厲害,大家懂我意思吧?
我方提出誣告告訴此事,只要請律師事務所寫告訴狀就好,檢察官會自己查,我們大概到庭一,二次即可!所以不用花很多錢!
今早看到藝人薛志正控告新店耕莘醫院的新聞,該案經檢察署,高檢 署皆採醫審會之鑑定意見,認為:插管假牙掉落是可容許的風險,故 醫生無過失。但薛志正仍不服,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獲准,現在 審理中。大家應該都比較聽過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對方再議後,高等 檢察署駁回再議,但很少人知道什麽是交付審判!
該制度原係避免刑事案件在檢察署內,遭官官相護,因為檢察官是行 政一體!所以在八年前修正刑訴法增設,也就是:把案子移交給法院 ,但大家知道嗎?因為案件已經過地檢,高檢署偵查,都認為證據不 足而不起訴,此聲請移交法院的案件對法官而言,實屬額外增加的案 件,所以,自有該交付審判制度以來,成功率可說微乎其微!而且它 有兩階段,要先用書狀聲請過才會開庭!而大多在聲請階段就被駁回 。
該制度原係避免刑事案件在檢察署內,遭官官相護,因為檢察官是行
再補充:此案會成功,可能是因此法官個人有很"特別"的法律見解!
還要囉唆提醒大家的是:此交付審判的聲請,因怕像病人爛用健保,所以,一定要委任律師寫聲請狀!
而現在只是成功讓法院開始開庭!醫院律師加油!
他是肺炎與敗血症, 因此命危, 插管是救回了他一命,
此點合先敘明
假牙掉入氣管, 有沒有此事, 有, 那叫合併症(ciomplications),
不容許合併症發生, 只能選擇不要執行醫療行為
在他的案例, 這樣等同死亡,
薛先生要選哪一個, 記者應該去問清楚, 不能腳踏兩條船, 兩樣都要
此點合先敘明
假牙掉入氣管, 有沒有此事, 有, 那叫合併症(ciomplications),
不容許合併症發生, 只能選擇不要執行醫療行為
在他的案例, 這樣等同死亡,
薛先生要選哪一個, 記者應該去問清楚, 不能腳踏兩條船, 兩樣都要
醫界同盟 樓上說的是!所以我常說,仇醫的是媒體,不是法界!
2011-10-14 薛志正假牙卡肺 醫師獲不起訴
假牙掉入肺部,藝人薛志正提告,醫師獲不起訴。 (資料照)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
藝人薛志正前年發燒住院後因病情嚴重轉院,經檢查發現他的假牙竟掉在肺部,薛懷疑是新店耕莘醫院插管不慎導致,控告2醫師業務過失傷害罪,不過台北地檢署根據鑑定報告認為,醫師治療無疏失,加上薛的護理評估表記載沒裝假牙,告訴人還親自簽名,昨天將被告醫師不起訴處分。
被告向檢方說,插管前曾確認告訴人口腔內有無假牙或異物,當時還有用手觸診,因告訴人當時掙扎,加上牙關緊閉而發生牙齦出血,所以打完鎮靜劑後才完成插管。
檢方指出,根據耕莘醫院護理師說法,護理評估表的內容是根據逐項詢問薛志正及其配偶,依照對方回答再填寫,關於薛志正有無裝假牙部份,勾選的是「無」,此外,告訴人不否認親自在評估表上簽名。
檢方說,根據醫事鑑定報告,病患在插管過程中,有12%機率會發生牙齒傷害或脫落風險,不能因患者假牙掉進肺部,就推論醫護人員有疏失。
我覺得你們這種心態實在要不得,病人被你們醫壞人生已經夠悲慘了,而你們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還要一直對付,害了人就要想辦法負起責任,也不要再做同樣的醫療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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